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rra (还没想到)
看板DPP
标题[公告] 板规更新(ver 2.0)
时间Wed Mar 12 11:34:40 2008
DPP版板规2008 version 2.0
一、板主不参与讨论,仅负责管理板面。
二、本板之管理以维持讨论秩序为主,然考量本板位於国家研究院群组,
故要求看板使用者间须进行「最低限度之符合板旨之『讨论』」。
本板讨论范围为一切与DPP有关之事项,
原则上板主不对文章内容进行审查。但下列各项情形不在此限:
A.对「转录」的行为采取较严格的审查标准,
被板主认定无心讨论的转录行为,文章不公告删除。
==>本板不欢迎单纯的转录文章!!!
在处理相关事务时,板主应参考下列原则:
1.无论转录站内外文章均
须附来源且须得原作者同意。
经原作者指为
无断转载者,初犯处水桶五日。再犯处水桶一年。
2.
转录文章均须附「明显可辨识」且「有接续进行讨论余地」之心得。
转录後欲以回文或编辑方式补心得者,请先推文告知板主。
转贴新闻者除心得外,另须附连结。
3.
转录自己文章者视同转录他人文章,且:
a.转录自己站内文章,违反cross post之站规者依站规办理,
无违反cross post站规者,可以补心得或修改成非转录格式方式处理,
但仍采计为一篇新发文章。
b.转录自己站外文章须附连结且须参与後续讨论,否则将予删除。
B.
洗板者加重处罚。
是否属於洗板须视当时板面情形认定,其认定原则如下:
1.同一ID在短时间内大量发文即会引发板主的注意,
在平时,板主会推文提醒或发公告提醒该使用者注意,
并给予至少一次的调整自己行为的机会。
2.洗板与否的认定与文章内容无关,仅依篇数及板面情形认定之,
如有特殊情形须同时发表多篇文章者,请向板主申请。
除有特殊情形外,回覆他人文章不列入洗板篇数计算内。
3.无视板主之提醒与公告者,得视情形处以劣文及水桶。
被警告的使用者有义务注意相关规范在本板近期的执行情形。
C.广告文、恨文、个人板文或其他明显不符本板板旨之文章,
板主得迳予删除不另公告。
政治活动须宣传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1.活动宣传以政治性活动为限,是否属政治性活动由板主认定。
2.
每个活动的宣传文以一篇为限,并须使用[宣传]作为标题。
非宣传文使用宣传标题者不公告删除。
3.宣传文仍须受本板转录规定之限制,并无例外。
4.违反前述规定者除文章不公告删除外,视情形亦得处以水桶或劣文。
D.对板务推行之建议与讨论,原则上请寄信给板主。
欲在板面上讨论亦可,但板主得随时介入此类文章,不受第一条规定之限制。
若造成板面混乱妨碍正常讨论,板主亦得个案公告禁止之。
三、维持讨论秩序以禁止人身攻击为主,采告诉乃论,
仅直接被攻击者有权向板主提告,不得代为检举,亦不得乱入他人案件。
无正当理由乱入他人案件者处水桶一周。
检举程序及格式依置底检举文之规定办理。
人身攻击的认定由板主考量前後文脉络认定之。
人身攻击者初犯水桶一至三日,再犯者三至七日,三犯者水桶一年。
四、关於水桶期间的计算与解除,依下列规定办理:
1.水桶起算以公告文之时间为准。
2.水桶期间之计算,以下列范例方式计算之。
设某甲於2008年一月二十日星期日下午三时二十五分入水桶者,
若水桶期间一年,则计至2009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时二十四分;
若水桶期间一周,则计至来周周日即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时二十四分;
若水桶期间一日,则计至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时二十四分。
余类推。
3.
水桶期满,须自行来信请求解除,以示仍有意参与本板之讨论。
然於水桶期间届满前来信者,该请求视为不存在,
仍应於水桶期间届满後再行来信请求。
4.凡「非被现任板主处分的使用者」来信申请解水桶时,
须检附原处分,或在信里告知原处分篇数,以利作业。
五、推文内容视同文章受板规之规范,
删除他人推文或变更他人推文者处水桶一周,
限被删除或被变更之推文作者检举,
检举方式为:
「检附证据寄信给板主」,
此外一律不受理。
六、其他未尽事宜,随时参考站规、组规及其他看板先例,公告补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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