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NNN (AA)
看板DPP
标题Re: [建议] 让国际来评断蒋介石
时间Thu Jul 23 02:14:29 2009
※ 引述《OHGURO (大黑)》之铭言:
: ※ 引述《VANNN (AA)》之铭言:
: : 很好啊 去告洋状吧,,但蒋的罪名是啥???谁是共犯
: 别的不说,美国杜鲁门总统说过什麽?
: "蒋中正一家都是贼!"
: 这样还不够吗?
真够!!!!
我第一次听到 用美国总统可以来判 中华民国总统的说法,,
赞,,,,
同理
那何必审阿扁
你们心中伟大的美国总统布希也骂过他
表示阿扁一定有罪
别说你不知道阿扁做过什麽
: 别说你不知道蒋介石做过什麽。
: : 日本??中共??? 美国??还是在台士绅???
: : 找那个机构来判 日本 中共 美国愿不愿意配合,,,,先解决这些问题吧
: : 你连找谁来判都不知了 下面那些都是废文吧
: : 先叫dpp将到底 228死了多少人算出好呗....要求别人前 是否先要求一下自己
: : 对了 你可以再叫王幸男推那个 抄家灭族条款,,可能会符合你的需求
: 你是真的不知道还是故意的?
: 王幸男明明指的是"必须"出庭作证或是提出说明之类的,而不是罪及亲属。
: 几个媒体以标题杀人法误导大众,但在文章中还是写得很清楚,意思是几等亲
: 之内如经传唤必须要出庭作证或说明,不得拒绝;而不是指要把蒋中正的後代
: 都抓出来定罪。
: 你这是标准的诬蔑。
「二二八事件及戒严时期政府违法责任追究特别条例草案」
第五条
除前条外,依本条例所为之法律责任追究,不适用相关法律时效消灭之规定。
依本条例所提起之财产及非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经法定程序确认真正的赔偿义务人及
应赔偿金额後,同一案件如已根据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或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
匪谍审判案件赔偿条例获得补偿者,应扣除之。国家於已支付之补偿金额限度内,对
损害赔偿义务人有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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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依本条例所为之刑事责任诉追、审判,不适用刑法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三条追诉权时效消
灭、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关於被告死亡以及国家安全法第九条第
二款本文相关规定。
前项之被告如已死亡,依本条例所为之诉追、审判程序不因而停止,应命被告之配偶、
直系或旁系三亲等内血亲续行程序,代为行使被告诉讼法上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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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教你一下
讼法上的权利包含赔偿 ok
m 只是要人家三代来赔而己,,绝对没有追杀
,,现在 是谁在诬蔑????
别以为人民没法查资料 当我们是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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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67.229.159
※ 编辑: VANNN 来自: 203.67.229.159 (07/23 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