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trose (小子木日免)
站内DPP
标题Re: [爆卦] 寄信到中国去的邮件~~~
时间Wed Dec 17 15:09:42 2008
两岸同属一个中国
两岸人民共同享有台湾此土地。
台独者试图切割此土地为己有,阻挡大陆人民在台湾地区的工作学习及居住自由,
即使是阻挡名义上的享有,也是违背两岸人民普遍意愿。
以前刚刚走出文革之大陆,不惮刀兵,现在大陆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主导,较少
意识形态的狂热,且有国军及日美相助,民国人民现在享有的
各项权利均有较可靠之保证。
三通乃至最终统一,有何不可?
※ 引述《greige (风无相)》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 作者: greige (风无相) 看板: Gossiping
: 标题: Re: [爆卦] 寄信到中国去的邮件~~~
: 时间: Wed Dec 17 14:31:19 2008
: 要不要参考一下 陈小扁总统时期的大法官的解释? (据说都是他选的)
: 释字618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8
: 相关法条:
: 宪法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 无分男女 宗教 种族 阶级 党派
: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解释争点: 两岸关系条例第21条第1项前段规定违宪? (有无违反平等原则)(宪7)
: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在台湾地区
: 设有户籍满十年,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担任公教或公营事业机关 (构
: ) 人员及组织政党;非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二十年,不得担任情报机关
: (构) 人员,或国防机关 (构) 之下列人员:
: 增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 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
: 事务处理 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 <超简略大纲=>大陆地区人民也是人华民国人民 规定其非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十年
: 不能选公职 有无违反平等原则>
: 理由书:
: 本件声请释宪之标的,关於两岸关系条例部分,乃声请宣告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
: 布之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前段规定违宪。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前段系关於大陆地
: 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非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十年,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
: 担任军公教或公营事业机关(构)人员及组织政党等规定。惟影响本件原因案件之裁判结
: 果者仅其中限制担任公务人员部分,爰依本院释字第三七一号、第五七二号及第五九0号
: 解释之意旨,本件仅就该部分之规定是否违宪为审查,其余部分不在本件解释范围内,合
: 先叙明。
: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为宪
: 法第七条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条应考试服公职之权,在法律上自亦应一律平等。惟此
: 所谓平等,系指实质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机关基於宪法之价值体系,自得斟酌规范事物性
: 质之差异而为合理之区别对待,本院释字第二0五号解释理由书足资参照。且其基於合理
: 之区别对待而以法律对人民基本权利所为之限制,亦应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比例原则
: 之要求。惟两岸关系事务,涉及政治、经济与社会等诸多因素之考量与判断,对於代表多
: 元民意及掌握充分资讯之立法机关就此所为之决定,如非具有明显之重大瑕疵,职司法律
: 违宪审查之释宪机关即宜予以尊重。
: 八十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
: 布改列为第十一条)规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
: ,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布之33m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
: 条例即系依据上开宪法增修条文之意旨所制定,为国家统一前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间
: 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处理之特别立法。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该条例
: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前段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非在台湾地区设有户
: 籍满十年,不得担任公务人员部分(与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之第二十一条规定
: 相同),乃系基於公务人员经国家任用後,即与国家发生公法上职务关系及忠诚义务,其
: 职务之行使,涉及国家之公权力,不仅应遵守法令,更应积极考量国家整体利益,采取一
: 切有利於国家之行为与决策,并鉴於两岸目前仍处於分治与对立之状态,且政治、经济与
: 社会等体制具有重大之本质差异,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民众福祉暨维护自由民主之宪政
: 秩序,所为之特别规定,其目的洵属合理正当。基於原设籍大陆地区人民设籍台湾地区未
: 满十年者,对自由民主宪政体制认识与其他台湾地区人民容有差异,故对其担任公务人员
: 之资格与其他台湾地区人民予以区别对待,亦属合理,与宪法第七条之平等原则及宪法增
: 修条文第十一条之意旨尚无违背。又系争规定限制原设籍大陆地区人民,须在台湾地区设
: 有户籍满十年,作为担任公务人员之要件,实乃考量原设籍大陆地区人民对自由民主宪政
: 体制认识之差异,及融入台湾社会需经过适应期间,且为使原设籍大陆地区人民於担任公
: 务人员时普遍获得人民对其所行使公权力之信赖,尤需有长时间之培养,若采逐案审查,
: 非仅个人主观意向与人格特质及维护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认同程度难以严密查核,且徒增
: 浩大之行政成本而难期正确与公平,则系争规定以十年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范
: 围内。至於何种公务人员之何种职务於两岸关系事务中,足以影响台湾地区安全、民众福
: 祉暨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释宪机关对於立法机关就此所为之决定,宜予以尊重,系争法
: 律就此未作区分而予以不同之限制,尚无明显而重大之瑕疵,难谓违反宪法第二十三条规
: 定之比例原则。
: 关於各级法院法官声请本院解释法律违宪事项应以本院释字第三七一号解释为准
: ,其声请程式准用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业经本院释字第三七一
: 号解释在案。本件声请法院系依本院释字第三七一号解释意旨声请解释宪法(释宪声请书
: 第三页贰、四参照)。是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 并非声请法院於原因案件之
: 裁判上或本件声请解释程序上所应适用之法律,故此一部分违宪审查之声请,依本院释字
: 第三七一号、第五七二号及第五九0号解释意旨,应不予受理。
: 当然 如果你想说 宪法和法律都错了 那就难沟通了
: 宪法和法律都指出 两岸是一个国家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28.117.234
※ 编辑: itrose 来自: 218.28.117.234 (12/17 15:12)
1F:推 oxymoron:释字618等法律 就谈 两岸同属一个国家 61.216.13.99 12/17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