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ylvanstyx (木工控?)
看板DPP
标题[情报]民主进步党 党内规 纪律仲裁类 02.仲裁条例
时间Wed Nov 14 01:35:20 2007
※ [本文转录自 HatePolitics 看板]
作者: sylvanstyx (木工控?) 看板: HatePolitics
标题: [姿势佳]民主进步党 党内规 纪律仲裁类 02.仲裁条例
时间: Wed Nov 14 01:24:39 2007
本来只是想查查一堆新闻中,民进党所谓"起诉就停权"的规定
却看不到何的完整版本,一些BBS上的也找不到
在google大神的帮助下,找到了一份过期的网页快取,以及google留下原为doc的html档
快取图:
http://farm3.static.flickr.com/2410/2002794615_2d63dc072c_o.png
(不知为何,党内规一目录,在现有的民进党网站整个不见了?)
以下为全部内文并经排版整理,稍後将转至D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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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例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二、十三日第五届第三次全国党员代表大会制定
一九九四年四月三十日、五月一日第六届第一次全国党员代表大会修正
一九九七年九月廿七、廿八日第七届第二次全国党员代表大会修正
二○○○年七月十五、十六日第九届第一次全国党员代表大会修正
1.本条例依据本党党章第三十条
第三项之规定
制定之。
2.本党由仲裁委员会职掌仲裁事宜。
3.仲裁委员会仲裁之项目如下:
1.有关本党中央机关间之重大争议。
2.有关本党地方机关与中央机关间之重大争议。
3.有关本党党员与中央机关间之重大争议
,但惩戒案之仲裁,以程序上有重大瑕疵者
为限。
4.仲裁委员会得於仲裁重大争议时解释党章。
5.仲裁事件由仲裁委员会互推委员三至五人组成合议庭,并互推一人为主审。
6.仲裁委员自认为对仲裁事件有偏颇之虞者,得自行回避。
仲裁事件之当事人,亦得以书面具理由向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申请回避。其应否回避
,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之。
7.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相互争议之中央机关,第三条第二款相互争议之地方机关与中央
机关,第三条第三款相互争议之党员与中央机关,其一方得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
8.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之申请後,应通知争议双方之当事人,到庭说明。如有必要时,
并应调查事实。仲裁委员会於仲裁前得试行调解。申请人於评断书完成前,得撤回仲
裁之申请,但审理开始後撤回者,应得相对当事人之同意。
9.对前条仲裁程序,应允许党员旁听。但为维护本党利益或当事人利益时,得禁止之。
对有关合议庭程序之决定不服者,得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由全体会议决议之。
10.仲裁委员认为审理已达到可为评断之程度时,应宣告终结。并依当事人之争议事项,
於五日内作成评断书,送达当事人。
评断书应记载当事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评断主文、事实、理由、及年、月、日,并记
载仲裁委员之姓名。
11.仲裁委员应以独立超然之立场,执行任务。
12.争议事项经评断者,不得再行异议。调解成立者,与评断书有相同效力。
13.违反仲裁委员会之评断书或调解之决定而情节重大者,得由仲裁委员会移交评议委员
会论处。
14.仲裁程序不收费用。但因调查证据所引起之费用,得於评断时决定由违反党纪或有过
失之一方负担。
15.本条例经全国党员代表大会通过後实施,其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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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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