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enfantast (greenfant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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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达赖访台-政教分离、行政中立
时间Wed Sep 2 14:56:42 2009
※ 引述《alwayscat (NorthSeven)》之铭言:
: ※ 引述《greenfantast (greenfantast)》之铭言:
: : 第四条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 : 所以请问一下.何谓固有领土??
: : 难道是单纯指台澎金马吗?
: 不用凹,西藏是宪法"明文规定"领土,这是你讲的
: 何谓明文规定?教育部国语辞典可以查得到。
: 我只是告诉你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哪个地方是我们的领土
: 这就是事实,我也很清楚你在我告诉你之前根本不知道概括式规定这件事
: 不知道没什麽好丢脸,让别人告诉你就好,硬凹下去就真的不好看了。
宪法定义领土
历次中华民国所制定宪法(包括宪法草案)所定义的中华民国领土: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
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国土及其区划以法律不得变更之。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一条:「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
五五宪草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
西康、河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青海、福建、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
察哈尔、绥远、宁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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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领土,非经国民大会议决不得变更。
中华民国宪法(民国36年(1947年)12月25日公布)第四条: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328号解释(民国82年(1993年)11月26日):
『中华民国领土,宪法第四条不采列举方式,而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
括规定,并设领土变更之程序,以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历史上之理由。
其所称固有疆域范围之界定,为重大之政治问题,不应由行使司法权之
释宪机关予以解释。』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民国94年(民国94年(2005年)6月10日修正)第一条:
「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於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
半年,应於三个月内投票复决,不适用宪法第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
定。」
所以西藏是不是中华民国的领土?
我是不知道啦
大家自己自由心证
反正宪法没明文规定.不是吗?
但是自由地区算不算中华民国领土?
实际上算是
可是宪法里好像也没提到喔
至少在制定的时候
台湾似乎不是中华民国的领土
後来不管是国民大会和立法院
也都没人在注意这一件事
就多了一条增修条文让选举合理化
但是领土的问题似乎都没几个人想去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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