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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Re: P2P 侵权
发信站铭传大学资工神话 (Sat Jun 26 16:38:53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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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说,小弟不是法律系的,只是有修过着作权法,如有谬误之处还请见谅与指教。
※ 引述《Paranoid (Gentoo 万岁)》之铭言:
: 着作权法
: 第 51 条
: 供个人或家庭为非营利之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得利用图书馆及非供公众使用之机器重
: 制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 第 59 条
: 合法电脑程式着作重制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机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备
: 用存档之需要重制其程式。但限於该所有人自行使用。
: 前项所有人因灭失以外之事由,丧失原重制物之所有权者,除经着作财产权人同意外,
: 应将其修改或重制之程式销毁之。
: 第 59- 1 条
: 在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内取得着作原件或其合法重制物所有权之人,得以移转所有权之方
: 式散布之。
: 第 65 条
: 着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着作财产权之侵害。
: 着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应审酌一切
: 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
: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 二 着作之性质。
: 三 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
: 四 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 着作权人团体与利用人团体就着作之合理使用范围达成协议者,得为前项判断之参考。
: 前项协议过程中,得谘询着作权专责机关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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