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rra (还没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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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UmbertoEco v. magecandy/cloudfly无断转载案
时间Sat Mar 1 01:13:08 2008
UmbertoEco来信检举,
证据为本板
#17nf4dvN及
#17nv0J_B,
查该篇文章确系为UmbertoEco发表於a-diane板之文章,
magecandy未经UmbertoEco同意,即转贴该文内容於其所发表文章内,
且将原作者部分删去;
cloudfly未经UmbertoEco同意,即转贴该文内容於其所发表文章内,
从形式上观之,两者均已违反本板板规,应处水桶五日。
惟尚可讨论者,则系从实质层面观察,
#17nf4dvN及
#17nv0J_B两篇文章是否属於合理使用UmbertoEco之文章,
(换言之,即其转录行为是否属於为了检举违规而为之必要举证)
而得阻却前述之形式违法。以下分别论之。
先论magecandy部分,
若同时参考其稍早所发表之
#17nehacx之文,
则似可解释magecandy系欲於本板检举UmbertoEco对本板文章之无断转载行为,
然magecandy既已於
#17nehacx中叙明其检举事由及事实,
初已无必要再行转录UmbertoEco於该板所发之其他文章,甚至将原作者部分删去。
最後也是最根本的,magecandy并非其所检举之案中权益受侵害之当事人,
因此不能认为其有以无断转载方式保护其个人权益之必要。
再论cloudfly部分,
按cloudfly亦非其所检举之案中权益受侵害之当事人,
且cloudfly之文章系在板主已对本案作出相当说明之後始行发出,
并使用[讨论]而非[板务]作为标题,已难认其为检举,
纵令将该文当作是检举,
亦欠缺能与无断转载所侵害者相当甚至凌越之的法益保护必要。
综上,援依板规处magecandy及cloudfly各水桶五日。
不服前开判决者请迳依申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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