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ukai4 (恩斯特‧洛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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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西方民主的深度矛盾
时间Fri Feb 3 16:40:25 2017
新年愉快。
好久没来,本版讨论热烈,可喜可贺啊。
我也参一脚讨论一下。
※ 引述《douglas3737 (赵黑衣)》之铭言:
: 我们讲了很多。某些朋友反复提到民主就是用来保障少数人权益的。
: 张为维指出西方民主体制的三个致命缺陷中有一个是:假设权利是绝对的。
: 在这个基础上,我节录一段文章,来更进一步阐述这个假设的错误。
: 西方民主的内生性矛盾在这里暴露无遗,这个矛盾就是:
: 人民概念的群体本位性和自由权利概念的个体本位性之间的矛盾
: 以下为文章内容:
: -------------------------------------------------------
: 民主的核心是“人民统治”,英文“民主”一词源于希腊文,本意是“由人民统治”
: ,林肯的着名民主语录“人民的政府,属于人民,为人民”(民有、民治、民享),
: 就凸现了这个核心。但是,在西方民主体制中,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核心理念:“保
: 障个人权利”。在西方民主的话语叙事中,“人民统治”和“个人权利”不仅是没有
: 矛盾的,而且是相辅相成的一对概念,民主就是要保障个人权利,只有保障了个人权
: 利才能实现人民统治的民主。不过,从深层逻辑的角度来看,这两个概念存在着矛盾
: 。因为,“人民”是一个群体本位的概念,而“个人权利”则是一个个体本位的概念
: 。在个体本位的框架中,人民是无数个人的集合,这些个人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和意
: 见,不存在整体化的“人民利益”和“民意”。所谓“人民利益”其实是很多互相冲
: 突的利益,所谓“民意”则是无数互相对立的意见。
我姑且把「人民统治」当作「国民主权原理」吧。
也许定义上跟对岸有差距。
不过这应该是总是抄袭德日的台湾与西方世界共通的定义名词。
猜测作者之所以把「“人民统治”和“个人权利”」看作矛盾,
是来源於希老板造得孽。
19世纪20世纪初,之所以把国民主权可以看做是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的「一环」,
应该是来自於很直观的想法。
亦即,国民透过选举制度授权给国会议员或是行政官员,
再设计其他的选举机制比如罢免,
如此一来国民可以透过选举机制掌握国会议员,反之
国会议员也必须考量国民的基本权利才能选上。
於是乎,当时的人想像不到。
既然是国民授权的人,怎麽会反过来咬国民一口。
但是,後来的事情大家都知道,
透过民主制度选上的希老板却是打开欧战与二战的噩梦。
不仅如此,希老板透过民主机制选上,也透过民主机制
排除社会中的「他者」或是「少数」或是「弱势」。
他不是用我们当代比较不明显的、进步的排除方式。
他用的非常暴力直接,打开一个集中营,把社会中的弱势
少数、不受欢迎者,全部通通一起烧掉。
民主机制的产生的暴力,直接了干预了人民的基本权利,
姑且不论当时德国、欧洲的多数民众受到战争死亡威胁。
其社会中的少数,以非常极端的方式排除。
这确实是国民主权原则与人民基本权利的冲突,
二战後欧陆法学怎麽解决这个困境?
除了在国会选举制度上与国会议事讨论制度的改革外,
权力分立原则发挥了效果,亦即,透过司法权的违宪审查制度,
来预防再一次行政权与立法权暴走的事件发生。
也就是说,人家不是没有解决(当然解决多少是另一个问题
但是我们在讨论的时候,不能把眼光停在19世纪。
: 民主理论为了解决“人民统治”中个人意见冲突的问题,使用了“大多数”来代表“
: 人民”,大多数人的意见就是人民的意见。不过,如何定义“大多数”又产生了新问
: 题。若把“大多数”定义为“绝对多数”,那么“大多数”就应该是大于50%。当只有
: 两种意见A和B的时候,虽然有可能出现A和B各为50%,但只要稍有差异,还是可以确定
: 微弱的“绝对多数”。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意见往往不止两种,如果有三种
: 意见A、B、C,就很可能不存在“绝对多数”,没有一种意见可以达到50%以上。此时
: 可以作出的妥协是把“绝对多数”改为“相对多数”,把A、B、C中人数最多的意见定
: 义成人民的意见。譬如A是33%,B是33%,C是34%,那么C就是“相对多数”,就代表了
: “人民”。如此的结果出现了悖论,“相对多数代表人民”导致出“绝对少数代表人
: 民”,因为34%的人支持C意见,而66%的人不支持C意见,34%的“相对多数”本身是“
: 绝对少数”,民主制中的人民竟然演变成“绝对少数”。
这个很正常呀。
不管你是民主政体、独裁政体。
人类的世界就是这样。
比如同性恋可不可以结婚?享有婚姻制度?两个人有三种意见。
或者班上去哪里毕业旅行?讨论没完没了?
这是人类世界的常态,无关乎国家社会的政体。
: 关于民主制度中的“大多数”问题,历史上已有许多学者对此进行过研究,譬如,早
: 在罗马时代的小普林尼[1]就已经注意到与此相关的问题;文艺复兴时期的德意志神学
: 家尼古拉斯[2]在思考神圣罗马帝国的帝位投票时对有关多数的选举方法进行了很多研
: 究,并觉察到其中的悖论;到了18世纪,波达计数法[3]和孔多塞悖论[4]研究检验了
: 很多投票方法,系统地指出了民主选举导致的“非多数”悖论。在20世纪下半叶,美
: 国经济学家阿罗[5]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更为严格的推理研究,证明了“不可能定理”,
: 指出不可能存在一种选举机制,可以通过多数票规则而使个人的偏好意见总合为社会
: 的偏好意见,也就是说,不可能使个体本位的不同意见总合为群体本位的人民意见。
: 虽然有这么多的学者进行了严格的探讨,并得出了理性的结论,但西方民主制却没有
: 对“人民统治”和“个人权利”的概念矛盾作出认真的理性处理。根据理性的逻辑,
: 如果民主制要坚持“个人权利”,就应该修正“人民统治”,应该改用一个个体本位
: 的概念来描述“民主”的统治形式;如果民主制要保留“人民统治”,就应该修正“
: 个人权利”,应该从群体本位的角度来考虑群体中成员的非个体本位的权利问题,来
: 理性地寻求群体本位的人民利益。
不是这样修正的。
人家的修正方向是,越趋向保障少数者的权利。
: 但是,西方民主制并没有表现出认真理性的态度,而是蒙混理性地把“个人权利”和
: “人民统治”强行焊接起来。这种焊接术可以给民主制带来一些好处,可以使民主制
: 在政治语境中“占领道德制高点”,可以使人产生自信的优越幻觉。不过,在政治实
: 践中,却会引发很多问题。如果“人民统治”就是“保障个人权利”,每个人都可以
: 认为自己是人民,自己的利益就是“人民利益”,自己的意见就是“民意”。但是个
: 人是无数的,人民只有一个,把异质个体的集合视为同质的单体,是会加深异质个体
: 之间的对立,因为个体会把自己视为同质单体的代表,而将其它异质的人视为“非人
: 民”,个体之间的异质差异,就会被视为“人民”与“非人民”之间的对立。
其实就是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冲突、派系冲突的问题。
你要怎麽解决他?
古老的中国思想透过「家族」与以和为贵的思想,
搭配绝对没有成效的权利救济制度让人民死了这条往官府诉讼的方法。
与中央政府独占利益流动的方式管理。
现代社会是透过法院。
这个应该就不用解释了吧。
现在谁欠钱不还还在找家中耆老排解啊。
这没办法适应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流动性。
: 这种对立可以在许多民主制国家的政治实践中看到,埃及支持穆斯林兄弟会的人和反
: 对他们的人都自称人民,以人民的名义来攻击对方,来游行、抗议、政变;泰国的红
: 衫军和黄衫军也都自称人民,以人民的名义来打压对方,来妨碍整体的社会生活和经
: 济活动……无论是在乌克兰,还是在美国,都可以看到以人民的名义来进行的反对他
: 人意见的各种各样活动,轻则造成政府停摆,重则引发严重动乱。
: 由于“个人权利”和“人民统治”的非理性焊接,由于混淆“个人意愿”和“人民意
: 愿”的逻辑误导,社会中的个人分歧很容易被渲染而演变成“人民”和“非人民”的
: 对立冲突,导致政府停摆、经济受损、街头暴力、流血伤亡等等恶劣的社会后果。这
: 些后果不仅会损害群体本位的“人民利益”,也会使社会中大量的个体本位的“个人
: 利益”受到伤害。
:
社会中的分歧要怎麽排解取得共识?
如果你告诉我全部压下来就完美了,那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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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nawak: 我是觉得大家都被他的标题洗版 1.171.48.221 02/03 17:16
2F:→ anawak: 他说的民主矛盾太多可以批了,很多根本 1.171.48.221 02/03 17:18
3F:→ anawak: 不是问题。但他看到什麽词就随便发挥, 1.171.48.221 02/03 17:19
4F:→ takase: 版友真是太善良了... 61.223.185.156 02/03 18:13
5F:推 prudence: 同意 别理他就好~XD 114.46.177.223 02/03 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