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wick (刺蝟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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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中国特色司法独立
时间Sat Feb 4 21:18:13 2017
※ 引述《anawak (...)》之铭言:
: 你们所谓"体制上非三权分立因而无法司法独立",这个推演早已站不住脚。
: 受催眠的人总是听不进去。英国就不是三权分立,
: 而现代的司法独立却是起源於英国。
: 1608年大法官寇克拒国王詹姆士一世干预审判的着名事件,
: 就是对司法独立原则最好的说明。
: 寇克告诉国王,"国王陛下,您不能亲自判决任何案件,案件应当由法庭按照
: 英国的法律习惯审理"寇克恭维国王说:"上帝赋予陛下优秀的美德和杰出的
: 天赋,这是事实。但是陛下没有学习过英国法律… 法律是一门经过长期研究
: 和实践才能掌握的技艺,只有经过长时间学习和具有实践经验的人,才可以
: 行使司法审判权"。
: 国王闻听大怒,厉声训斥:"如此说来,国王将被置於法律之下了" 寇克毫不
: 退缩,回答说:"布莱克顿有名言,国王虽然高於所有人,但却在上帝和法律
: 之下"。至此,连国王都不得干预司法。
: 所以即便君主时代非三权分立,也有司法独立,不要再鬼扯了。
在议会主权下,法院宣布议会立法无效自然无从谈起。与议会直接制定内容邪恶的法律相
比,法院更经常面对的情况是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宽泛无边的裁量权力。美国的法官们一度
以授权过於宽泛为由而宣布其违宪。[23] 这种情况在英国不可能出现,违宪审查於是转
移到对行政裁量的审查。虽然也有法院大胆干预的零星事例,但整体上,法官们对行政行
为比较顺从。在1905年的一个案件中,哈斯伯里法官说:"如果立法机关授权某个特定机
构自由裁量,任何法院都无权审查这个机构的裁量。"[24] 1947年,上诉法院在着名的温
斯伯里案件中提出"不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在其权限之内法院不得审查,除非该行政决
定非常不合理,以致任何一个处在同样境地的人都不会做出那样的决定。[25] 这是一个
很低的标准,却是一个经典的概括。到1960年代,法院突然振作,在一系列案件中作出大
胆判决,整个司法审查面貌为之一新。[26] 在里奇诉鲍德温案件中,法院认为,即使法
律没有规定,警察当局开除警官之前必须听取他的申辩。[27] 在帕德菲尔德案件中,法
院认为,即使法律规定"农业部长可以作出任何决定",也不表示农业部长可以完全不受拘
束。[28] 作为一系列发展的高潮,法院在安尼斯米尼克案件中与议会立法正面冲突,并
废置了议会立法关於"任何法院不得审查"的禁令。[29]
根据英国1950年的《国外赔偿法》,此类赔偿由一个专设的机构国外赔偿委员会处理。
1959年,安尼斯米尼克公司向国外赔偿委员会提出分取赔偿款的申请。赔偿委员会拒绝了
该公司的赔偿申请。理由是,安尼斯米尼克已经将财产转让给埃及公司,根据枢密院令规
定,它丧失了赔偿申请权。安尼斯米尼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赔偿委员会错误解释了
枢密院令,其决定无效。但是,法院首先遇到的障碍是管辖问题。《国外赔偿法》明白规
定:"赔偿委员会对於赔偿申请所做的决定,任何法院都不得审查"。
上议院在历史性的判决中冲破了议会的禁令。以里德法官为首的多数派认为:《国外赔偿
法》所称的"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不应理解为赔偿委员会的任何决定,而只能是赔偿委员
会在其权限内所做的决定;对於赔偿委员会越权的行为,法院不受"不得审查"的限制,可
以进行审查。本案中,赔偿委员会错误地理解了有关法律,从而超越了它的权限,其决定
应予撤消。自始至终,上议院没有径直宣布"不得审查"的规定无效,但它利用法律解释技
术绕开了这条规定。按照上议院这一判决精神,任何禁止司法审查的法律规定对法院都将
没有实际约束力。
安尼斯米尼克案件的判决虽然有些出奇,但放在普通法的语境中并不离谱。在决定司法管
辖权方面,法院长期以来确立了一个公式: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事,即使错误,法
院也无权审查; 一旦超出权限范围,就落入法院的管辖范围。许多法庭上的口水都花在"
权限之内的错误"和"权限之外的错误(越权)"的区分上。法律发展的奥秘在於"权限"概
念的延展。起初,"权限"被理解为管辖权。依此观念,只要国外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属於国
外赔偿金事项,不管决定的内容是什麽,法院都不能过问。但在安尼斯米尼克案件之前,
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审查中已经确立,有些种类的错误,例如行政机关违背"自然正义"、滥
用权力恶意行政等,属於管辖权以外的错误,在任何情况下法院都有权审查。在这样的背
景下,法院所作的,从技术上讲,只是继续扩大"权限"概念的范围,把"错误地理解法律"
也纳入到"权限之外的错误"。在普通法的历程上,这一步是决定性的。行政机关几乎任何
错误都可以归纳为"法律错误",从而纳入法院的审查范围。在普通法的温和外衣下,法院
把自己从议会立法"不得审查"的禁令中解放出来,为司法对抗行政专横和议会"恶法"提供
了新的武器。
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12093
英国的议会至上主义,与中国的人大至上主义一样,都面对立法权不受司法权审查困境,
但是英国法官设法回避这个禁令,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实现司法独立。这是英国法官的
道德勇气,但是中国法官甘於做体制的奴隶,在道德上堕落到难以形容的程度。洋洋自得
说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向西方司法独立亮剑,一点都不令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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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hawick (220.143.19.226), 02/05/2017 02:21:53
1F:推 svin: 推,长知识了 50.152.176.115 02/05 02:22
2F:推 Asomrof: 这篇文章好长,不过很有趣 131.179.61.158 02/05 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