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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文件] 台湾学术网路管理规范。(中华民国99年)
发信站卡布奇诺 (Sat Jan 30 12:01:34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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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学术网路管理规范
中华民国99年01月11日教育部台电字第 0980210235C 号令发布
一、教育部为促进台湾学术网路(TANet)资源共享与合作交流,增进网路安全,
强化资讯伦理,保护合法权益,以使台湾学术网路管理者与使用者有所依循,
特制定本规范。
二、台湾学术网路以支援全国各级学校、研究机构及相关单位间之教学与学术研
究活动及教育行政应用服务为目的,其管理组织,依序分为下列三个层级:
(一)台湾学术网路管理会。
(二)区域网路中心及直辖市、县(市)教育网路中心(以下简称县市教育网路中心)。
(三)连线台湾学术网路之各单位(以下简称连线单位)。
前项各网路中心及连线单位得设置相关管理会、小组或类似性质之组织。
三、下列单位得申请连线台湾学术网路:
(一)教育部及其附属机构。
(二)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与学术研究机构。
(三)教育行政机关及其附属机构。
(四)教育部辅导设置之数位机会中心。
(五)其他符合台湾学术网路设置目的,并经台湾学术管理会审议通过之单位。
前项连线单位及其使用者,应遵守相关法令与本规范之规定。连线单位应负
管理单位内部网路及共同维护台湾学术网路之责。
四、台湾学术网路在符合使用目的范围内,基於互惠合作需要,得经台湾学术网
路管理会审议通过後,与其他网路服务提供者互连,以提升资讯交换能力;
互连双方不得利用对方之频宽从事不符互连目的之行为。
五、台湾学术网路管理会应办理下列网路管理事项:
(一)订定台湾学术网路管理规范。
(二)订定校园网路保护智慧财产权及资通安全防护之标准作业程序。
(三)订定网路使用为适当区隔与管控之相关准则。
六、区域网路中心及县市教育网路中心应办理下列网路管理事项:
(一)订定网路中心所提供各式网路应用服务之相关管理规定。
(二)宣导网路使用之相关规范与规定。
(三)协助连线单位处理网路管理问题。
七、连线单位应办理下列网路管理事项:
(一)订定网路使用规范,以规范并引导使用者正确使用网路资源。
(二)订定校园网路保护智慧财产权之标准作业程序,并积极保护智慧财产权。
(三)订定资通安全防护之标准作业程序,并采取适当之措施以维护网路安全。
(四)建立网路不当资讯处理机制,以维持网路秩序,并提供儿童和青少年安
全的网路环境。
(五)对网路使用与流量为适当之区隔、管控与记录,并合理使用网路资源。
(六)订定单位所提供各式网路应用服务之相关管理办法。
(七)宣导网路使用之相关规范与办法。
(八)大专校院应将其网路使用规范纳入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及奖惩措施。
八、基於台湾学术网路之安全与有效管理运作,网路使用者应提供必要之个人资
料给所属连线单位。
连线单位对前项个人资料之蒐集与利用,或配合司法调查提供个人资料时,
应依个人资料保护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九、连线单位及其使用者应禁止或不得为下列不符合台湾学术网路设置目的之行为:
(一)利用台湾学术网路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
(二)存取影响儿童与青少年身心健全发展之资讯。但因教学或研究之必要,
且已设置适当之区隔保护机制者,不在此限。
(三)非法使用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
洞,而入侵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
(四)非法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
(五)非法以电脑程式或其他电磁方式干扰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
(六)以任何方式滥用网路资源,大量传送电子垃圾邮件或类似资讯,及其他
影响台湾学术网路系统正常运作之行为。
(七)以电子邮件、线上谈话、电子布告栏或其他类似功能之方法,从事散布
谣言、诈欺、诽谤、侮辱、猥亵、骚扰、威胁或其他违反社会善良风俗之资讯。
(八)其他不符台湾学术网路设置目的之行为。
前项各款行为如有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应依相关法令规定自负法律责任。
十、连线单位应要求其使用者尊重智慧财产权,并不得为下列可能涉及侵害网路
智慧财产权之行为:
(一)使用未经授权之电脑程式。
(二)下载或重制受着作权法保护之着作。
(三)未经着作权人之同意,将受保护之着作公开於网路上。
(四)任意转载电子布告栏或其他线上讨论区上之文章。
(五)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财产权争议之行为。
十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各级管理单位得限制或暂时中断连线单位或使用者
与台湾学术网路之连线:
(一)违反相关法令或本规范之情事者。
(二)涉及国家安全者。
(三)为配合司法机关之调查者。
(四)为阻断不当或不法行为存续或扩散者。
(五)更新、迁移网路设备,测试、维护或检查网路及相关系统者。
(六)不明原因非中断不足以排除网路障碍者。
十二、台湾学术网路使用者违反本规范之行为,依所属单位规定处理。
台湾学术网路管理者利用职务违反本规范者应依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前二项违规行为如涉及不法情事者,除须受到行政处分外,并应自负法律责任。
十三、台湾学术网路之使用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事实具体且成效显着者,台湾
学术网路管理会得为适当之奖励:
(一)维护台湾学术网路之正常运作。
(二)创新台湾学术网路管理技术。
(三)提供新兴网路应用服务。
(四)推动台湾学术网路相关计画。
(五)其他有助於台湾学术网路发展者。
十四、本规范之订定,应经台湾学术网路管理会通过,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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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吴凤技术学院电算中心 卡布奇诺 <bbs.wfc.edu.tw>
◆ From: bbs.wf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