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CCLandRover (杀记者 救台湾)
看板CultureShock
标题Re: 期待荷兰同志家庭来台
时间Fri Jan 11 14:13:51 2008
在F版没人回 我回这里好了
此文作者是立委郑运鹏先生
但是他有些论点实在很不专业
※ 引述《makiyolo (盛夏夜银河206天窗下星空)》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Frgn_spouse 看板]
: 作者: makiyolo (盛夏夜银河206天窗下星空) 看板: Frgn_spouse
: 标题: 期待荷兰同志家庭来台
: 时间: Thu Jan 10 16:23:40 2008
: http://www.wretch.cc/blog/nicepengpeng&article_id=3705004
: 日前黄伟哲委员有一件陈情案,找我帮忙,
: 是有关我国外交部拒发荷籍同性伴侣来台的依亲「居留签证」。
: 我先说明,同性结婚在荷兰是合法的。
: 陈情人与伴侣都是荷兰籍,他们在荷兰是「公正注册合法伴侣」。
: 陈情人应邀来台从事学术研究,所以有居留签证,
: 他希望比照「外籍配偶依亲」规定,为伴侣申请长期居留签证,
: 却遭到外交部领务局拒绝,只给短期停留签证。
: 领务局认为,本案陈情人的关系,
: 并不符合我国民法规定「一夫一妻之婚姻行为」,不合乎「配偶」定义,
: 但官方予以通融酌情发给最常时限180天的停留签证。
: 为此我和黄委员拜访外交部黄部长,
: 我认为应可藉由外国合法同志伴侣的个案签证,
: 来配合法务部「人权法草案」 中,倾向同志婚姻合法化的政策方向;
签证是以国家名义发出 具有一定效力的正式文件
领事局当然要以现行正式法律为准
怎麽可以贸然去配合一个尚未确定的政策方向
: 但黄委员向部长表示,本案视为个案处理即可,
: 陈情人若不符合本国法律规定,请外交部给予书面说明
: 「碍於我国现行法律并不承认同志婚姻关系,故只能发予最长期的停留签证」,
: 请当事人接受已核发的停留签证。
黄委员是对的
: 对於黄委员的看法,我无法接受。
: 我认为该案不会是单一个案,往後一定有更多类似案件,
: 我当面请教部长,依照领务局的逻辑,同理而言,
: 一夫多妻制在我国是非法,但在回教国家为合法,
: 如果这「多妻」要申请来台依亲,
: 试问领务局依据什麽规定来决定要不要核发签证?
: 又核发哪一种签证才称得上适当?
我国只承认一个配偶
所以多个妻子其中只能有一个以配偶身分拿依亲居留签证
其他妻子要来的话 就是普通身分拿普通签证 跟原籍国婚姻状态无关
这郑委员应该自己做的功课
拿来跟部长罗哩叭苏 简直是浪费部长的时间
: 我们的邦交国中,多数是合法一夫多妻的国家,
: 若国王带众嫔妃来台参与双十国庆,
: 我方有能力拒绝吗?
如果国王非得一次带众多妃子来不可
我国大概也不便强力拒绝(以我国艰困的国际处境来讲 没断交就不错了......)
但我国要不要承认她们的配偶身分 是另一回事
以史瓦济兰国王为例
他懂国际礼仪
公开场合都只带一位妃子出来
: 针对这个陈情案,我们曾经邀集相关部会,召开过协调会,
: 会中法务部表示,今年六月已将「人权法草案」送行政院审核,
: 该法第三十一条明文规定
: 「同性男女,得依法组成家庭及收养子女,其合法权益应予保障。」
: 将同志权以法律明定之,
: 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务部开放的善意,
: 同时台湾同志议题逐渐受到社会正视,
: 这些都应是社会的一大进步。
草案还是草案
必须立法院三读通过 总统令公告实施了
外交部才可以依据这个人权法来许可外国同性伴侣依亲
: 回头再看这个陈情案,
: 陈情人与其伴侣,在荷兰有合法伴侣身份,来台也是为了团聚共同生活,
: 符合我国民法中,配偶互负同居义务的精神。
「法理」和「实质」不可以混为一谈
两位荷兰人 在荷兰的伴侣身分 以及同居的实质
可以启发我国人民 为我国推动同性关系法制化提供助力
但这不是行政部门的领务局要操心的事
领务局的工作 必须有完全的法理基础
把同性伴侣的实质 加以法理化 是立法部门的工作
: 只要陈情人能提出相关证明,证实合法伴侣身分,
无论是异性婚姻还是同性伴侣的登记证明 在各国都属於内政
外国政府发给的登记证明 我国要不要承认?这就是国家主权
申请依亲居留签证 要求的项目其一就是婚姻关系证明文件
而且必须附中文或英文译本 并经我国驻外馆处「验证」 才成为「在我国有效」
http://www.boca.gov.tw/content.asp?CuItem=1322
至於同性伴侣登记 抱歉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同性配偶的定义 根本不能作此验证
黄部长 或领务局 或台北驻荷兰代表处 都不能自作主张想通融就通融
: 依据「外国护照签证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及第十一条规定,
: 持外国护照,且拟在我国长期居留者,应获发「居留签证」才是。
居留签证不一定是依亲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1292&ctNode=69&mp=1
居留签证有应聘/投资、依亲、就学、研习、外籍劳工这麽多种
此案陈情人 本身拿「应聘」
至於他的荷兰同性伴侣可以想办法 应聘、就学、研习、外劳都是机会
: 如果我是外交部长,我会用「尊重荷兰法律」的理由,
: 大方地核发居留签证,表明政府的开放态度,
还好郑委员不是外交部长
否则这种小学生作文的思考层次会让外交部杜正胜化
我国可以尊重荷兰法律 「认知」他们的同性关系法治情况
但是认知不等於承认
荷兰人来我国 受我国法律管辖 这没有争议吧
: 为台湾同志权合法化运动鸣枪起跑,
: 对未来法律的修正,也具有带领的效果。
: 我相信这类案件未来一定随着国际社会发展而级数增加,
: 在台湾只是没有浮出台面,或者申请遭拒後消极接受,
: 这样的弱势团体更应该受保护,其权利义务应等同异性组成家庭者,
: 因此我认为必须从根本面检讨,从政治及政策面重新检验、修正,
: 展现不同於国民党过去保守作风,
: 才符合民进党过去积极开放与重视人权的主张。
: 做个「友善同志」的东方国家,一定具有国际级的吸引力。
郑委员首先得说服同为民进党的王世坚委员才行
实际在当部长的人不能也不会如此浪漫主义
以为一己的开放态度可以代表整个政府 甚至带动整个国家
结论:革命尚未成功 同志仍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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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0.137.100
1F:推 Lovetech:很有道理 尤其是最後一段XD 01/11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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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makiyolo:得再嫁台男的法律依据吗? 谢谢 01/12 00:04
8F:推 piggywiggy:推推 01/12 11:33
9F:→ HCCLandRover:回楼楼上 不知耶 台湾不可能有这样明显违宪的法律 01/12 21:33
10F:推 makiyolo:不知道是不是"法律"?! 等我下次去,把TECO文件COPY一份 01/12 22:05
11F:→ makiyolo:再请教你好了 . 谢谢~(因为我也觉得很夸张 XD~) 01/12 22:07
12F:推 uainken:推推 01/12 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