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FF (企业战士)
看板DPP
标题Re: B版主 请你用功一点..
时间Sun Aug 17 06:57:39 2008
※ 引述《wtj1003 (Emperor)》之铭言:
: 前文恕删
: 政府是有保护自己的权利的
「政府是有保护自己的权利的」这句话很诡异(Right? Power?)
我质疑: 在民主国家 政府是否天然的具有保护自己存在的权利(Right)。
更具体的说: 它所谓的权利,应该是人民建立的机制。
在民主国家,我们为了确保政治的变迁都循和平途径达成,
我们建立 排除暴力合理性的机制,
这应该有一个意涵-让国家减少暴力动荡可以使国家更好的发展。
一方面排除暴力的法律效用,一方面也谴责/惩罚暴力行为。
这是一个 来自於民意所建立的 效率最大化机制,不应该被解释为政府的权利。
wiki:
英语Rights的本义是正当、合理、合法、合乎道德的东西,
比如生存权利、生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宗教信仰的权利等等,
而并非权力和利益
对於个人权利而言,通常是那些与生俱来的,每个人应当平等拥有的东西。
因此个人能够享有权利,并不需要以尽义务为前提。
民主政府 它所有的「正当、理、法、道德」都依赖民意而存在,
看起来, 他本身并没有主张 天然权利 的立场。
例如,民主政府的生存取决於 人民是否觉得它应该继续存在,
民主政府本身并没有主张生存的权利。
人民觉得它不好,随时都可以依照民主机制 解散或改组;
甚至重新审议民主机制 第二共和(?)。
至於 不民主国家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我想,大概就是看它的权力结构与组成份子,它或许还是为其组成份子服务的。
例如,士大夫阶级与皇室。
原文或可改:
「民主政治时常会建立一套 政府防制国家内部暴力干扰、以顺畅运作 的机制」
: 举例来说, 我们有内乱罪.
: 也就是你可以在符合法定标准的情况下参予总统大选
: 并进而取得国家领导权
: 但是你不能利用选举之外的方式取代现行的政府
: 尤其是利用武装暴力的方式
: 这是所有政府为了维护他统治权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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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个说法貌似很'右派'阿
延伸我前述,我倾向於解读为 现行法治排除了暴力干政的正当性。
而这个法治机制-我们对於暴力干政的对策与惩罚-其实还是基於民意/议会的授权。
: 所以说, 无论你是现在或是以往的什麽年代
: 想要用武装暴力的方式推翻当时政府的统治都是非法的
非「法」-在民主国家是「法治 之法」
-在不民主国家是「以法而治 之法」
两种法是不同的,其主要的差异,我的理解是:律法的来源不同。
法治来源是民意(法治精神),通过立宪等等,层层建构,依照当代民意随时变化。
不民主国家的 以法而治 就是统治阶层的意志为主了。
民主国家与不民主国家的比较:
百姓,都受约束。
差异主要在於:政府部门受不受到 法律(民意)的约束。
暴力干政,
在民主国家,如我前述,触犯了法治精神,不再多言。
在不民主国家,其实就是触犯了统治阶层的利益与秩序,两者是不同的。
所以,西方说,法国大革命是「合法的(合於法治精神的)」:
因为「路易16以法而治」并没有民主基础,
因此 武装暴力推翻他 并没有违反民主与法治精神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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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专业,略述,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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