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karu (最难平常心)
看板DC
标题Re: [闲聊]中野-双十店订相机的不好经验
时间Fri Aug 13 11:20:22 2010
昨晚睡很少,被凹打了本文,脑袋有点顿,谬误之处还请海涵
又,因为不明原PO是否给付订金,所以一切都是假设
次,原PO其实应该主要是针对中野就交期反覆不清且尚未给付而不满
又对中野轻忽其订单表示不满可退定之态度不满
并未见原PO有意表示欲向中野表示任何民事上之权利,是以法律方面不需要太热烈讨论
甲方为中野
乙方为原PO
乙方於某日(原文未见)向甲方表示欲购买SONY NEX5 1组(下称系争货物)
甲方表示价金(未见),并表示近期并无现货,须待8月10日(或12日,原文表示不清)
货到始得给付,乙方表示同意上情,并(假设)给付甲方新台币000元为定金
(依民法第248条,推定买卖契约成立)
嗣於8/12,上开约定之相机仍因原厂缺货并未於前开约定期间到货
甲方始向乙方表示须待同月24日始有货交付,如不愿等待可解除契约
如:
1.乙方定金部分:乙方表示不愿意等待,欲退订,虽系因乙方表示不愿履行契约
惟乙方退订系因甲方未依约定期间内给付系争货物而致给付迟延
又甲方向乙方表示可任意解除契约,是乙方应不受民法第254条之规定
,不待催告即解除契约,是不可归责於乙方即付订金当事人之事由而致契约不履行
甲方仍应於乙方解除契约後,返还上开订金(同法第249条第1项第2款、第4款)
2.甲方迟延给付部分:
如上情甲方未得於12日给付系争货物,如乙方表示愿待至24日:
如逾24日,甲方如尚无法给付系争货物,则因乙方前已催告并约定24日为期限
乙方得解除契约後(第254条),并自迟延时起算请求迟延给付之赔偿(231第1项)
(赔偿数额应由乙方主张并计算)
3.甲方定金部分:
按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为确保其契约之履行,而交付他方之定金,依民法第
249条第3款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只於契约因可归责於受定金当事人
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该当事人始负加倍返还其所受定金之义务,若给付
可能,而仅为迟延给付,即难谓有该条款之适用。(71年台上字第2992号判例)
是本件系争货物即SONY NEX5须可归责与甲方之事由,并确有「不可能」给付之情,
始得认系不能履行,甲方始应返还2倍之定金,现查仅可得知应为迟延给付
SONY应会持续生产NEX5,又无其他证据甲方有何无法履行之情,
今难认有有可归责甲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是乙方主张加倍返还定金尚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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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37
※ 编辑: nakaru 来自: 210.69.124.37 (08/13 11:23)
1F:推 bunjie :简单来说,最後会履行但是中间有延迟,赔偿双倍订金 08/13 22:48
2F:→ bunjie :即不成立? 08/13 22:48
3F:→ nakaru :是的,请参段3所引判例 08/14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