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太热,热到我中暑,然後我就晕过去了,我梦到:
身边好几个高雄朋友,一直在跟我求救,几个都是刚成年的学生.
金额从5~15万不等.
问我说补习班不上了,要怎麽办.
我:高雄市短期补习班设立及管理规则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学生缴费後退出补习课程者,补习班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课日三十日前退出者,全额退还。
二、开课日十六日至二十九日前退出者,得扣除应缴费用之百分之十。但最高不得超过新
台币三千元。
三、开课日前十五日内退出者,得扣除应缴费用之百分之二十。但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五
千元。
四、开课当日起至第三日(次)上课前退出者,得扣除应缴费用之百分之三十。但最高不
得超过新台币七千元。
五、第三日(次)上课後至全期三分之一前退出者,得扣除应缴费用之百分之五十。
六、逾全期三分之一退出者,不予退还。
学生於补习班开课後参加补习者,前项开课日改以实际上课日计算。
第一项相关费用,包括补习班所定之报名费、订位金及其他各项费用。但代办费应全额退
还;已代办购置物品者,应发还该物品。
第一项情形,应由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向补习班请求退费,补习班并得要求缴回收据。
===问题是: 我看到现在补习班给他们签的合约===
居然都是帮他们办信用贷款
(远x商银;甚至还有怕信贷信不来,还帮他们办x信国际资融)
这未免太over了吧.... 补习班为了学费,把一般债权再转给金融机构
等於银行给付学费,学生跟金融机构办理信贷....
而我身边这种案例越来越多, 每张学费合约都是5~15万
而看到的高雄巨x电脑合约为:
学员注册(办理学费贷款分期则为银行核准日)後,
若因学员个人因素而离班者,
除本弃约另有约定外,(这句话被手工画了底线提醒你要注意)
依各直辖市.县(市)政府订定之短期补习班社立及管理自治法规之规定办理退费
1.学员自缴纳费用後,至实际上课日前离班者,退还已缴全数费用之90%
2.学员自第一次上课日起算未逾一周者,退还已缴全数费用之70%
3.学员自第一次上课日起算未逾全期1/3,退还已缴费用之50%
4.学员自第一次上课日起算已逾全期1/3,所收取之费用全数不予退还
5.第一次上课日系指学员在本补习班所上过的任何课程
(依本合约第二条所载之课程项目皆属之,退费时皆须扣除已上课费用)
6.前像各款之费用,包括学杂费,讲义费,实习材料以及其他费用
7.已省用教材费用(含课本、软体、相关产品)恕不退还
教材费用依各项定价扣除....(第七条用粗体表示)
以上条款颇耐人寻味,尤其是1~7点算是另有约定吗?
但这种另有约定本身就不符合高雄市的短期补习班管理自治条例
把上面教育局的文跟下面的来做比对...
教育局的短期补习班管理自治条例有良心多了
都有标出: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xxxxNT.
大家一定会觉的这个有什麽大不了,
但是我朋友跟补习班签的这只合约高达新台币13万....
如果13万的合约来说...
光是用第一条来说:开课前离班退90%
13万x0.9=11.7 开课前退出也得损失13000
简单的说,一堂课都没上就得付出13000NT...
用教育局的条文来说的话,开课到第3次退出,
也仅要罚违约金 7000
再者第7条,还没上过课,书本也不能退...
跟教育局条文的比较: 第一项相关费用,包括补习班所定之报名费、
订位金及其他各项费用。但代办费应全额退还;
已代办购置物品者,应发还该物品。
这看来也不太符合.
朋友群不只是在这家巨x电脑中过
还有另一家xx电脑,还有xxx美语;大家的手法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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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
1.好的补习班不会帮你办信贷缴学费
2.好的补习班不会利用你找不到工作的恐慌叫你一直上课
(请参阅金山理论)
3.保证有面试机会不是保证就业,保证就业一个月也是保证就业
4.请大家多注意自己的家人是否有签下这种可怕的合约
5.补习班总是跟你说一个月只要缴2000~5000NT
但是大家要注意,无论是全缴或分期缴,
总数是不会变的.
6.我们要的政府应该是会做事的,
不是怕事,天天担心多做多错的政府
7.人权团体天天在争人权,殊不知背後的辛酸
小朋友不受教,老师不想教
小朋友只想开心过日子,老师只陪小朋友快快乐乐过日子
不教不打不骂,双方都开心...
老师可以开心退休.小朋友也可以开心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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