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ama (Muse)
看板CultureShock
标题Re: 期待荷兰同志家庭来台
时间Tue Jan 15 05:55:23 2008
抱歉,各自节录一小部分
因为我很疑惑...
: : 日前黄伟哲委员有一件陈情案,找我帮忙,
: : 是有关我国外交部拒发荷籍同性伴侣来台的依亲「居留签证」。
: : 我先说明,同性结婚在荷兰是合法的。
: : 陈情人与伴侣都是荷兰籍,他们在荷兰是「公正注册合法伴侣」。
: 两位荷兰人 在荷兰的伴侣身分 以及同居的实质
: 可以启发我国人民 为我国推动同性关系法制化提供助力
: 但这不是行政部门的领务局要操心的事
: 领务局的工作 必须有完全的法理基础
: 把同性伴侣的实质 加以法理化 是立法部门的工作
原文本身就没说清楚
所谓的「注册合法伴侣」
究竟有没有「婚姻关系」
因为在荷兰是承认同居的
不论是异性或同性
同居和结婚一样拥有同等的权利
若要说不同之处,在於同居的话
妻子不用冠夫性
我不太确定同性结婚的情况
但我想如果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有婚姻证书,台湾外交部应该不会拒发配偶签证
当然这部分我也不清楚,台湾是否就是拒绝他国同性法定配偶签证
但台湾不承认国外的同居法定关系
所以不论异性或同性,拒发配偶签就说得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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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77.163.159.48
1F:推 cchris:台湾/美国/多数法治国家都不承认同性结婚的外国结婚证书 01/15 09:57
2F:→ cchris:所以这种证书只有在自己国家有效,到了法理不同的国,就无效 01/15 09:58
3F:→ cchris:就像一夫多妻的结婚证书们,在台湾/美国等国,不可能张张有效 01/15 09:59
4F:→ cchris:我的无效是指:「不被承认」,毕竟到了外国,以该国法律办事 01/15 10:00
5F:→ cchris:一个有主权的国家,有权力不承认别国发的某些文件 01/15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