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ylvanstyx (木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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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民主进步党 党内规 纪律仲裁类 04.廉政条例
时间Wed Nov 14 01:36:49 2007
※ [本文转录自 HatePolitics 看板]
作者: sylvanstyx (木工控?) 看板: HatePolitics
标题: [姿势佳]民主进步党 党内规 纪律仲裁类 04.廉政条例
时间: Wed Nov 14 01:32:29 2007
本来只是想查查一堆新闻中,民进党所谓"起诉就停权"的规定
却看不到何的完整版本,一些BBS上的也找不到
在google大神的帮助下,找到了一份过期的网页快取,以及google留下原为doc的html档
快取图:
http://farm3.static.flickr.com/2410/2002794615_2d63dc072c_o.png
(不知为何,党内规一目录,在现有的民进党网站整个不见了?)
以下为全部内文并经排版整理,稍後将转至D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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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条例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二、二十三日第十二届第一次全国党员代表大会制定
1.本条例依据本党党章第三十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制定之。
2.本条例所称违反廉政行为之范围如下:
1.涉犯贪污、诈欺或恐吓取财罪者。
2.涉犯刑法有关杀人、重伤、抢夺、强盗、恐吓、掳人勒赎之罪,组织犯罪防制条例
、检肃流氓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洗钱防制法、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之罪,
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所称之性侵害犯罪或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有关之
罪者。
3.有纪律评议裁决条例第二篇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之情事者。
4.以强暴、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向公职人员、民意代表或党职人员进行游说者。
5.其他有涉及违反廉政、使用特权,或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政治献金法、公
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之行为而影响本党名誉者。
3.廉政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对於具有下列身份之本党党员违反廉政行为事件时,得
予约询:
1.总统、副总统、立法委员、直辖市市长、县市长、直辖市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
市长。
2.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央评议委员会委员。
3.依中央党部组织规程由主席任命之政务人员。
4.由总统任命之人员及特任、特派之人员。
5.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人员。
6.於国、公营事业、政府转投资事业、政府出资成立之财团法人及非营利基金担任政
府代表之人员。
7.第一款人员之配偶、直系血亲尊亲属、卑亲属及其配偶。
4.本会之职权如下:
1.受理违反廉政行为之检举。
2.针对违反廉政行为事件进行调查。
3.对违反廉政行为事件提出惩处建议。
以非书面、匿名或欠缺具体事证检举前条之人员违反廉政行为时,得不予受理。
5.本会於受理检举、中常会之决议或其他情事知有违反廉政行为嫌疑者,应指派委员,
立即开始调查。但检举人已提出刑事告诉或自诉,或被检举人已因同一行为接受刑事
侦查者,得停止调查。
本会之调查过程不公开。
本会委员有应利益回避之情事者,应不参与调查及审阅案卷。
6.党员有纪律评议裁决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之行为,并有下列之情
形者,应由本会提案具体建议中评会予以如下之处分:
1.已经起诉者,应建议停权以上处分。
2.已经一审法院判决有罪者,应建议除名处分。
7.本党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会调查属实者,本会得依纪律评议裁决条例规定,作
成警告、停权或除名处分之建议交中评会裁决:
1.故意向本会做不实检举者;
2.以召开记者会或文字、影音与图像、演讲或他法,公开对第三条所规定之党员做不
实之指摘者;
3.无正当理由拒绝本会约询者;
4.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本会必要之文件、证据者;
5.故意向本会为不实之陈述者。
8.本会调查违反廉政行为事件後,得依纪律评议裁决条例规定,作成警告、停权或除名
处分之建议交中评会裁决。
9.本会设书记处,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协助调查并综理行政事务;秘书若
干人,协助调查,并负责记录、文书、总务、资料事务,均为专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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