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Config
标 题Re: P2P 侵权
发信站中央大学松涛风情资讯站 (Tue Jun 29 00:34:04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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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人: [email protected], 信区: Config
> 在中国,少有人用网路传电影、音乐,直接买盗版光碟比较快。
> 在台湾,少有人用网路传软体,直接买盗版光碟比较快。
> 光碟侵权与网路关连不大,让其它非网路相关单位去操心吧!
> 透过网路非法交换电影、音乐电子档,ISP 要避免成为帮助犯,
> 公司、行号、学校也要避免成为帮助犯。
二手有权可转移与保证期内可更新的旧货光碟跟盗版无商标光
碟, 全仿冒光碟毕竟是有所不同的. 这其中有权但限场合使用的
"折让"版权软体都以自行复制为基础, 其呈现形式跟盗版无商标光
碟非常接近, 如果学校电脑教室不悬挂 "授权使用证明" 当重新灌
注软体时, 就容易让学生误会学校也不遵守版权规定. 重视智财权
的厂商应该注意 "协助教育" 的重要性. 如果弄到一个国家内的民
众都不愿带身份证件上路, 再多的警察也防不了 "冒充" 身份的干
扰.
限总量与限场合使用的光碟, 有些合约也允许透过网路复制到
校园内电脑, 如果为了担心在校园内有超过合约量的同时使用, 那
就要给买受单位类似 license count 的使用量自动限制与提醒软
体, 这类合约性质的软体是可复制但限制可同时使用的总量. 这类
协助都是在保障双方合约的权益与正确的履行.
网路交换或复制并非全然都是非法的, 但买卖双方应该尽力依
约履行对双方权益的保障. 版权所有者固然该有国家公权力对其权
益的保障, 但版权所有者或使用权的转卖者也是能如同盗版者一般
用无商标与不报税的光碟或网路下载逃避税负. 在此种情况下(尤其
是代理与零售)就更造成版权观念的混乱.
现在的争议是: 在付费交易以前, 是否允许下载试用(看或听)不
保存(永久或超过某个时限的复制) ? 毕竟这个允许与否是涉及自缚
手脚, 但对外国竞争者毫无约束力的自我阉割行为.
高速公路刚新建好一部份通车时, 就曾发生飞车抢劫者上高速公
路逃逸, 当时也有很多人担心高速公路的这个副作用, 也有反对扩建
高速公路的. 但从来也没有人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起 "不帮助罪犯"
的责任. 记得当年对学生的回答是: 让我们担心美国影片中的外国强
盗小偷到我们的高速公路干这档事时, 我们的军警该如何对付吧 !
另一个该担心的是生活在台湾的人是否变得连外国人的知识能力都不
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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