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i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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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扁珍无期徒刑...哀...
时间Sun Sep 13 21:37:43 2009
※ 引述《clide ()》之铭言:
: ※ 引述《clide ()》之铭言:
: : 我想没有人误会您,是您对法律根本是门外汉~
: : 小弟有幸在检察机关服务,提出几点想法,请不吝指教:
: : 当一个窃盗犯,坦然承认犯罪,跟空言狡辩(当然前提是事证明确),难道
: : 对这两种被告,我们会给予一样的刑度吗?如果是这样,真的认罪是白痴了~
: : 这不是变相鼓励被告不用坦白吗?况且,犯後态度很明确已规定在法官需斟酌
: : 科刑的事由,这点已经没有争论的空间了!被告虽不自证己罪,但是不代表他
: : 的空言狡辩,不成为法官科刑的依据!这是简单的法律ABC~
: : 不过,陈前总统若就此案,所为辩词并非空言抗辩,仅是认知的差距(例如对国
: : 务机要费性质的认知),这是对自己权利合理之主张,我倒可接受不应认为是犯
: : 後态度恶劣,不知悔改~
: 不妨再举一例,有人质疑为何陈镇慧可获如次轻判,这又回归到刑法的根本思维了
: 当我们为了抓出更大的罪犯(藏镜人),我们必须要有一些诱因,让共犯集团或者
: 是其对向犯罪者有动机来为我们开启侦察的便门。
: 看看刑法第122条:
: 公务员或仲裁人对於违背职务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
: 正利益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千元以下罚金。
: 因而为违背职务之行为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一万
: 元以下罚金。
: 对於公务员或仲裁人关於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
: 不正利益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但自首者减
: 轻或免除其刑。在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其刑。
: 犯第一项或第二项之罪者,所收受之贿赂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
: 时,追徵其价额。
: 再看看毒品危害防治条例第17条:
: 犯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之罪,供出毒品来源,因而查获其
: 他正犯或共犯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 犯第四条至第八条之罪於侦查及审判中均自白者,减轻其刑。
: 枪炮弹药刀械管理条例第18条:
: 犯本条例之罪自首,并报缴其持有之全部枪炮、弹药、刀械者,减轻或免
: 除其刑;其已移转持有而据实供述全部枪炮、弹药、刀械之来源或去向,
: 因而查获者,亦同。
: 前项情形,於中央主管机关报经行政院核定办理公告期间自首者,免除其
: 刑。
: 前二项情形,其报缴不实者,不实部分仍依本条例所定之罪论处。
: 犯本条例之罪,於侦查或审判中自白,并供述全部枪炮、弹药、刀械之来
: 源及去向,因而查获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发生者,减轻或免除
: 其刑。拒绝供述或供述不实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 最後是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
: 犯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
: 物者,减轻或免除其刑;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犯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在侦查中自白,如有所得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
: 物者,减轻其刑;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不好意思 ,再补充证人保护法第14条:
第二条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侦查中供述与该案案情有重
要关系之待证事项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证,因而使检察官得以追诉
该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经检察官事先同意者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
之犯罪,减轻或免除其刑。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虽非前项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於侦查中供述其犯罪之
前手、後手或相关犯罪之网络,因而使检察官得以追诉与该犯罪相关之第
二条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参酌其犯罪情节之轻重、被害人所受之损害
、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会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项,以其所供述他
人之犯罪情节或法定刑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经检察官事先同意者为限
,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为不起诉处分。
前项情形,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检察官得声请法院宣
告没收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百五十五条至第二百六
十条之规定,於第二项情形准用之。
涉猎不同领域,发言时请谦虚,不然会让人觉得您的发言很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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