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line (漫长的等待与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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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大法官都说服不了泛蓝了,何况法学博士
时间Fri Dec 7 17:30:43 2007
※ 引述《ymc (持之以恒,追得上)》之铭言:
: ※ 引述《newline (漫长的等待与相遇)》之铭言:
: : 不懂别乱说
: : 先搞清楚「古蹟指定及废止审查办法」是"中央" "行政命令"
: : 「暂定古蹟条件及程序办法」仍然是"中央" "行政命令"
: : 「台北市市定古蹟指定及废止审查办法」是"地方" "行政命令"
: : 「文化资产保存法」是"法律"
: : 「地方制度法」是"法律"
: : 「中央法规标准法」是"法律"
: : 「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条例」是"法律" 目前存在并且有效
: : 「台湾民主纪念馆组织规程」是"中央" "行政命令" 曾经存在 从未生效过
: : 目前不存在
: : 依据「中央法规标准法」是"法律"
: : 第十一条
: : 法律不得抵触宪法,命令不得抵触宪法或法律,下级机关订定之命令不得抵触上级机关之
: : 命令。
: : 「古蹟指定及废止审查办法」
: : 「暂定古蹟条件及程序办法」
: : 我们看看这两条行政命令抵触了什麽
: : 1.「地方制度法」
: : 第十八条
: : 第一项 直辖市自治事项
: : 第四款 关於教育文化及体育事项
: : 第六目 直辖市社会教育、体育与文化机构之设置、营运及管理。
: : 简单讲 在直辖市 直辖市有权力设置古蹟营运及管理
: : 2.文化资产保存法
: : 第四条
: : 前条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历史建筑、聚落、遗址、文化景观、传统艺术、民俗及有关文
: : 物及古物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建会);在直辖市为
: : 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 : 简单讲 在直辖市 直辖市为古蹟之主管机关(并未限制中央不可以为主管机关)
: : 所以文建会所临时修的"行政命令"抵触"法律"
: : 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裁定 "中正纪念堂"为双主管机关
: : (记住 是中正纪念堂为双主管机关而台湾民主纪念馆并不存在)
: : 再看看「台北市市定古蹟指定及废止审查办法」
: : 其中依地方制度法定立 古蹟之设置营运及管理 并无抵触
: : 法律 > 中央级命令> 地方级命令
: : 因为 中央级命令抵触两法 所以中央级命令无效
: : 地方级命令抵触中央级命令 但中央级命令因抵触无效
: : 所以不存在地方级命令抵触中央级命令
: 文建会依据的是这条法律。
: 文化资产保存法 第 十四 条
: 古蹟依其主管机关区分为国定、直辖市定、县(市)定三类,由各级
: 主管机关审查指定後,办理公告。直辖市、县(市)定者,并应报中
: 央主管机关备查。 古蹟灭失、减损或增加其价值时,应报中央主管
: 机关核准後,始得解除其指定或变更其类别。
: 前二项指定基准、审查、废止条件与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
: 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你是不是搞错了 我的意思不是说中央主管机关不能修订这两个办法
而是修改过後的部分条文却侵害地方自治 与文资法及地方制度法相抵触
这样懂吗
: 修正後:
: 古蹟指定及废止审查办法 第 七 条
: 古蹟之废止程序,由主管机关依指定程序办理;其为直辖市、县(市)
: 定者,应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准。
: 直辖市定、县(市)定古蹟,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为国定古蹟者,
: 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即公告废止其原有之指定。
: 暂定古蹟条件及程序办法 第 八 条
: 暂定古蹟经主管机关审查未具古蹟价值者,即失其暂定古蹟效力,主管
: 机关并应以书面或言词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 地方主管机关所列之暂定古蹟,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为国定古蹟者,
: 地方主管机关应即终止其古蹟审查程序及公告废止原列之暂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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