作者CrazyMarc (瞧!这个人!)
看板DPP
标题Re: [闲聊] 我伤了人.但我是台湾英雄.可以不道歉
时间Sun Dec 27 18:12:27 2009
: 受伤脑内出血很大吗?还原当初,人家标准抗议,一个警察偏要冲上车去拆人家台,
标准抗议?原来放大型冲天炮对着他人财产很『标准』?
社会秩序维护法
第 63 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
四、放置、投掷或发射有杀伤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体或财物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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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二、藉端滋扰住户、工厂、公司行号、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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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5 条
损坏或壅塞陆路、水路、桥梁或其他公众往来之设备或以他法致生往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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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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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135 条
对於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暴胁迫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第 277 条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真是标准抗议,标准的暴力抗议
: 如果要依法处理是这种处理方式吗?应该是动用优势警力驱赶架离吧~
: 当初新闻明显拍摄到该警察就混乱中要爬上该车,我才想问问他当初想干嘛!
: 只能说台湾很可笑,受伤、死者最大,谁真正有问题反而不在乎了~
爱台湾最大
这就是DPPer的暴民逻辑
游行的自由没比私人财产不受失火危险来的重要
游行的自由也没比警员生命身体法益来的重要
游行的自由更没有公众往来安全重要
而这些,民粹DPP是不会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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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滚长江东逝水 浪花淘尽英雄
是非成败转头空 青山依旧在 几度夕阳红
白发渔樵江渚上 惯看秋月春风
一壶浊酒喜相逢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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