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en001 (544万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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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关於扁案我有个疑问.......
时间Mon Apr 13 15:20:18 2009
的确,其他人通常只会报审判结果,不可能连侦讯和审判过程也
这样钜细靡遗的报导出来,很多事情在这一系列的报导之後我才
知道原来很多细节是这样子的
但是,台湾的审判程序和制度,如何保障当万一有人被冤枉 -
谁也不能保证哪天自己会被冤枉 - 的时候,能够尽可能的排除
这些被冤枉的状况,只判真正有罪的人去关去枪毙
而只要审判程序和过程是公正的,哪位嫌疑犯是否有罪,就让法
官照着证据和专业去决定 - 除非将来大家决定改成让陪审团决定
这些原则不能因为被告是谁而有改变,今天能对某 A 放弃原则,
明天就可以再对某 B 某 C 放弃原则,最後就会变为没有原则!
: 推 aaice:要关心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请从其他贪污犯开始 218.168.91.32 04/10 22:30
: → aaice:今天他要不是叫阿扁被押到死也没人理 包不准 218.168.91.32 04/10 22:31
: → aaice:还骂两声 贪污死好 对了 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不 218.168.91.32 04/10 22:32
: → aaice:符合原po对人权的高标准呢 怎不置一词 莫非 218.168.91.32 04/10 22:33
: → aaice:怀疑其他人就不是迫害不用防范了不成? 218.168.91.32 04/10 22:34
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要完整建立,这的确会剥夺公务人员和政治
人物的一些权利,但是从很多次的事件 - 包括扁家这次的在内 -
我们明明知道他们的财产不合理的增加了,但以目前的法律,一
定要找出直接的证据才能定他们的罪。如果能有完整的财产来源
不明罪的立法,才能补这个漏洞。那将来如果有人不肯说明自己
为何财产无缘无故的增加,就算是被冤枉的,只能怪他自己要帮
别人顶罪。
要立这个法就要完整建立,只要当官,当民代,当公务人员的,
财产不合理的增加就是犯罪。否则执政的人就可以选择性的办案
,谁听话就可以不办谁。而且另外还要有其他证据证明涉嫌贪污
才能办这个罪,那就又回到原点了。
但我不赞成溯及既往,因为此例一开,任何没有罪的人,只要事
後把他曾经做过的某项行为追溯为犯罪行为,那有什麽保障?
立法一定要很明确的定义现在哪些行为是犯法,会有哪些罪责;
不可以事後再来补一条说其实这样也是犯罪。有漏洞是立法者的
疏失,就应该要设法补起来,防止以後再有人钻同样的漏洞。至
於之前已经钻了同样的漏洞的人,两害相权取其轻,只能设法加
强现有的证据,依照现有的法律去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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