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de1 (我是主节点)
看板Cross_Life
标题Re: [讨论] 台湾人是不是非常需要得到承认
时间Wed Mar 30 02:16:53 2011
补一个,转载於百度百科:
http://baike.baidu.com/view/32340.html#4
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并无明确的规制“性骚扰”行为字样出现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等于我国缺乏有关反对性骚扰行为的规范。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具体形式。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此外,我国各地在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性骚扰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如《上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反对性骚扰的积极措施。此外,《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违背女性的意志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规定较为明确。
编辑本段法律保护
德国:于1994年制定了“工作场所性骚扰受雇人保护法”。其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义很广,只要是受雇人人格尊严受屈辱就算。
美国:行政管理方面有机会均等委员会于1980年发布之指导,而联邦法院在判例中确定工作场所性骚扰违反公民权法第七条,并且在1986年确定“有报酬”与“敌意工作环境”两种类型的性骚扰。美国方面的定义较德国严谨,相关制度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
日本:行政管理方面有劳动省于1998年公布的指导方针,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分为“对价型”与“环境型”两类,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与美国类似,但不同的是保护对象限为女性受雇者。法律方面则是以民法之侵权行为之规定为主。
在台湾,2002年公布了两性工作平等法,分为敌意工作环境与交换式性骚扰,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与美国类似。行为人与受害者之性别不限。
※ 引述《DrunkInDream (生亦何欢?)》之铭言:
: ※ 引述《Ishtar (伊丝塔)》之铭言:
: : 如我所说的,她是个律师,她是就现行法规来说,
: : 目前中国大陆并没有性骚扰的这个罪名和罚则。
: 有也没用啦。我之前去报案(诈骗)也被吃案。
: 性骚扰算什麽。。。
: : 而且话说回来,为什麽女人要有被骚扰经验?正常
: : 来说(以我概念中的正常)都不应该有的不是吗?
: 关於这点,非常诡异。我网上找不到关於性骚扰正式的官方数据
: (不过我搜寻简体文献的能力不是很好就是)
: 但是非官方的数据中,我看到最大的一笔调查(超过三千个样本),
: 有近九成的中国大陆女性被性骚扰过。
: 那些嚷嚷着”为什麽其他(大陆)女生就不会被性骚扰,只有你会”的人,
: 或许该省思一件事,
: 就是因为你们这种普遍的态度,没人想受到二次伤害,所以才没人想跟你们报告。
: 有点基本的同理心会死吗?
: 当你在骂为什麽其他大陆女生不会被性骚扰的同时,
: 其实大部分的大陆女生已经被性骚扰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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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5.57.46
1F:→ richshaker:法律部分前面已经战过了,就算要引用也排个版写个心得 03/30 02:35
2F:→ richshaker:吧(见板规2),何况这个内容是错的(或说不完整的),台湾 03/30 02:36
3F:→ richshaker:对性骚扰有专门立法─性骚扰防治法 03/30 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