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ett (Ve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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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 宋小庄:内地进行的宪制改革
时间Sat Jan 21 22:08:49 2017
宋小庄:内地进行的宪制改革
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120/s00012/1484849385220
【明报文章】
去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在北京市、
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改革试点。由监察厅、反贪局和检察院3个现行的
职能部门整合成为监察委员会。如果试点成功,将在中央建立监察委员会,并在
全国推广。
改革有新发展趋势
在没有试点结果之前,任何评论都言之尚早,但这意味着内地改革有新的发展
趋势:
一是经过试点才进行重要的体制改革。中国地大人多政情复杂,任何改革只要
可能,就应当进行试点。既可能在一点试,也可以在多点试,正确处理好局部
和全局的关系。有些局部改革的试点,可以推广到全局,试一点就够了;但全
局是有差异性的,可能就要试多点。各试点有未必相同的经验教训,推广时就
可以有所吸纳、有所调整、有所改进、有所概括。
与自然科学的研究可以在实验室进行封闭实验不同,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就未
必可以这样做。任何制度实施前,也未必有这样的试验室。未经过测试,就贸
然推广,就容易出错;出错了再纠正,就比较困难。即使外国有经验,但各国
国情有别,也不能简单移植、生搬硬套。内地的文化大革命,就是这样的改革
,拨乱反正就不容易。香港进行的教育改革,也可以找到不少例证。现在中国
将进行监察制度的改革,在推广前进行试点,是有积极的意义。
二是改革的目标是提高治理水平、整合改革力量、提高成功机会,但要避免架
构重叠。早在2013年习近平关於《中共中央关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
决定》的说明就说:改革「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改革是由问题倒
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
会产生,制度总是需要不断完善」。众所周知,中国的反贪反腐工作在党政军
干部中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等的改革还有待深入开展
;在行政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反贪也取得一定成就,但谨小慎微、裹足不前的风
气又有所增长,对行政效率产生一定影响。
凡此种种,都要加大改革的力度、技巧和智慧。既然监察厅、反贪局和检察院
3个现行部门的职能有相似,又有相异,发挥「1+1+1>3」的作用,就可以
整合成为监察委员会,可以提高改革的信心、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在处理
具体问题的同时,也可以兼顾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的关联性,这样就可以推进
全面深化改革、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是监察委员会的改革是否将导致「五权宪法」的出现。「五权宪法」是孙中
山先生提出的。1916年《在沪金星公司等欢送两院议员会上的演说》,孙中山
就说:「立法、司法、行政固可弗论,其他二权,各国之所无者,我国昔已有
之。其一为御史弹劾,即皇帝亦莫能干涉之者;其二为考试,即尽人之所崇拜
者也。」1921年《在广东省教育会的演说》,他说:「五权宪法,分立法、司
法、行政、弹劾、考试五权,各个独立。」也就是说,「五权宪法」是借监美
国的「三权宪法」和中国古代的监察和考试制度而总结出来的。但也不是简单
的拼凑,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讲的是治权,在其上还有主权机关的设置。
不少人可能以为,孙中山号称「国父」,中华民国甫开始就有「五权宪法」,
其实不然。查阅史册,可知早在1906年孙中山就有「五权分立」的思想,但《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中华民国
宪法》(1923年)都找不到「五权宪法」的影子,到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才有表述「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
试」、「监察」各章,其余各章包括「总纲」、「人民之权利与义务」、「中
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
策」、「宪法之施行及修改」。这说明从孙中山构想到入宪,经历了40年。但
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却被改写成美国前总统林肯的「三民主义」了。到了李
登辉和陈水扁进行多次宪法改革,台湾现在的「五权宪法」已经支离破碎了。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後制定了4部宪法,但没有任何一部宪法属於「五权宪法」
,将来也不可能发展成为「五权宪法」。但这也不是「三权分立」:在国家层
面上,「三权分立」是不区分主权和治权的,但中国宪法却是分主权机构和治
权机构——例如全国人大是主权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兼有主权和治权机构的
职能,国务院兼有治权和主权机构的职能。
中国宪法不可能发展成五权宪法
以1982年的宪法为例而言,中央国家机构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
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从治权机关(政府)而言
,则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监督司法、负责检
控)。严格来说,只有「四权」。国务院内有一个部门称为监察部,属於中央
政府各部门的范畴,类似台湾考试院的机构职能,在内地有些由教育部执掌、
有些由人事部门执掌。当然,任何比较都不可能是准确的。
如果内地地方监察委员会的改革成功,可能推广到各地。在这个时候,就需要
在中央层面上设立监察委员会。这样会不会提升监察部的级别为中央国家机构
而带有「五权宪法」的色彩呢?笔者认为不大可能,倒有可能维持现行的「四
权」,但将最高检察院的职能扩大。除监督司法、负责检控外,还负责反贪—
—方方面面之贪。
作者是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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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 新中国的被选举人 一直都不是开放的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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