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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 总纲 与 阅读说明 总-0 板规约束板友;解释文约束板主 解释文的意义 在於进一步解释板规之 有规定与无规定 按板规所定 触发板规的条件 有许多属於板主的裁量权限 「解释文即由 板主主动 或应板友要求 将裁量之权力释出 成文为规范」 解释文的目的 在於方便板友与板主更便利精确的遵守板规。 藉由解释文 板友 在主动上可以避免误触板规 在被动上可以确认自己被板规处分是否恰当 板主 可以简省裁量时间 避免裁量引发的纷争 而利於「理性友善」之环境 总-0-1 本解释文生效後 本板板主 即将运作板规的裁量权限释与解释文 意即 同意 所有解释文未规范之事项均不与以处份 。列举: 板主 = oodh 总-1 解释文与其他权限之相对效力 为 「板规」>「解释文」>「板主裁量」 总-1-1 解释文不得违反规之规范(含"精神"之 所有内文) 总-1-1 板主不得做出 违反解释文规范之行为或不行为 总-1-2 符合板规规定 而解释文未规范 之行为或不行为 权限仍归板主 (关於未规范部份: 於 「总01」 中若与处分板友、文章有关 则板主不 可以无据条文而处份;然而 与处份板友文章无关之行为便不限制) 总-2 解释文 之条例编排 总-2-1 解释文 必需按照纲目、章节、条项编排 总-2-2 为阅读理解方便 解释文後可接「解释句」以暗黄色加括狐作区别 「解释句」 本身不具规范、不规范 之效力 「解释句」 中之举例、不举例 也不具有板务运作上之引用价值 总-2-3 解释文之 列举项 以 。列举: 母集 = 子项、子项… 为格式。 列举项为 解释文内文之一部份 效力等同解释文内文 总-2-4 解释文之子条文 不得与母条文无关 但 条文前後并无位阶差异 解释文之 列举项 不得违反条文本身文意 解释文之 解释句 不得违反所有解释文 解释文之 空格、分行 不具意义 解 - 解释文本身 相关之规定 解-1 解释文之设立、修改 解-1-0 解释文的新增 解-1-0-1 新增加之任何一条文 均不得与已存在之另一条文矛盾 解释文之 被修改 条文 不在此限 解-1-0-2 解释文的增列 需经公告 於公告24小时後生效 其效力不溯及既往 解-1-1 板主对解释文内文之权限 解-1-1-1 板主得随时增列解释文 或 列举项 解-1-1-2 板主不得删除解释文 与 列举项 解-1-1-3 板主不得修改解释文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板主执行规范上的不公平;一但板主决定将意向 化为条文 来规范板友 便不得删去或修改,以免偏坦、陷害特定板友) (依上列规定 板主可以增列未条列的 列举项 但不可以 删除、更动文字) 解-1-2 板友可依规定 增加、删除、修改 解释文(含列举项) 其规定条列於 「发」 字章节 (板主会依规定对 「解释句」作适当修改 以符合新条文) 规 - 板规的解释 (本章可搭配板规一起看 规-1-1 即 对 板规第 1-1条的解释文; 也因此数字上有不连续) ┌─────────────────────────────────────┐ │ 用语攻击 相关处份条文 比较列表 │ ├───┬───────┬────┬───┬────────┬───────┤ │ 板规 │ 简介 │ id罚则 │发动者│ 认定原则 │ 比较说明 │ ├───┼───────┼────┼───┼────────┼───────┤ │ 1-3 │严重人身攻击 │禁言1月 │ 板主 │ *规 1-7 │处份重 认定宽 │ ├───┼───────┼────┼───┼────────┼───────┤ │ 3-2-5│使指称对象不悦│ 记1点 │板友* │「指称」「不悦」│处份轻 认定严 │ ├───┼───────┼────┼───┼────────┼───────┤ │ 3-2-4│攻击非特定对象│ 记1点 │ 板主 │非「政治or特定」│处份轻 认定严 │ ├───┼───────┼────┼───┼────────┼───────┤ │ 3-3-2│ 用词不雅 │ 无 │ 板主 │ 暂无 │无处份 认定严 │ └───┴───────┴────┴───┴────────┴───────┘ * 板友是指被指称者 规-1 关於 有违板规 1-1、1-2、1-3、1-4 而可判直接禁言之发言 板主可依 初犯/定义未明、无判例/警告後删除、修正、致歉 等因素 改以 加记一点 之处份作为警告,但板友不得以此为申诉理由。 (07/11/27 - 23时 板主新增) 规-1-1 关於站务规范: 。由於站务处份 与板务处份手法不同,板规所述禁言规定应适用於站务处份中 「删除帐号」、「重新注册」(相关id存留) 之违规事项 至於「罚款」(非相关id存留)部份,则以「记点」作板规处份 。本条文不影响、违反 所有违反站规之发文 俱直接删除之 板规 3-1 规定 (07/11/1 - 8时 板主新增) 所谓站方规范 举凡 未经同意泄漏他人id真实身份资料 未经同意 公开与他人水球、私信交谈内容 同文转贴各板超过5篇 使用多重id闹板 利用系统漏洞破坏系统架构、图利自己或他人、或损害他人权益 未经同意转文至本板(仅处份转入部份) 未经同意、无标明原作 之 引用 。未经他人同意泄漏个资,需含下列条件: 一。其发言得以查觉 被泄漏id 与 所泄漏个资之关联 二。若文句间无法明确判断 该内容是否指向 某id (不见得会被人发现关连 而有非泄漏之可能) 则检举人需提出 足以推断 发言人知晓被泄漏者真实身份 的依据 ex: 若马英九申请了一个id 不能说所有在他文章里回文骂马英九的 都是在泄漏他的个资 ex: 被检举人可能经由 ip 得知发言者和 被泄漏者同校 进而可能得到他的个资 或 被检举人知道 发言者在户邮政、电信 机构上班 这就算作「足以推断」之依据 三。所提及之内容必需是 未经 被泄漏者於ptt内公开板面主动公布、提及者 四。需由 被泄漏id 提出检举 五。不由 被泄漏id 提出检举 之发言,不得视为被泄漏者主动公布 六。被泄漏者 作出 与真实身份相关之发言、给与连结 所得以推论出之资料,视为 主动公布的一部份 七。单纯ip位置 与机房地点 不属被泄漏之个资 八。凡需进一步调查、或与真实经历相关 之 由ip引申内容 不属於 六 之范筹,而视为不该被泄漏的个资ex地址、电话、宿舍号码 九。由id 昵称 或 签名档可得知之资讯不属被泄漏之个资 ex: ssLi 姓李、昵称林小妹 姓林、是女性 十。在案件审理期间、之後 若无被者漏者之同意,板主不得公开案件内与个资有关之细节 十一。若检举案件成立,可以被泄漏者要求 将文章移至加权限收存,并於板面上删除 十二。无适当理由,板主不得拖延次等检举案之处理 (07/11/27 - 23时 板主新增) 规-1-2 关於小组规范: 。违反小组规定行为,受到 非文章部份之处份内容,对应之板内之处份 以参照 解释文 *规-1-1 为原则 处理 (07/11/1 - 8时 板主新增) 规-1-4 关於「连续」:凡是因违反板规而被删文者 板主会给与「记点」 记满20点便满足「连续」之发动规定 (删文 不一定文章是有违反板规 但,若有规反板规 则板主会於公告删文 的同时,公告该文中有违反板规的id,此时便计作一点 。若该id 已有被记点,又被查知使用分身发文、回文、推文 视为蓄意回避 记点措施,触发板规 1-4 中「乱板」之条例;板主可主动、应板友检举 向站务提出查核申请; 俟站务公告确属同一人後, 1.板主应提出之要求「确认保留一被处份者 id於板上」而其於永久禁言 於要求提出後三日内若无明确答覆,板主可将id全部永久禁言 2.若有保留id 则所有分身点数一律移至新id 分身上既有处份可累加 若无,则由板主择一id 移入,并结案 俟日後发现同一使用者之新id 确认为同一人後可再公告移入新id (11/11-21 板主新增) 。关於广告文: 1.他党之活动文宣、广告、邀请连结,无徵得板主认同者,板主可视为广告文 而触发 板规 1-4 并以相关规范处份 2.转贴连结为 转文id本人之blog等 会经由他人点选得到效益之连结 若无转贴其连结之内文、亦无连结、标明、说明 外 三行以上讨论文句 则可由板主认定为广告文 触发 板规 1-4 并以相关规范处份 3.学术机构、个人 之研究调查问卷 因可由板友点阅获利 若无转贴其连结之内文、亦无连结、标明、说明 外 三行以上讨论文句 则可由板主认定为广告文 触发 板规 1-4 并以相关规范处份 (07/11/27 - 23时 板主新增) 4.单纯的「秀签名档文」视为广告文宣 就像纯粹为了让人家点相簿、网志 而发一篇文章一样 板主可以依情况发动 与板规 1-4 相关连动之处份 (07/12/1 - 23时 板主新增) 。关於闹板: 於同标题下 回复自身内容 且完全相同者 或 主动发文 不论标题 内容与之前发文完全相同者 板主可视为 蓄意挑拨他人情绪之闹板行为 发动与板规1-4相关连动之处份 若有不同,可将完全相同部份略过後,依 *规-3-2 检视其是否未满三行 而依 *规-3-2 中对不足三行文进行处份 (07/12/1 - 23时 板主新增) 规-1-7 人身攻击之认定,除板规与已有之解释文规定外,板主可自行判断 。判断原则应以「是否指称个人」、「是否与对文争议过程有关」、 是否有「恶意」、是否「被诱发」与「隐涉用词适用」为原则。 (11/18- 8 板主新增) (板规 1-7 是 1-3 的举例项目 1-7 一开头便说了 这是「人身攻击」的正、反面列举 故,不论是 1-7-1 或 1-7-2 提及的包含与不包含 都不能延申到对「非政治、非特定人物之攻击」 比如说,骂一个板友是 吱吱 因为1-7-2明定,所以不会触发 板规 1-3 但 如果说「吱吱都...」 「这里都跳针的啦」 虽然吱吱、跳针 都是1-7-2负面列举项 因为对象不同,不是对个人的人身攻击,所以不影响 「违反板规 3-2-4」 同样,不列入严重人身攻击 还是可以作不悦的理由 而「判决触发板规 3-2-5」 或,如果说「政黑都是蓝蛆」 即便不因为 蛆 为1-7-2的列举项 却还是违反「3-2-1」(见解释文 *规-3-2-1 他板事务 ) 以上,反之 1-7-1 之正面列举项 也不能作为触发 与板规1-3有连结 之外其他板规之依据 由於 板规、解释文试用期间 判决松散、尚未适应 故容易使板友以为 「吱蛆 随便讲都可以」 在此特别提醒 "不能以 1-7-2 之列举项目作为 攻击「非政治非特定」人物之措词 " 希望大家能适应之; 由於本说法并无涉於条文本身 -- 本来就这样定的 故不另作条文 而是补充解释句) 规-3 板主於每次板务作业後,应发表公告 对所有被删文章 与 被记点板友 提出所依板规或解释文。 板务公告依时间作区隔 对上次板务公告标记时间以前的文章不再作处分 。板主依所删之文均应备份於 删文区 (07/11/9-20 板主新增) 。对政治人物 及 所有「非特定人」之攻击 由於当事人无法於本板回应 或不存在具代 表力之当事人;将由板主判定是否触发规范 (07/11/10-21 板主新增加 规-3-2 违反板规 3-2-2、3-2-3 之删文处分 不对发文、发言者记点 违反板规 3-2-1、3-2-4、3-2-5 而删文者,对发文、发言者加记一点 。因违反板规3-2以降规定 於公告後一日内被删之文 板主需於公告同时寄信告知,以方便原作者修改 (07/11/9-20 板主新增) 关於「不足三行文」: 。文章不足三行、转非本人创作未加心得於三行以上者,视为无发文诚意 又,该类文章过於容易发出充斥看板,故板主可比照 板规3-2 随即公告 於一日後删除,与板规3-2有关之其余规定皆适用 (07/11/9-20 板主新增) 。未满三行之文章,若内容无回应前文、或为主动发文者 加记一点 -- 转载新闻内容、他人发言 且有贴该文全文者 例外=不计点 其余不记点; 连结、连结之标题或说明、转文之标题或说明 不计入三行中 转文内容为他人创作、发言者,不计入三行中 转文内容为本人创作、发言者,计入三行中 (以id判定 真实身份 或 其他网路身份者 可於处份後提出申诉) 。转贴连结为 转文id本人之blog等 会经由他人点选得到效益之连结 若无转贴其连结之内文、亦无连结、标明、说明 外 三行以上讨论文句 则触发 *规-3-2 加记一点 (请参照 *规-1-4 将可能同时触发 板规1-4 判定为广告文) 。上下加起来亦不足一半画面宽之文句 板主可视为一行 (07/11/27 - 23时 板主新增) 规-3-2-1 他板事务视为「与政治无关」之事务,且,为避免板友将他板纠纷带至本板 凡文中提及他板事务,无论是否尚有其他有关政治内容, 一律判定触发 板规 3-2-1 (07/11/10-21 板主新增) 规-3-2-2 由於 3-2-2 之处份仅止於删文,而无记点, 於推文中发言违反板规 3-2-2 者,板主可於公告中警告 视情况,公告剥夺其对於他人私删推文之检举被受理权利 被其检举者可据该公告 要求板主不采纳其申诉 (07/11/27 - 23时 板主新增) 。脏话不包含 习惯使用之同音用语如:干谯、公干; 但,循此用法而省略他字以致只留下脏话字眼时, 为免争议,且,此作法多半有半刻意心态,故 视作脏话处理 板友需对自己的文章用字措辞负起检查责任 (07/12/1 - 23时 板主新增) 规-3-2-3 同 *规-3-2-2 之规定 适用於 於推文中发言违反 板规3-2-3者 (07/11/27 - 23时 板主新增) 规-3-2-4 「非政治人物」之认定 为非进行特色政治行为之人物 支持,非特定政治行为 但 参与红衫军倒扁、前往呛扁、参加游行等 视为参与特定政治行为 若解释文无其他规范,由板主依上列原则认定之 (07/11/11-21 板主新增) 。关於族群相关议题: 攻击 某政党、政治人物、政策、现有制度 对族群之不平等对待或有成见偏爱 由於攻击对象并非「非政治之非特定人」 故不在板规 3-2-4 所限 攻击 某族群 是贪便宜、愚笨、侵占国产… 即违反板规3-2-4 (07/11/27 - 23时 板主新增) 规-3-2-5 。所谓「令人不悦但不构成禁言之人身攻击」将由受攻击之板友提出才触发 。只要文中有明确指称对象(可以推测是对谁发言)则被指称方所提出之 不悦理由板主应采纳并宣告该发言触发 板规 3-2-5 (07/11/10-21 板主新增) 规 3-3 因板规 3-3 以降规定 於公告三日後删文者 不对发文者记点 (2007/11/9-8时 新增) 规-3-3-2 以下列举本板所认定之不雅用词, 非以下列举者,皆不受处份,被列举者 皆违反板规 3-2-5 以下列举项 -- 。与列举项谐音者 可板主认定算被列举 (由板主视是否有恶意为原则) (有些列举项本是原字的谐音字 那原字(谐音 的 谐音)自然是不算不雅用法) 。有不雅部份相同者、套用於他人之称呼算被列举 。不雅之定义并不受限於该词作 何种词类、时态 之用, 以下区分只是便於理解分类 。() 括弧中之说明,为板主列举依举,符合说明的较容易被列举 但 符合说明 而未被列举者,依然不视为 列举项 列举: 不雅称呼 = 洨扁 + 衰扁 + 虽扁 + 扁皇 + 扁帝 + 马小九 + 马奶 + 露奶 + 小夫 + ^ _^ + 神猪 (嘲笑他人之 非关政治习性与人身特徵) + 杜不涨 + 度姑奖 + 谢痔萎 + 输真惨 + 鷌鶧鸠 + 冥浸洞 + 狗民洞 + 顾面桶 (恶意以错别、谐音 之名称) + 杜家拳 + 郑哭哭 + 郝丁丁 (结合其他网路负面用语 之称呼) + 婊子 + 贱货 (一般认定之人身攻击) 不雅动词 = 狗干 + 肛肛 + 舔屁眼 + 捧卵芭 不雅形容 = 公车 + 北港香罏 + 变态 + gay + 恋童癖 (07/11/27 - 23时 板主新增) 规-4 依板规精神,解释文不对 锁文 进行规范,而直接由板主决定 以便於作业 (板主 禁言、删文、记点 都需依板规和解释文规定 但锁文则不需要引用规范) 规-6 板友可以规定进行 发问,包括对板主处分文章之作为 或 不作为 点 - 关於记点 点-0 记点 只可加记、不可消除 若 记点之板务决议被推翻,则该次记点应公告作废 (这是为了避免板主帮特定人士消点) 点-1 记点以「板务公告」为基准点,每次板务公告中,只对其中所处理的文章作出 记点与否的裁决。且每次对一个id只加记一点 (以免新手误触板规) 点-2 记点清单应整理於或置底区 点-3 一但板主整理出某个议题的「汇整」;凡是「汇整」中已提及 而再提问 或作出已被汇整否定之论述,且满足板规3-3-1 之删文规定时 发文者加记一点 (也就是说,没被整理过的议题 大家吵顶多就是被删而已;然而,一但被整理 过了,不爬文的新手 或 所谓恶意跳针的 就会被记一点,因为有二十点的空间 所以对无恶意的新手而言应该不会造成负担) 点-4 对被标记「禁止回文」的文章 开新题目加以回应,加记一点 以下列作为判断依据 列举: 变相回文 = 引用、点名、贴上 (承「规32」: 发表无关政治之文章 加记一点 指名 或 不指名 对特定部份板友作出不友善发言 加记一点 对「非政治之不特定人物 进行攻击」 加记一点) (承「发12」: 对有效之 提议文 回文者 加记一点) (承「规11、规12」: 违反站规、小组规定 而受到非关id存留之处份,以「加记一点」作板 内处份) (承「规1」: 关於 有违板规 1-1、1-2、1-3、1-4 而可判直接禁言之发言 板主可依 初犯/定义未明、无判例/警告後删除、修正、致歉 等因素 改以 加记一点 之处份作为警告,但板友不得以此为申诉理由要求轻判。 发 - 板友发起之 解释文修改帖 发-0 板友可在板内发起解释文之修改,流程如下: 「发表:[提议]解释文修改 之帖」 --> 「板主核定」 --> 「公告开始讨论」 --> 「两周後投票」 --> 「投票为期两周」 --> 「板主公告投票结果」 发-1 「提议帖」格式必需依规定,违反则无效 发-1-1 提议帖 之标题固定为「[提议]解释文修改」 (注意 是「提议」不是「建议」) 发-1-2 有效之提议帖 不可回文,即便板主未能来得及标记"S" 对於回覆文章 将比照 板规3-3 於公告後三日内删除,唯 若公告後三日内原po未自行 删除,则於该文处份公告时,对发文者加记一点 发-1-3 提议帖需包括「所修改、增删 条文原文」与「提议之新条文」 其中,内文所写 提议之新条文 将会成为投票、增改的正式文字 (所以说,写的时候最好写仔细点) 发-1-4 提议帖需获得两人以上 於推文中 完全支持 才会进入审核阶段 发-2 板主核定标的为「提议帖格式是否正确」、「是否有足够的支持者」 「所提新条文 是否违反既有板规」 条件符合後便应 公告开放讨论 发-3 公告开放讨论後,经过 两周便开始投票,其间,提议人可以撤回提案 但不能提出修改,原提案内文就会是投票标的 (这是为了避免一直修改导致讨论时间不足 或,无法确认投票项目) (讨论过程中,若原提案人打算修改提案 必需撤回再重提) 发-4 对同一条文,可同时有多人提出修改提议文,也可以在讨论中提出自己的版本 由板主来衡量 是否将多案一并投票,或合并讨论 分开投票。 发-5 投票之结果,多数且得票大於十者即通过;正於禁言中之id 其选票不列入计算 被证实为分身之选票,於确认後不列入计算;若因此影响投票结果,则於 确认後公告修正 发-6 关於提议者、支持者、投票者 发-6-1 成功对 解释文 进行修改的提案人 将可获得p币作为协助板务的报酬 发-6-2 提议於投票时被否决 达三次者,将丧失提议 与 於提议文推文支持 的权利 但於投票前撤案 则不在此限 (丧失提议权 还是可以投票) 发-6-3 若撤案纪录超过五次者,板主可依情况判定是否为 藉由提出解释文修改案 进行扰乱看板之行为,并视之为闹板 (因为讨论过程很耗时、占版面,所以要避免板友进行闹板 基本上,撤过几次案,就该知道提案时要仔细) 务 - 板务处理与纠纷 务-1 「例行公告」 以时间为基准 自上次之後至本次公告时间中 所有文章 无论有无发动板规、有无被提出处份,均视为被处理 若非被检举,已被处里的文章不得在之後的公告中再次处理 也就是 如果某篇文章 板主漏了 那就不能再对它处理 这是避免 板主过度使用裁量 突然对板友挑毛病 务-1-1 「例行公告」一律於标题以「例行公告」为名 以便与其他公告区分 务-1-2 非「例行公告」(标题不合者) 不可於其中发布对个别文章之处份 务-1-3 依政见承诺 板主最少於三日内需发一帖例行公告 务-1-4 若例行公告中将处份之文章俱已处份结束,且该公告有备份於 板主可将该公告自板面移除 (07/11/10-21 板主新增) 务-2 板友可发起以 [to板] 为分类 之帖 於帖中指出其对於 之前公告中 作为 或 不作为 的异议 务-2-0 自行修改分类为 [吐板] 亦为本解释文中 to板 帖之有效帖 (取这个名字,顺便给发文人发泄用;只限於"吐"这个字 其他无效) 务-2-1 to板 帖可作为 申诉、检举、板务纠纷 之用 其他用途视为一般发帖; 无效之 to板 帖亦视为一般发帖 务-2-2 to板 帖内 对於最近一次「例行公告」之後的文章 的文句视为无效 (也就是还没被板主"还没"开始处理的部份 申诉检举 都视为一般讨论) 务-2-3 板友可援引过去(同一位板主之)「判例」与「公告」作为有利证据 发生争议时 以 板规明文(不含见解) > 解释文明文(不含见解) > 过去公告 > 过去判例 > 板主说明 即便板主决意重新解释 板规明文 及 解释文明文 依日出条款 及「一日後生效」规定,并不影响其修改前 之争议处置 (11/19 - 22时 板主新增) 他 - 其他事项、适用於非单一条文之约束: 本部放置「非板规相关」之约束内容 与「适用於不止一条文」之解释规范、板务准则 本部条文,可列举所适用之解释文项目,也可不列举; 若无列举项,则「一律适用於 符合条文发动条件之 所有板规、解释文与板务 他-1 所有关於发文、回文之规范,若无特别限定不适用项目, 则一体适用於 发文、回文、推文、签名档、昵称 且,不适用於 id (07/11/1 - 8时 板主新增) (因为id 为板友网路身份、人格 之依凭,就像名字一样,非本人所能轻易更动 所以不在限制范围内,但昵称则否。) 他-2 所有「由板友发动,符合条件後板主应采纳申诉」之规范, 为尊重板友对自由互动之共识,并维护沟通诚意,均适用本「信赖保护」原则 -- 即 被检举方 或 板主 若能提出检举者对他人亦作出相同行为而未被检举 视为检举人释出认同该行为作为 互动依据 之有效证明, 而该检举以「不处份被检举人」作结果。(07/11/1 - 8时 板主新增) 他-3 发文者删除推文,使被删推文之发言者不满 且 发文者未对此致歉 被删推文之发言者 可据此依规定向板主提出检举 而板主可以 加记一点 处份发文者 (07/12/1 - 23时 板主新增) 他-4 推文者於文未之推文离题 引起发文者之不满 碍於尊重推文者之发言自由,且依解释文 *他-1 不便删除 删发文者据此可依规定向板主提出检举 而板主可以裁夺是否 以 加记一点 处份发文者 (07/12/1 - 23时 板主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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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132.156.224 ※ 编辑: oodh 来自: 202.132.156.224 (11/09 09:00) ※ 编辑: oodh 来自: 202.132.156.224 (11/09 20:24) ※ 编辑: oodh 来自: 202.132.156.224 (11/10 21:30) ※ 编辑: oodh 来自: 202.132.156.224 (11/11 21:44) ※ 编辑: oodh 来自: 202.132.156.224 (11/18 09:23) ※ 编辑: oodh 来自: 202.132.156.224 (11/19 21:38) ※ 编辑: oodh 来自: 202.132.156.224 (11/28 00:36) ※ 编辑: oodh 来自: 202.132.156.224 (12/01 22:50)
1F:推 demonlel:推...真认真的解释文..版主是读法律的吗? 122.127.64.176 12/17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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