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喜欢挖坑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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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逃亡海外可交保? 健康要关到死?
时间Wed May 13 12:38:08 2009
: 科科 你说了很多
: 那能不能用法律条文说明一下法官从周占春换成蔡守训的理由?
: 更何况没有人说过阿扁是无辜的
: 但是此案在法律程序上的确有不少瑕疵
: 不过是要求个清清白白痛痛快快的判决有这麽困难吗? 囧
的确你也只能科科 资料一堆也不会查
中文字没那麽难懂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说明 98.1.9
针对本院97年度金瞩重诉字第1号被告陈水扁等因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分案後并案
过程及外界质疑说明如下:
一.Q:既然是相牵连案件,为何要另外抽签分案,不直接并入国务机要费案审理?
A:依本院刑事庭分案要点第五条规定,「数人共犯一罪,经多次起诉(含自诉),先後
系属本院者,分由最初受理且尚未审结之法官办理;但系属在後之案件系重大社会瞩目者
,依第三十八条抽分。」由於本案系重大社会瞩目案件,自应依第三十八条规定抽签分案
。
二.Q:既然是抽签分案,为何不是全部刑庭法官都参加抽签,而只有金融专庭的法官抽
签?
A:司法院於97年8月7日以院台厅司一字第0970017030号函指定本院97
年8月28日起设置审理金融等社会瞩目案件之专业法庭,办理(一)违
反银行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洗钱防制法….等,被害法益达新
台币1亿元以上之案件。(二)其他使用不正之方法,侵害他人财产法益
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害法益达新台币1亿元以上之案件。(三)其他
认为於社会有重大影响,且报经所属法院院长核定之瞩目案件。本案被
告陈水扁等所犯罪嫌,包括违反贪污治罪条例、洗钱防制法…等,本院
系依司法院上开函示,分由金融专庭审理。
三.Q:既然已经抽签分由金融专庭审理(卫股,审判长为周占春法官),应该是
大案不并小案、专庭不并普通庭,为何反而大案并给小案、专庭并给普通庭之国务机要案
审理(团股,审判长为蔡守训法官)?
A:本院刑事庭分案要点第拾参点设有「刑事重大金融案件」专章,就重大金融案件之分
案另有规定外,就相牵连案件之并案问题,依该点第四十五条规定:「………其分案除本
点(注:分案要点第拾参点)另有规定者外,依据本要点第壹点至第拾贰点之规定行之」
。另依本院刑事庭分案要点第参点(『并案』专章)第十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条所
定相牵连案件,业已分由数法官办理而有合并审理之必要者,由各受理法官协商并办并签
请院长核准;不能协商时,由後案承办法官签请审核小组议决之。」即相牵连案件概由前
後案法官自行协商并办,如不能协商,始由後案承办法官签请审核小组议决。并无当然大
案不并入小案,专庭不并入普通庭之问题。本件後案承办受命法官先要求依本院後案并前
案之前例,并入团股审理,因前案合议庭不同意,公推由团股法官出具不同意意见书,後
案之审判长、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三人遂共同主动签请审核小组议决是否同意依本院後案
并前案之惯例,将後案并予前案团股审理。审核小组参酌本院历年来之惯例、诉讼经济(
国务机要费已审理2年,开庭43次)及避免裁判歧异,同意後案合议庭之主张,後案全部
并予前案办理。
四.Q:五位庭长组成之审核小组决议「後案并由前案审理」前,是否有事先参与协商?
A:前後案法官依分案要点规定自行协商不成後,审核小组部分成员与二合议庭审判长及
受命法官於97年12月16日有共同协商,惟当日协商并无结果。此於实务运作上亦不乏前例
,拉法叶案、力霸案等,审核小组亦均曾事先参与协商。
五.Q:是否有庭长强迫後案承办法官追回已定98年1月7日行准备程序之传票?
A:没有。97年12月22日上午,审核小组成员相约於刑一庭庭长办公室就可能之并案
问题作非正式的交换意见,适逢周占春审判长至刑一庭庭长办公室找刑一庭庭长洽公,审
核小组乃邀周审判长一起加入讨论,期间周审判长谈及该案已定期要开准备程序,审核小
组成员表示,既将要求审核小组议决,在审核小组决议前,案件所属不明,是否适宜进行
准备程序。周审判长听闻觉得有理,乃先行离席,并请受命法官暂缓进行准备程序,并无
庭长强迫追回传票情事。
六.Q:後案承办法官(卫股,审判长周占春法官)是否被迫交出案件,并由国务机要费
案审理(审判长蔡守训法官)?
A:不可能。依合议庭法官之人格特质、历练、对宪法保障法官独立审判精神之坚持
,若非其等主动签请後案并前案,无人能强迫其做出违反其意愿之行为。
七.Q:蔡守训审判长、吴定亚法官及徐千惠法官等3人所组成之合议庭应回避审理此案?
A:被告陈水扁声请法官回避案,业经本院97年度声字第3253号刑事裁定『声请驳回
』。依该裁定书所载:「声请人所声请法官回避之事由,无非系认为97年度金瞩重诉字第
1号案件,原由本院刑事第3庭合议庭(审判长周占春法官、林柏泓法官、何俏美法官)审
理,其後以内部行政签呈方式,改并由审判长蔡守训法官、吴定亚法官及徐千惠法官审理
,违反本院刑事庭分案要点,抵触法官法定原则并破坏人民对司法之信赖为其论据,然查
,该分案事宜,系属法院对於行政事项之内部规范,不仅与承办法官执行职务无关,更与
承办法官是否因此即有偏颇之虞无涉,是声请人据此为回避事由,难认有理由。」足见该
合议庭并无回避之必要。
八.Q:前案合议庭是否为避免被弹劾或舆论攻击,只好表示同意接受并案?
A:本院刑事庭分案要点系由刑事庭庭务会议通过後施行,所有案件分案、并案均依
该要点执行。任何分案争议,只要审核小组依分案要点规定程序所作成之决议,所有法官
都应遵循,且弹劾与否或舆论意见,与法官受理案件无关,前案合议庭并无所谓避免被弹
劾或舆论攻击,才同意接受并案之情事。
九.Q:此案引发外界质疑,院长有无行使行政监督权,介入处理?
A:院长职司司法行政,有行政监督权,但本案悉依相关规定处理,院长不得亦无从
介入审判范畴。
十.Q:本院刑事庭分案要点系行政规则,是否有违法、违宪、干预法官审判、
违反法定法官原则之嫌?
A:本院刑事庭分案要点之订定,系本於法官自治原则,由本院刑事庭庭务会议(所有刑
事庭法官参加)订定,已十多年,期间亦曾多次修正,均经刑事庭庭务会议通过後施行,
分案要点针对尚未系属法院之将来可能受理案件,为概括、衡平、抽象之分案、并案规定
,并不偏执或独重於某一特定之法官,且无不明确之情形,所有案件均依分案要点规定实
施分案,司法行政不得也无从干预分案,并无违法、违宪或干预法官审判之虑,也难谓有
何违反法定法官原则可言。(台湾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7号刑事裁定参照)
十一. Q:本院刑事庭分案要点部分内容与「台湾高等法院分案实施要点」规定有违,抵
触部分,应属无效?
A:各法院均得订定供该法院内部分案遵守之行政作业规范。「台湾高等法院分案
实施要点」第1点明示;「本院民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行之」;足见
「台湾高等法院分案实施要点」仅属该院庭长、法官决议订定,以供该院内部分案遵守之
行政作业规范,并不当然适用於该院所辖之各地方法院。本院本於法官自治原则,由刑事
庭庭务会议通过後所实施之分案要点,部分内容虽与台湾高等法院分案实施要点规定有异
,但并不当然受其拘束,也无所谓无效问题。(台湾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7号刑事裁定
参照)
(注:上开说明内容经前後案合议庭六位法官确认无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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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目标:让空气中的PH值小於负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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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xinnccu:转录至看板 politics 05/26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