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pe951 (分说、不分说、不由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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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马英九特别费案 三审无罪定谳
时间Fri Apr 25 02:45:24 2008
※ 引述《amovie ( )》之铭言:
: 满好笑的
的确!当初提的人没有想到这招是七伤拳会打到自己人
而且检察官起诉的标准也不一,同样伪造文书却有人有事有人没事
最後应该会统一订一个标准出来吧!
: 一二审都说特别费是薪水是实质补贴
: 所以马英九"贪污"的是薪水
: 所以无罪
: 但是三审却说
: 特别费不是薪水
三审说特别费不等於实质补贴,马英九之前为自己辩护中的"实质补贴"这个论点有问题
也可以给吕游两个人的官司做为参考,法院新闻稿节录
关於首长特别费之性质,最高法院判决认为以领据列报之特别费半数,均须符合使用於「
因公」招待、馈赠及相类之酬应、奖赏、捐输等目的,不得私用,并非所谓首长法定薪资
俸给外之「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
: 怪的是也无罪
: 那.....
: 到底为何无罪??
没有犯意也没有起诉书中所谓的"诈术"
还有可能就是侯宽仁的上诉书写的不是很好...
节录法院新闻稿
原判决认定马英九先生主观上并无萌生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图,客观上更未施用诈术,使
会计人员陷於错误,而会计人员亦无陷於错误,且以领据列报之特别费全数「因公支出」
用罄,并无任何「不法所得」」,因认马英九先生并无贪污、背信犯行。已详述其采证认事之理由,所为上揭论断,俱
有各项证据资料在案可稽。最高法院判决驳回检察官上诉的最主要理由是,检察官上诉意
旨,仅以首长特别费之性质,空泛指摘原判决得出无罪结论系属违法,并没有就原判决认
定马英九先生无贪污、背信犯行等事实,有如何不适用法则或适用法则不当之情形,依据
卷内诉讼资料予以具体表明,依刑事诉讼法第377条之规定,检察官之上诉自不合法。
马英九先生既无检察官公诉意旨所指之贪污、背信等犯行,则原判决关於首长特别
费之理由论断,虽有如检察官上诉意旨所指摘之违误或瑕疵,但因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所为
马英九以领据列报特别费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之事实认定,对判决结果不生任何影
响,故检察官有关特别费之上诉指摘,亦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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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body wants to be hero, but sometimes it turns out that way.
没有人想当英雄,只是有时时势造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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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133.246
1F:推 PlasmidDNA:别闹了,吕游陈等人出包的是要发票的部 140.109.57.12 04/25 02:58
2F:→ PlasmidDNA:份,马英九这部份是没有问题的,所以两边 140.109.57.12 04/25 02:59
3F:→ PlasmidDNA:的情况完全不一样. 140.109.57.12 04/25 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