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M (穿过街道看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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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扁珍无期徒刑...哀...
时间Sat Sep 12 23:30:30 2009
※ 引述《blueashin (tRoMboNe pLaYer)》之铭言:
: 好 你有法律常识
: 那麽请问一下
: 为什麽 判决的理由可以 用 身为台湾大学政治系毕业的高材生 却知法犯法
: 来做为影响判决的理由? 请问一下
: 具有法律常识的你
: 告诉我how come?
我没啥法律常识,不过我会多看看别人怎麽说
刑法五十七条
科刑时应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并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
为科刑轻重之标准:
一、犯罪之动机、目的。
二、犯罪时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为人之生活状况。
五、犯罪行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为人之智识程度。
七、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关系。
八、犯罪行为人违反义务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
十、犯罪後之态度。
这样够不够清楚,不要媒体怎麽唬就怎麽信
被人卖了还在帮人数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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