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站方原则,本板重新公告关於推文删除管理办法。
本板的推文删除管理办法为:
1. 如果有需要删除推文的板友必须先向板主群申请,任一板主同意之後即可进行删除。
板主群同意的前提是该推文具有违规或负面性质,否则遵照站方保护使用者推文
权利的原则下,板主群认为应尽量保留推文,原作者不得任意删除。
2. 未徵求板主同意即删除他人推文的使用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删文,
第三次以後每次都删文+水桶14天。
3. 另外修改他人推文不在此限,凡修改他人推文都是直接14天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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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附上站方说明,本文已站内信申请授权。
作者: momoTT (momo) 看板: CrossStrait
标题: [转录]Re: [问题] 关於修(删)推文这件事
时间: Wed Jun 15 22:09:35 2011
※ [本文转录自某隐形看板]
作者: Saxon ( ) 看板: (某隐形看板)
标题: Re: [问题] 关於修(删)推文这件事
时间: Mon Sep 20 12:58:59 2010
首先感谢各位的讨论,不管是何种立场,都让我们获益良多。
经过多日的讨论,法务部决定,
各板删推文的规定仍维持各板自订,
但鼓励朝向
原则禁止,例外开放,且开放的部分最好由板主来管制的方向进行。
未来我们希望将其明订於站规(使用者规范)中,
届时再请各板主们予以配合、宣导。
我们采取此方针的理由应不需再赘述,
最主要是基於认定po文与推文具有相同的言论价值、相同的独立性,
均应受到相同的保护。
其次,板面的管制应有齐一性,我们并未设计让原po可以删改他後面的repost,
而是将管理、仲裁的权力交给板主,
回文可能是废文,可能是乱骂原po,可能有违法连结......等,
但是裁判者只会是板主,原po或板众只能检举,不能迳行删改。
同理,若是允许原po对他文章下的推文进行删改,在逻辑上有所矛盾,
应该一样将裁判的权力交给板主。
另外如Escarra兄所言,如果修改他人推删文内容,致损害其名誉的话,
依据着作权法第93条,最重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50万以下罚金。
希望大家多多注意。
我认为,最好的状态是大家做到尊重他人表达意见的权利,
不同的意见,交由言论市场来筛选,
违法的内容,由板主来管制,
这样应该是一个比较理想的平衡点。
法务站长 Sax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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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anner'n slave m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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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18.66.178
1F:推 QQGirl:请问法务站长~~ 这篇的内容可以部份引用或转录至组务板上吗 09/20 13:35
2F:推 RJJ:已以水球取得 Saxon 之同意,转录至 SportCenter 09/20 13:53
3F:推 momoTT:已站内信申请授权借转CrossStrait 06/15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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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8.115.212.203
※ 编辑: momoTT 来自: 58.115.212.203 (06/15 22:13)
4F:→ weller:所以你不能删我这条推文 183.16.204.156 06/15 22:17
5F:→ lkcs:但是版主可以说你违规,然后再删 117.136.31.101 06/16 02:08
6F:→ kk103:最好将此公告置底﹐或者合并到版规中 149.156.67.248 06/16 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