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fish (我只是出来打酱油的)
看板CultureShock
标题Re: [欧洲] 同居情侣生小孩的比例很高吗?
时间Wed Jul 9 21:39:21 2008
※ 引述《necole236 (necole236)》之铭言:
: 我觉得你要小心你的男友,他是典型的不愿意负责任型的男人
: 虽然他把话说的很漂亮,很动听,但其实他只是想要避免掉「法律上的责任」
: 假设按照他说的,不管是否结婚,他都会同要照顾你、关心你
: 那他就不应该是「不婚主义」,而是结婚 / 不结婚 都可以的主义
: 一般结了婚之後,其实是要负担更多的责任,最基本的就是法律上的责任
: 当他以「不婚主义」为前提的状态下,其实就是「不愿意负法律责任主义」
: 那张纸,在法律上有其意义
: 尽管那张纸没有办法代表一切,却可以代表他愿意负担一部份的人生责任
: 请你务必要小心,也许你可以试探看看
: 提出你想要结婚的看法,想要一个婚礼,看看他到时候如何闪躲你的要求...
: 如果他真的是结不结婚都可以的人,那他就不应该「闪躲」你的要求
你们想的太简单了,就算是不婚
法律的责任是少不掉的,就算是台湾的法律也保障"同居者"
就连你算所得税扣除额,一样可以把同居的女友一起算进去
民法第1123 条第3 项,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
就连大陆的婚姻法也大幅修正法律!!
例如,在大陆包二奶,与二奶同居,虽然没有犯重婚罪
可是一样是犯法, 在大陆是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尤其是国外,加拿大,澳洲,都承认同居形式的婚姻!!
就是以同居方式生活,提出证明,就可以办移民成为当地公民
怎麽能用台湾人之心度外国人之腹??
我也是不婚主义,两个人在一起,为什麽要那张纸去证明我们的爱?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59.14.227
1F:推 Freiheit:外国法我不懂,但就台湾法的部分,我认为不要期待太高。 07/09 23:05
2F:→ Freiheit:纵使同居者被认为是家长与家属的关系,so what? 07/09 23:06
3F:→ Freiheit:家属对家长的扶养义务请求的顺位是不能跟夫妻互负扶养 07/09 23:09
4F:→ Freiheit:义务的请求顺位相比的,有兴趣可参考民法1116与1116-1条 07/09 23:10
5F:→ Freiheit:当然,选择结婚或同居是个人自由,只是提醒不要有错误的 07/09 23:10
6F:推 cedric2000:光是非婚生子女就要"父不详"这点 我就觉得台湾法律 07/09 23:11
7F:→ cedric2000:对同居者不友善也没什麽保障 07/09 23:11
8F:→ Freiheit:期待。当然,也期待有一天台湾也修法让同居更有保障。 07/09 23:11
9F:推 AngelaSammi:非婚生不是可以认养吗? 07/09 23:14
10F:→ cedric2000:是 ,但是明明是自己的小孩 还要经过"认养"的手续 07/09 23:26
11F:→ cedric2000:这样不就是非常不友善 07/09 23:26
12F:推 cedric2000:真的希望台湾法律随着社会变迁做些改变 07/09 23:34
13F:推 Freiheit:楼上两位讲的应该是非婚生子女的「认领」。「认养」这词 07/09 23:50
14F:→ Freiheit:我联想到认养宠物XD 07/09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