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lcas (神采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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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中华民国连同其国号及其一切权利属于中国
时间Thu Jul 14 04:09:50 2011
※ 引述《huzhou (菰城公子)》之铭言:
: 从国际法上看,联合国2758号决议就是对这种继承赋予法律承认。“恢复中华人民共
: 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
: 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根
: 据这一条联合国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民国的继任者,并有权主张中华民国拥有
: 的一切权利。现今的国际现实就是,正如大陆境内所认识到的,中华民国已经丧失合法
: 性,他不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联合国所承认,其实是一个非法政权。马英九常常说“
: 互补承认,互不否认”,其实,不被广泛承认的只有“中华民国”,即使中国大陆不否
: 认“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其实也是遭到世界各国,以及各种国际组织的“广泛否
: 认”的。当然中国大陆的这种“不否认”其实只能是对当局事实存在的不否认,对当局
: 的合法性是绝对否认的。
联合国 2758 号决议只是代表 "在联合国机构之内,PRC 取代 ROC 对 China 的代表权"。
所以你说的合法性及非法性,都是在这个基础上立论。
但是你在
#1E70n_W 也说过:
主权的确并非国际法赋予的。是一个国家固有的。但是一个国家的主权应该得到
国际法的承认,而且国际法的这种承认是该国主权的有力保障。说得通俗一点,在
国际中,国家相当于一个法人,主权就是这个法人的基本权利,这种法人的基本权利
需要国际法为其背书,也就是说国际法为法人权利提供保障。
所以可知:
国家主权并不需要国际法赋予,而是国际法为了保障国家主权,而以承认为手段。
因此,有没有受到国际承认或是国际法赋予合法性,该国的主权都不会消失。
而根据联合国2758号决议,决议内容
并未对中国主权归属有明确定义,而只有
对於其在联合国内的代表性有其定义上的取代 。就算以现今国际法上普遍拥有的观点:
联合国可以法人身分代表世界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也无法解决主权归属的问题。
在1945年至1949年的中国,国共内战已经开始,而当时中国也已经取得台湾的主权。[注]
1949年,ROC 政府撤退至台湾。PRC 於现今大陆地区建立。
这个时候,国际普遍承认 ROC 政权,而视 PRC 政权为非法。但双方均声明拥有中国主权
依照你所说的:
一个国家的主权是固有的,并非赋予的。但是主权的保障可由
国际承认 (或拥有联合国席位)来作保障。则当时的中国主权属於 ROC。而
PRC 因为不被国际承认,没有合法性,其宣称拥有的中国主权并不被保障。
换言之,PRC 宣称的主权是无效的。ROC 声明的主权才是有效的。
那麽,ROC 并未灭亡。其声明的中国主权,并未被 RPC 所继承。而 PRC 宣称继承
ROC 对中国的主权以及一切权利的说法是谬误的,是错误的。
而由於
国家主权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而是固有的。
所以不管之後联合国内部如何决议,或者国际如何改变外交状态,都不会改变一个国家
对於其所拥有主权的支配与权利。
所以基本上拿这个欲证明说 ROC 主权拥有的合法性已经不存在,是谬误且错误百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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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若在将
台湾地位未定论拿来探讨,就会发现中华民国并不一定拥有台湾
的主权。也因此,不论 PRC 如何主张领土,也都不应该主张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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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他不是台湾,把中华民国和台湾划等号,那是对历史的无知,还是对现
: 实的逃避? 常常听到有人说,我是中华民国人,不是中国人。这是把国号跟国籍混淆,
: 有如说自己是美利坚合众国人不是美国人。
中华民国当然不是台湾,但是在国际现实中,台湾可以用来代指 ROC 政权(或国家)。
把中华民国与台湾划等号,并非无知。提出这个论点是无知的人才是无知的。
以国家地理来代指国家的例子所在多有。
最简单的例子:一般人会用"澳洲" 来 代指 "澳大利亚联邦"。
"澳大利亚联邦"并不等於"澳洲" ; "澳洲"则包含於"澳大利亚联邦"中。
至於现今台湾人民大都说"台湾人"、"中华民国人",而不说"中国人",那是因为台湾人
清楚认识到了:现今的中国一般指称 RPC ,并非 ROC。台湾人愿意正视现实:
放弃 ROC 对目前大陆地区所声称拥有的治权,而承认 PRC 对此地区治权的拥有。
说到底, PRC 应该要感激 ROC 愿意放弃大陆地区治权。
但是主权,照你的逻辑来说,
PRC 从未继承 ROC 的主权,而现今声称的主权
都是不应该要被承认的。
: 中华民国连同他的国号都属于中国,中华民国所有的权利都属于中国,脱离中国讲
: 中华民国毫无意义,正如我上面所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一切权利的继承
: 是得到国际法的支持的。
自打嘴巴!
依你先前所说
既然主权并非国际法所赋予,当 ROC 尚有一块土地存在时,其主权拥有就并未被消灭。
何来 PRC 继承 ROC 对中国的主权与对主权的所有权利之说?
国际法支持只是为了保障已经拥有的主权。但是原本就没有主权的国家,是要保障什麽?
另外,对於你在
#1E70n_W 中所述:
当然你要取得法人地位,才能获得法人权利。你首先要成为一个国家,才有国家
主权吧。国家他不等同于政权,所以天平天国他不是一个国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也不是一个国家。他没有所谓国家主权。在大清看来,太平天国是一个叛乱武装,
当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於中华民国来说也是一个叛乱武装。广州国民政府相对大清
帝国来说也是一个叛乱武装实体。
以及
当然你要取得法人地位,才能获得法人权利。你首先要成为一个国家,才有国家
主权吧。国家他不等同于政权,所以天平天国他不是一个国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也不是一个国家。他没有所谓国家主权。在大清看来,太平天国是一个叛乱武装,
当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於中华民国来说也是一个叛乱武装。广州国民政府相对大清
帝国来说也是一个叛乱武装实体。
这两个部分,请先去弄清楚以下这个现今普遍定义国家的叙述句:
国家组成的要件有四: 人民、领土、政府、主权
由这句话简单可以知道:必须
先具备这四个条件,才能称为国家。
所以应该是:
一个国家必须要先取得主权,才能成为国家。
太平天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并非国家的原因在於,他们并没有完全消灭原主权拥有国,
因此没有取得主权这项要件,并不构成形成国家的条件,所以不是国家。
另外,在
#1E738jZm 这篇文章所述:
国际法是保障和承认,没有国家法背书的主权,算不上完整的主权。
及
没有合法的主权,其行为都是无效的,得不到国际法承认的,当然后来可以得到
追认。这根民法差不多。
这方面是有问题的。
第一条可以很容易的就举例来说明错误。
EX:之前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只有受到巴基斯坦一个国家的承认。但是塔利班拥有
阿富汗主权。
其实应该要搞清楚,国际法上面所谓"承认"的对象,指的是政权,而非主权。
否则不会有 ROC 、 PRC 在联合国席位和国际承认上面的问题。
另外,国际法是在近代才有,但是国家主权在国际法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如你举例的清)
所以如果要以是否拥有国际法背书来判定拥有主权与否,是会出现问题的。
第二,不合法的主权是无效的,而後可以得到追认,这是有问题的。
简单的说,一个国家的主权拥有不应受到国际的干涉而改变。但是你所叙述的却是国际
可以干涉一个国家的主权拥有,这是谬误的。
另外,为何一个原本拥有国家主权的国家,会受到国际干涉而改变其对主权的所有权?
国际法只有对国家主权的
保障与
承认,但是你在此的论述却加入了
干涉与改变,这是
有极大问题的。
: 虽然和海峡两岸具有相同的特征:互相主张对方所有领土,但是朝鲜人民民主共和
: 国和大韩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的关系无法进行类比。前者不存在前后、继
: 承关系,并且都是得到联合国承认的国际法人,后者具有严格的继承关系。前者对对方
: 的领土主张仅仅是主张,并未得到联合国的承认,后者一方是合法的、承认的,一方是
: 非法的、不予承认的。一方有主张另一方所有权利的权利。
: 所以除非宣布脱离中国独立,否则台湾无法取得国际人格,无法得到国际承认。中
: 华人民共和国当然可以基于2758号决议主张所有权利。“中华民国”更勿妄想加入联合
: 国的任何组织,否则联合国将自我矛盾。
: 正如全世界各国独立历史一样,独立意味着战争,尤其台湾这样缺乏独立的合法理
: 由的地区,而且面临的将是世界级的大国,一场恶战在所难免。想独立又不想打仗?天
: 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再妄想了。
事实上,中华民国并不需要独立。
如上所述,中国的主权法理上是在中华民国这方的。中华民国从未灭亡,也从未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或继承。
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并不需要再度独立。
中华民国未来需要做的事情只有:
1. 放弃中华民国一直以来所拥有的大陆地区的主权,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大陆地区
的主权拥有合法性,并准许 PRC 使用 中国称号。
2. 改变国号以避免与 PRC 的中国混淆。
中华民国从来就不存在独立与否的问题,只有抵抗侵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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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念,就是从记忆深处传来的熟悉香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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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推 momoTT:感谢你的认真分享orz 58.115.212.203 07/14 11:04
5F:推 msisee:推,一下中国势力不容外国干涉 203.70.194.240 07/14 11:36
6F:→ msisee:一下又拉联合国救援,会不会精神分裂啊 203.70.194.240 07/14 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