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yytwo (Cla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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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扁办爆 全党仅2人没拿扁钱
时间Mon May 11 17:28:27 2009
※ 引述《CrazyMarc (喜欢挖坑 XD)》之铭言:
: 按羁押乃确定判决前之拘禁处分,与有罪判决後之徒刑执行
: 固有不同,但在法律所定要件下,仍得羁押被告,以保全证
: 据、确保刑罚权之执行,或俾免被告一再犯案破坏社会秩序
: ,藉以维护社会秩序。故被告经法官讯问後,认为犯罪嫌疑
: 重大,有第101 条第1 项所定之情形之一,非予羁押,显难
: 进行追诉、审判、执行,或犯第101 条之1 第1 项所定各款
: 之罪,而有反覆实施同一犯罪之虞者,得羁押之,刑事诉讼
: 法第101 条第1 项、第101 条之1 第1 项分别定有明文。
: 这一段可以说是法院裁定常用的公式
: 裁定很容易找到
: 法源、司法院都有
: 条文很明显
: 就是刑诉101以降规定
: 网页在那里不会跑,巷子内的懒得说不代表没那条文
: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首先..我想给你拍拍手..你真的去找出来了..@@
我有去看喔..
内容如下
第 一○ 章 被告之羁押
第 101 条 (羁押-要件)
被告经法官讯问後,认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
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三、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为前项之讯问时,检察官得到场陈述声请羁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证
据。
第一项各款所依据之事实,应告知被告及其辩护人,并记载於笔录。
那大家自行判断需不需要延押罗..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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