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rra (还没想到)
看板DPP
标题[公告] FENOR v. khan 人身攻击案
时间Sat Jan 10 00:25:47 2009
FENOR推文检举,相关证据如下。
※ 引述《FENOR (FENOR)》之铭言:
: 标题: Re: [心得] DPP像一盘散沙
: 时间: Thu Jan 8 19:19:04 2009
(中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61.217.108.168
: 推 HYL:你在造谣吗?谢苏两人的发票也是有一张张查 24.19.243.132 01/08 19:28
: 好问题,有疑意的我先删了好了
: ※ 编辑: FENOR 来自: 61.217.108.168 (01/08 19:36)
(中略)
: 推 khan:造谣鬼居然以为删掉就没事~ 114.137.146.62 01/09 00:06
(下略)
查前後文脉络,khan系以「造谣鬼」一语指称FENOR无误。
按「造谣」与「跳针」类似,均为对他人言论行为的负面评价,
而「造谣鬼」亦与「跳针王」类似,已有人身攻击之嫌,
纯依本板判决先例,似应迳以人身攻击论处;
惟参考政治群组过往讨论记录及友板板规,
造谣一词同时亦为板务用语,未能迳与跳针一词等视,
故未来处理时仍应参考该词使用的具体脉络而定,
例如,前揭证据中HYL与FENOR之对话情形,
即可认为系在该词之合理使用范围内,
有助於澄清使用者言论之确切依据,於此类情形板主即可不予介入;
惟若使用该词之方式并非为求理性讨论之延续者,
板主仍将视情形对使用该词之使用者予以劝告、警告或直接处罚,合先叙明,
并请所有使用者注意。
虽khan的言词在通常情形下不一定会被直接以人身攻击处理,
但板主已在前次同为FENOR检举之案件中要求khan改善发言态度,
故本次以人身攻击论处,判处水桶一日。
惟考量到khan本次犯行已较前次为轻,本次处分暂不执行,
若khan未来再有人身攻击情事,将直接以第二次人身攻击论处,
并合并执行本次未执行之一日水桶。
最後,请khan注意本板对人身攻击的划定较严,
并避免过度针对特定使用者的情形,
否则板主可能直接依本板判例要求khan不得再回应FENOR之言论。
不服前开判决者请迳依申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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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8.208.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