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oLanc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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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一审有罪 VS 三审定谳
时间Tue Dec 16 09:18:17 2008
※ 引述《apollo99 (杨威利)》之铭言:
: 政治情况 立法委员当选资格 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
: 目前现状 二审定谳 三审定谳
: 蓝营 三审定谳才当选无效 一审有罪就取消礼遇
: 有人可以说说到底有啥不一样吗?
: 一个要改成三审定谳才可以...
: 因为当事者是同党的同志?
: 因为还有好几个在排队?
: 一个要改成一审有罪就取消...
: 因为当事者是万恶的阿扁?
: 因为贪赃枉法的总统没资格领?
: 如果立场反过来呢?
: 现在被宣布当选无效的是绿营的立委...
: 你们还会说选举法令不完备需要修改?
: 如果陷入贪污风暴的是马英九...
: 你们会提一审有罪就取消礼遇?
: 民众要的是一个可以适用任何情况的通则...
: 不是看立场来决定处理的方式吧...
: 不然改成三审定谳才当选无效之後...
: 会不会又因为某些因素...
: 又改回二审有罪就当选无效...
: 不然改成一审有罪取消礼遇之後...
: 会不会因为"一审有罪"的总统换人了...
: 又要改回三审定谳才取消礼遇?
原po所说的立委总统不同审级定谳其实不能放在同一个天平上
因为卸任元首礼遇条例规定犯内乱、外患、贪污罪经判刑确定停止
礼遇.那是典型的刑事案件.
而公职人员选罢法规定选举无效之诉最多二审.则是行政诉讼,只是以前
没有行政法院,只好由地院民事庭代劳.但是行政跟民事有很多诉讼原则
可以相通.总之,这两种的认定需求天差地远.所以才会出现李乙庭刑事
无罪,但是民事败诉的状况.这种状况在目前台湾还蛮常发生的.
当然,蓝营提的这两项议案当然是政治考量.但是基於对受冤枉者的保护
至少必须附加二审无罪宣判後,一审到二审期间的礼遇必须全数发还.
至於选举诉讼搞到三审其实也不是不行.但是不得发回更审或提起再审
,而且诉讼时程还是要有限制.
只是这项设计也有盲点,假如判决明显违背法令时,该如何自处?所以啦,
三审设计配套会很麻烦,结果选举诉讼也只会没完没了.当然,除非三审
还是进行实质审查,但那违反了所有最高审级的运作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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