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pleone (mapleone)
看板DPP
标题Re: [讨论] 小夫的性/谎言/录音带
时间Wed Apr 16 16:46:20 2008
感谢 alwayscat 版友的指正,我并不是法学出身,所以写文的时候没有
注意「位阶」这个字眼在法学上有特别的定义。基本上我想要说的观念是
「不应该把道德摆在法律之上来遵守,当法律与道德互相冲突的时候,应
该以遵守法律为优先」。
当然,上面这个观念也不是铁打不动,尤其是某些法律明显违反普世价值
的时候,很多人也会跳出来挑战。但是在大多数状况下,对於遵守法律而
违犯道德的人似乎不应该太过苛责。
在此为传达错误的讯息致歉,我会去修改原文章。
※ 引述《alwayscat (GreatSahara)》之铭言:
: ※ 引述《mapleone (mapleone)》之铭言:
: : 您观念错很大。
: : 道德没有强制力也没有明文,而我国法律有强制力也有明文。
: : 一个人可以不遵守道德,但是不能不遵守法律,
: : 否则国家机器就会以强制力处罚这个不遵守法律的人。
: : 张有辩护的权力,此乃法律明文所定,不可被卫道人士所剥夺。
: : 法律虽有部份出自於道德,但位阶却在道德之上。
: 其实人难免会犯错,有点小谬误的文章我通常不会刻意去纠
: 但是那种一边指责别人错,一边传达错误资讯的,我就不太能忍受了...
: 法律和道德都是出自习俗
: 朝内部心理发展者称为道德;朝社会外面性发展者称法律
: 两者各自支撑着内部心理和外部行为,没有所谓"法律位阶在道德上"的说法
: 甚至,如果法学绪论考你何者为最高社会规范,答案是"道德",绝不是你所想的法律
: 有兴趣的话去书局翻翻法绪课本吧,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每本书都是在前面几页的部份
: 如果连这部分都搞不清楚的话,个人认为你还是别随便说人错会比较好
: : 为了遵守法律而被迫违反道德者,不应被过度谴责。
: : 下面这个例子,应该六年级左右的人都还记得,
: : 因为每次生活与伦理月考都会考这个是非题。
: : 小明和小可是好朋友,今天小明考试写不出来,想偷看小可的答案。
: : 请问小可应不应该给小明看?
: : 按道德来说,朋友自应互相帮助,但作弊违反校规,而校规位阶高於道德
: : 所以本题答案为否。
: 说校规位阶高於道德也未免太扯了,你乾脆凹家规嘛,大家笑笑也就罢了 = =
: 几点请注意:
: 1. 校规没有法效力。
: 2. 以道德来说,没有朋友就该互相掩护行恶的说法。
: 3. 那个题目只能算是智力测验,跟道德和校规都无关。(误)
: 通常书上会引来说明法律与道德冲突的例子是
: 你宰了自己的杀父仇人,道德上是孝亲的表现,但法律上不允许
: : 另外「剥夺人权」是一个很严肃的字眼。而「决定哪些人有人权,哪些人
: : 没有人权」更是一个恐怖的观念,历史上许多灭绝种族的大屠杀,都和这
: : 个观念有关,一旦有人掌握「人」这个字的表述权,可自行定义「某些人
: : 不是人」,都是种族悲剧的开端。这比过去八年来民进党掌控了「台湾人」
: : 的表述权更加恐怖,请不要随便有「某某人不该有人权」这种想法。
: 这段叙诉是正确的,但欧美国家人权思想,未必全然符合华人世界的现实
: 我个人也同样不赞成赋予那些恶性剥夺他人身体法益者,所谓的"人权"
: 当然每个人看法都不一样,互相尊重也就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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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4.108.210.158
1F:推 alwayscat:不,请你不用修改了。其实在这边的人大 59.114.42.147 04/16 18:28
2F:→ alwayscat:多是法学门外汉,偶有谬误在所难免。 59.114.42.147 04/16 18:28
3F:→ alwayscat:我的意思是希望大家不要在一知半解的状 59.114.42.147 04/16 18:29
4F:→ alwayscat:态下彼此争执,倒不是坚持要拨乱反正这 59.114.42.147 04/16 18:30
5F:→ alwayscat:种无谓的用意,毕竟对一般人来说,法感 59.114.42.147 04/16 18:31
6F:→ alwayscat:永远比法理更真实... 59.114.42.147 04/16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