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i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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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扁珍无期徒刑...哀...
时间Sun Sep 13 21:24:20 2009
※ 引述《clide ()》之铭言:
: ※ 引述《jimmyklt (蝌小蚪)》之铭言:
: : 我想信回信的 你误会我了
: : 阿扁是现在被判 有罪 那他现在就是有罪
: : 另外
: : 所谓的法律 为何要讲"情面"
: : 这点 在立法之时 就应该被排除的
: : 错的就是错的
: : 哪有说 因为有悔意 就改判轻
: : 有悔意 也是被判刑之後
: : 服刑期中 再後缓刑
: : 法律讲情面 也就是说 可是用"金钱" "利益" 来左右 不是吗?
: : 法院是谁开的 都一样 有罪就是判罪 没有人可以"另外"
: : 我知道你讲的那些 但那些 根本就不应该存在....
: 我想没有人误会您,是您对法律根本是门外汉~
: 小弟有幸在检察机关服务,提出几点想法,请不吝指教:
: 当一个窃盗犯,坦然承认犯罪,跟空言狡辩(当然前提是事证明确),难道
: 对这两种被告,我们会给予一样的刑度吗?如果是这样,真的认罪是白痴了~
: 这不是变相鼓励被告不用坦白吗?况且,犯後态度很明确已规定在法官需斟酌
: 科刑的事由,这点已经没有争论的空间了!被告虽不自证己罪,但是不代表他
: 的空言狡辩,不成为法官科刑的依据!这是简单的法律ABC~
: 不过,陈前总统若就此案,所为辩词并非空言抗辩,仅是认知的差距(例如对国
: 务机要费性质的认知),这是对自己权利合理之主张,我倒可接受不应认为是犯
: 後态度恶劣,不知悔改~
不妨再举一例,有人质疑为何陈镇慧可获如次轻判,这又回归到刑法的根本思维了
当我们为了抓出更大的罪犯(藏镜人),我们必须要有一些诱因,让共犯集团或者
是其对向犯罪者有动机来为我们开启侦察的便门。
看看刑法第122条:
公务员或仲裁人对於违背职务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千元以下罚金。
因而为违背职务之行为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一万
元以下罚金。
对於公务员或仲裁人关於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但自首者减
轻或免除其刑。在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其刑。
犯第一项或第二项之罪者,所收受之贿赂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
时,追徵其价额。
再看看毒品危害防治条例第17条:
犯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之罪,供出毒品来源,因而查获其
他正犯或共犯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条至第八条之罪於侦查及审判中均自白者,减轻其刑。
枪炮弹药刀械管理条例第18条:
犯本条例之罪自首,并报缴其持有之全部枪炮、弹药、刀械者,减轻或免
除其刑;其已移转持有而据实供述全部枪炮、弹药、刀械之来源或去向,
因而查获者,亦同。
前项情形,於中央主管机关报经行政院核定办理公告期间自首者,免除其
刑。
前二项情形,其报缴不实者,不实部分仍依本条例所定之罪论处。
犯本条例之罪,於侦查或审判中自白,并供述全部枪炮、弹药、刀械之来
源及去向,因而查获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发生者,减轻或免除
其刑。拒绝供述或供述不实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最後是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
犯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
物者,减轻或免除其刑;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在侦查中自白,如有所得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
物者,减轻其刑;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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