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195f1a (b195f1a)
看板CrossStrait
标题Re: [闲聊] 毛驴撞大巴
时间Mon Mar 27 13:28:47 2017
安生:聊城辱母杀人案——法律本就是笨拙的工具
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之子於欢刺死涉黑人员杜志浩一案在网上备受关注。2017年2月17日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於欢无期徒刑。
许多人认为,这件事情判决不公,我简单说说自己的看法。
一般来说,每次法律判决成为舆论焦点,其实都是程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出现了巨大的
冲突。这些判决将对社会发展产生示范效应和深远影响。其中,大多数的情况,是符合法
律规范的执法、司法过程及相应裁决,违背社会良德,将危害社会基本秩序。
具体到这个案件,从法律程式的角度讲,判决是没错的。双方冲突,一方死亡,不能算过
失。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致人死亡,都不能用。剩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最终
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刑。
为什麽有这样的结果,因为法律本身就是笨拙的暴力工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一
把尺子处理问题。民间是有民也有奸的,有良民也有恶棍,但是法律条文不区分恶棍和良
民。执法、司法人员也不能预设立场,认定对方是恶棍(比如杜志浩)或者良民(比如苏
银霞母子)。
被告人于欢动刀了,伤人了。自始至终,黑社会分子杜志浩干什麽了?辱駡了,打耳光了
,脱裤子了,淩辱了,还有吗?没有了。他做的这些,全部落实的话,按照法律最多是寻
衅滋事,最多五年。
何况,对寻衅滋事很难定罪。因为辱駡、打耳光、脱裤子、淩辱这些事情太常见了。只有
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特定条件不成立,就不是寻衅滋事。黑帮分子打了
被告耳光。然而,打耳光是不入刑的,不然会有多少良民因为一时冲动进监狱?
因此,古人早有总结,法酷残民,法驰纵奸。然而,现实社会是错综复杂的,法律的准绳
,稍微严一点就是残民,稍微松一点就是纵奸。法治国家的实践,往往是残民加纵奸。
为什麽不能按照正当防卫算?法律虽然有正当防卫这一条,但是在实践操作之中,是卡得
非常死的。许多公安和律师,在自己临机应变的时候,都未必能掌握好正当防卫的尺度。
许多人可能会问,为什麽防卫过当卡得这麽死?一般来说,民间的恶棍比良民懂法律。许
多人经常和政法系统打交道,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俨然是没有律师证的律师。一旦放松正
当防卫的尺度,必然有大量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伪装成防卫过当摆脱法律的制裁。最
终,吃亏的还是良民。
一般情况下,恶棍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知道怎麽游走於法律边缘,知道如何打擦边球
,既实现作恶的目的,又规避法律的惩罚。这个案件之中,被杀的黑社会成员杜志浩的行
为,是寻衅滋事,最多五年。反过来,苏银霞母子要反抗,必然采取极端暴力方式。这时
,黑社会成员如果群殴母子,则属於正当防卫,最多防卫过当。
公安不介入债务纠纷,这是有规定的。公安机关并不具备调查民间债务纠纷的能力,也没
有调解债务纠纷的许可权,否则极容易陷入纠纷,更容易滋生腐败。所以,即使事实如某
媒体报导“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後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随即离开”,这也是符合有关规定的。
可以想像,当时员警赶到现场时,黑社会成员会立即收敛起来,也没有任何曾经发生违法
行为的有力证据。
苏银霞母子说对方是黑社会暴力催债,对方还可以说母子是非法集资,欠钱不还。母子说
对方是黑社会,有什麽法律依据认定对方是黑社会?这种情况下,母子希望国家机器介入
,对方拒绝国家机器介入。没有足够有利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国家机器有什麽
理由介入?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公安就介入,对方必然质疑公安偏袒母子。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能做什麽?
後面观点政治不正确,信仰法律万能者请自动遮罩。
第一、法律要求实现正义。但是,究竟什麽是正义?
“正义包含实体正义和程式正义,程式正义高於实体正义,因为程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
础,没有程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传统上我国一直是重实体轻程式,这与法律应程式至
上的原则不相符”等等等等……以上是教科书上的内容。
苏银霞之子杀死侮辱母亲的杜志浩一案,则是现实中如何理解正义。显然,多数人还是更
倾向于实体正义。实体不正义,程式正义毫无意义。脱离实体正义的程式正义,不过是惩
罚良善、开脱罪恶。
第二、为了追求程式正义,法治国家往往严格限制执法、司法机关权力,实行疑罪从无原
则。这样的原则,真的能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吗?
有些人的想法是:我是公民,政府可能是我最大的威胁,我必须严格制约政府!对方是黑
社会,政府怎麽不打黑?!
他们觉得良民和黑社会脑门上应该写字,一目了然。他们忘了,黑社会老大理论上也是公
民。既然保护公民,既然强调程式正义和疑罪从无,那麽对黑社会的处理也必然要强调程
式正义和疑罪从无。
第三、许多人既默认国家是最大的迫害者,又要求国家权力扩张有效打击民间恶棍,这本
身就是矛盾的。
这件事情,充分反映了法治国家的现实,解释了为什麽美国、日本等法治国家,长期存在
黑社会。权力不会存在真空,国家暴力被处处局限之後,熟悉法律的民间黑恶势力迅速扩
张——只要是法律,就有边界和漏洞。经常与法律打交道的熟悉法律的恶棍,完全可以利
用法律的漏洞作恶,而不被追究。
良民陷入要麽忍受黑恶势力,要麽采取极端手段对抗黑恶势力,然後被国家机器严厉制裁
的窘境——相比熟悉法律的恶棍,良民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懂得法律的边界和界限,他
们的对抗行为,必然触犯法律,难逃法律的制裁。
第四、执法、司法机构与民间恶棍之间的斗争是一种不对称的斗争。
执法、司法机构在使用国家暴力打击恶棍的时候,必须按照法律制度,严丝合缝,虽然拥
有压倒性的暴力,却难以有效发挥打击的效力。相比之下,来自民间的恶棍,熟悉法律,
知道如何既实现罪恶的目的,又游走於国家暴力打击的范围之外。
读过《教父》的人,应该记得黑帮分子教导麦克如何使用没有登记的手枪,枪杀前来谈判
的警官和毒贩,如何不留下罪证。麦克按照黑帮分子的教导操作,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这是法律领域的“超限战”。恶棍只要游走於法律打击的范围之外,执法、司法机构就对
其无可奈何。
第五、法律打击恶棍困难重重,打击有组织犯罪更难。
犯罪组织内部充分分工,每个人只承担犯罪行为的一个环节,更容易规避法律。打击有组
织犯罪,抓捕难,取证难,要证人出庭作证难,定罪难,打击首犯难上加难。
首犯一个口信,一句隐语,一个眼神,手下心领神会,制造一场车祸。这种情况下,怎麽
证明首犯的口信甚至眼神与杀人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怎麽给首犯定罪?不控制首犯,怎麽
抓捕执行车祸的手下?即使抓到了手下,怎麽证明这是故意杀人,不是交通肇事逃逸?首
犯不被控制,哪个证人敢轻易出庭作证?一连串的程式正义和疑罪从无下来,还有谁能被
追究?
所以,在法治国家,即使不考虑司法腐败,有犯罪组织也极难被追究。各类精通法律的犯
罪组织长期逍遥法外。
相比之下,这次被杀的杜志浩还比较低级,还需要自己亲自出来逼债,结果被捅死。未来
,高端的黑社会头目是太平绅士,根本不会这麽LOW。
第六、既然恶棍和黑社会极难被追究,那麽许多执法、司法人员自然只能枪口抬高一寸。
执法、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过程也受法律制约。上级要求妥善处理,临机应变,出事追
责。电光火石之间,哪有那麽多时间反复斟酌,妥善处理?他们的一言一行,稍有不慎,
也是要追究责任的。
他们介入纠纷,良民对他们最多是口头感谢,送一面锦旗,恶棍和黑社会却有足够的资源
和动力与他们死磕到底。他们枪口抬高一寸,最多渎职。他们稍有瑕疵,就可能让自己在
日後陷入严重的危机——轻者问责,重者受到法律的惩处。
现实之中,执法、司法人员枪口抬高一寸,与充当保护伞只有一线之隔。
第七、对抗黑恶势力,只能动用国家机器。而且要真正有效对抗,必然要超越简单划一的
很容易被黑恶分子规避的法律程式,放弃程式正义,追求实质正义。
这样的执法过程,不是以法律为准绳,不追求程式正义,必然突破现有的法律条文,使国
家暴力打击的范围延伸到传统打击范围之外,打击那些由精通法律的恶棍实施的游走于传
统法律边界之外的罪恶行为。但是,这样的越界打击,必然留下法律瑕疵,日後很容易被
追究。
反过来,美国、日本等法治国家,严格限制国家机器越界打击民间恶棍,自然无法有效打
击黑社会。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黑社会是美国、日本等严格施行依法执法、司法的法
治国家必然长期存在的社会毒瘤。
第八、对普通人来说,千万不要盲目信仰法律万能。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恶棍都比良民熟悉法律,也能更好地利用法律,懂得如何在法律允许
或者难以被法律追究的范围内伤害良民。所以,认清自己所处的位置,想明白是国家机器
,还是民间恶棍或者黑社会是自己最大的威胁,是多数人应该首先弄明白的事情。
观察者网:
http://www.guancha.cn/AnSheng/2017_03_27_400665_s.shtml
-------------------------------------------------------------------
整个辱母杀人案,
涉及到的是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问题,
可以实际看看大陆一些学者如何探讨法律、公平、正义等,
看多了就可以理解大陆为什麽会崛起。
一个社会有问题不奇怪,问题在於怎麽处理问题。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8.167.153.207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rossStrait/M.1490592530.A.591.html
1F:嘘 tupolevtu22: 喔,支那灭亡世界鼓舞。101.138.162.219 03/27 13:37
3F:→ nanlong: 这代表中国法律的发展层次落後,没考虑到 112.105.77.141 03/27 13:55
4F:→ nanlong: 精神刺激的影响。有时这事只要精神科证明 112.105.77.141 03/27 13:56
5F:→ nanlong: 被告是属於精神不稳易受刺激的就会轻判, 112.105.77.141 03/27 13:57
6F:→ tupolevtu22: 支那人什麽中国人?请正名感谢。101.138.162.219 03/27 13:57
8F:→ nanlong: 即便不是光我看事件状况假定属实,我看也 112.105.77.141 03/27 13:57
9F:→ tupolevtu22: .com/oE8gvEi.jpg101.138.162.219 03/27 13:57
11F:→ nanlong: 不会判到无期徒刑。 112.105.77.141 03/27 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