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wChu (好球)
看板DPP
标题Re: [新闻] 扁办爆 全党仅2人没拿扁钱
时间Mon May 11 18:30:34 2009
※ 引述《wyytwo (Claire)》之铭言:
: ※ 引述《cocopi (小玉子)》之铭言:
: : ^^^^^^^^^^^^^^^^^^^^^^^^^^^^^^^^
: : 贪污治罪条例
: : 第五条(罚则2)
: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下罚金:
: : 一、意图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违背法令收募税捐或公债者。
: : 二、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者。
: : 三、对於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罚之。
: : 根据起诉书 第196页 与197页 适用法条为上列 本刑超过五年
: : 所以延押是可以的喔!!
: : 起诉书全文 http://www.tps.moj.gov.tw/public/Data/8121219507655.PDF
: 谢谢这位同学又再次为我们找出条文来..^^
很多人都会找条文做做功课再发文
可不是跟你一样什麽都不会光会造谣
: 有犯上述第五条者称为贪污
只有人家帮你找的一条条文你才知道这叫贪污
那其他条呢?贪污治罪条例是只有一个罪名吗
连个功课都不做,你好意思发言?
: 有犯才符合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才符合刑法101条第三项
刑法?连刑法跟刑事诉讼法都不会分
你好意思发言?
: 那大家自行判断阿扁有没有贪污喔..呼~
喔,原来刑责的成立是大家判断不是靠证据啊
我真是惊讶的说不出话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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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8.211.38
※ 编辑: HowChu 来自: 61.58.211.38 (05/11 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