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awa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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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刘萍、魏忠平、李思华 一审判决
时间Mon Feb 6 00:02:15 2017
另外找到一篇文章,应该是一审判决
新余刘萍、魏忠平、李思华三君子案判决书
https://www.peacehall.com/news/gb/china/2014/06/201406211049.shtml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渝刑初字第00348号
这篇文章也是把判决书拍照上传。大家可参阅。
摘要
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集会罪 (本罪後改为寻衅滋事罪)
被告等人利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进行聚会、举牌、照相、撰写文章,
通过手机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并将照片及撰写的文上传网路。
上传的信息被大量转发,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被告等人在百佳超市附近拉布条进行演讲,抗拒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长时间扰乱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
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一) 被告刘萍在网路多次转发法轮功人员侯某某被迫害的消息,并宣扬法轮功。
(二) 被告魏忠平通过skype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向李洪志拜年,并宣扬法轮功。
被告申辩
一、非法集会罪 (本罪後改为寻衅滋事罪)
(1)这是在自家楼下的行为,不是为了在现场向公众或政府表达诉求,
也没有他人在旁围观。
(2)没有任何主管机关发出书面或口头的解散命令,不存在"拒不服从解散命令"。
(3)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的拥堵或瘫痪。
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1)被告被告进行演讲、发宣传品,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
(2)被告没有聚众,不存在纠集多人的行为。
(3)现场的交通受到影响是由於警方处置不当造成
(4)被告向警察短暂的交涉,目的是索要横幅(翻成台湾中文大概是把布条拿回来)
没有阻碍警方执行职务。
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被告刘萍不是法轮功修炼者,信息内容也不属於司法解释中的邪教组织信息。
被告魏忠平不是法轮功修炼者,其受邀向李洪志等人祝福,不属於宣扬法轮功。
法院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被告等人编造虚假信息,并将虚假信息上传网路,引发多人围观、转发、评论。
(1)证人苏美生证称:2013年4月20日,他将刘萍写好的内容用毛笔写在白纸上,
於次日交给魏忠平。(苏美生大概是书法家吧)
(2)证人李学梅证称:2013年4月20日,魏忠平通知他跟邹桂琴与其他人
一起去刘萍家商议举牌。隔日李学梅参与了举牌。
(3)证人邹桂琴证称:2013年4月20日…(跟上面内容一样)。
另外说,21日举牌时李思华用相机拍照
(4)证人张富民证称:20日那天集会有谁谁谁。
(5)证人雷文胜证称:有参与举牌,李思华用相机拍照。
(6)其他证人跟雷文胜说的基本一致
(7)其他证人证实,举牌当天中午,黄文勋手机接受境外媒体采访
(8)公安机关出示照片,有墨汁、毛笔、相机、台式电脑(大概是笔电)
(9)公安机关出具雷文胜的笔录,某某地是照相地点,李思华是拍照人
(10)公安机关出示证明:"维权网"的网站服务器位於境外
(11)公安机关证明:在维权网查到2013年4月21日举牌照片。
在扣押的相机里有四张举牌照。举牌内容被大量转发、评论。
(14)被告刘萍供述称:举牌的目的就是要把照片发到网上,引发媒体声援。
举牌後还接受了媒体采访
(其中几点应该比较不重要先略过)
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1)证人段成长证实:2011年5月11日晚上六点50分在百佳超市门口,
看到刘萍等人张打横幅进行演讲,围观的行人把马路都堵掉了。
民警到达後收缴横幅,刘萍冲到马路中间拦住一辆警车,不让警车通过。
(2)证人黄志平证实:2011年5月11日晚散步时,看到他们演讲、发传单,
车辆几乎无法通行。
(3)证人王健证实:案发现场聚集很多人,车辆无法通行。围观的人越来越多,
刘萍、魏忠平不听劝阻,现场秩序混乱。
(其他略过)
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1.公安机关的笔录证明:
刘萍於2012年8月18日16时13分38秒在QQ群组散发法轮功侯某某被迫害的信息
刘萍於2012年8月18日16时15分48秒在QQ群组散发法轮功侯某某被迫害的信息
刘萍於2012年8月18日17时14分52秒在QQ群组散发法轮功侯某某被迫害的信息
刘萍於2012年8月18日通过skype聊天工具散发法轮功人员侯某某被迫害的信息
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2)…刑决书证明:
侯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於2012年8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4.被告刘萍供称其散发的信息不是自己原创而是转发。
(接下来大概是法院的裁示)
对於被告等人提出不构成非法集会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於被告等人提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经查,刘萍、魏忠平、李思华
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网路上散布,起哄闹事,引发多人围观、转发、评论,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依法应承担刑责任。
对被告等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对於被告等人提出,转发信息不属於邪教组织信息的意见。经查法轮功属於
坚决取缔的邪教组织,被告刘萍明知侯某某是正接受审判的法轮功组织人员
,仍然在网路散发法轮功组织人员被迫害的信息,意图引发他人声援围观,
成恶劣影响,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93条第1款第4项、第291条、第300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
第47条、第61条、第65条第1款、第69条第1款
判决如下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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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awick: 参选人大只要宣传就会触犯多种罪名 61.227.187.223 02/06 00:18
2F:→ hawick: 像是演讲、接受媒体采访、集会通通不行 61.227.187.223 02/06 00:20
3F:→ hawick: 但是不宣传就没有支持者 61.227.187.223 02/06 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