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ly (若有似无)
看板DPP
标题[讨论] 中正纪念堂的拆除法源?
时间Thu Dec 6 19:14:52 2007
※ [本文转录自 KMT 看板]
作者: Hly (若有似无) 看板: KMT
标题: [讨论] 中正纪念堂的拆除法源?
时间: Thu Dec 6 19:13:02 2007
文建会通过教育部有关中正纪念堂「国定古蹟」
而古蹟的法源应该是"文化资产保存法"
是否还有其他法条?
但到底有多少人看过相关法条?
版上有法律人来解释一下吗......
小弟摘录"文化资产保存法"部份条文,
来看到底拆除的法理基础为何?
第 二十一 条 古蹟应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毁损,而主要构造与建材仍存
在者,应依照原有形貌修复,并得依其性质,由所有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提出计画,经主管机关核准後,采取适当之修复或再利
用方式。
前项修复计画,必要时得采用现代科技与工法,以增加其抗震、
防灾、防潮、防蛀等机能及存续年限。第一项再利用计画,得视
需要在不变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则下,增加必要设施。
古蹟修复及再利用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三十 条 营建工程及其他开发行为,不得破坏古蹟之完整、遮盖古蹟之外貌或
阻塞其观览之通道;工程或开发行为进行中发见具古蹟价值之建造物
时,应即停止工程或开发行为之进行,并报主管机关处理。
第 九十四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
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一、 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迁移或拆除古蹟。
二、 毁损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属设施。
三、 毁损遗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遗物、遗迹。
四、 毁损国宝、重要古物。
五、 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将国宝、重要古物运出国外,或经核准出国之
国宝、重要古物,未依限运回。
六、 违反第八十三条规定,擅自采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坏自然
纪念物或其生态环境。
七、 违反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改变或破坏自然保留区之自然状态。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九十五 条 有前条第一项各款行为者,其损害部分应回复原状;不能回复原
状或回复显有重大困难者,应赔偿其损害。
前项负有回复原状之义务而不为者,得由主管机关代履行,并向
义务人徵收费用。
第 九十六 条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
,因执行职务犯第九十四条之罪者,除依该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
,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同条所定之罚金。
第 三十二 条 古蹟除因国防安全或国家重大建设,经提出计画送中央主管机关
审议委员会审 议,并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定者外,不得迁移或拆
除。
条文来自:
http://www.cca.gov.tw/law/html/4-1.html
要拆除只有根据第32条,所以是因为国防安全或是国家重大建设这两原因之一?
另外,到底有没有经过所谓的中央主管机关审议委员会审议过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7.64.36
※ 编辑: Hly 来自: 203.77.64.36 (12/06 19:14)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7.64.36
1F:推 tumv:很简单 DPP说了算..法律 DPP有这种观念? 122.127.80.126 12/06 20:11
2F:→ tg:法律的事 问郝龙斌就对啦 : 报告 山头打下来啦 125.225.71.18 12/0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