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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Re: P2P 侵权
发信站中央大学松涛风情资讯站 (Sat Jun 26 14:53:5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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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人: [email protected] (高市新兴高中超烂), 信区: Config
> 有个问题:
> 为何 P2P 和"非法复制"会视为相同的行为?
> 使用 P2P 交换自己的照片(MSN 就有这功能),
> 使用 P2P 抓取合法的软体(Plucker 建议大家用 P2P 减少该站负担).
> 是否能将非法复制行为和 P2P 加以区别.
P2P 只是一种方法或者是传递资讯的一种策略. 问题是在侵权的非法复制
这个问题上. 非法的侵权复制有很多争议之处:
1.智财权是一种财物, 财物当然可以拥有与买卖, 但通常会伴随双方同意的
"合约" 来进行. 唱片行买的 CD 听过之後, 假如买受发票齐全, 买卖的约定
假如也未明言限制转移至第三者, 这种情况通常是可以将发票, 合约, 连同
CD 片, 再立一个转让合约把拥有的 CD 当二手货转卖的. 但这时候, 如果这
片 CD 有额外备份片就必需跟着转让合约转移或者从转移者处销毁.
2.某些合约是可以让拥有 CD 者是同时可以拥有该 CD 的备份的, 否则原购 CD
受到损坏, 那这项财产岂不自动蒸发 ? 因此假如合约限制不得有备份, 那麽
买方就会要求卖方必需凭损坏的媒介物补发新的堪用品. 总之, 合约需双方同
意, 符合对等的权益. 一份 CD 在使用时, 某些合约如果有使用数量的限制,
例如限定买方一人使用, 那麽买者在使用时, 备份的 CD 就不能同时让其他人
同时使用. 但如果合约没有指明限制某对象才能使用, 这时候跟拥有使用权的
朋友借来轮流错开使用, 可能是在合约同意的范围的.
3.假如你到大卖场买个电风扇, 拿回家发现有缺陷, 某些卖方是允许退货还钱的.
但玻璃纸包装的软体或 CD 都会在包装上附合约, 一拆封就是视为同意, 如果
这时候 CD 有缺陷, 通常是不能 "试用不合意, 可以退货退钱" 的, 因为卖方
担心已被复制, 因此好一点的状况只能换货, 卖场就补个有记号的备份. 当然
某类软体也是可以试用的, 因为天数一到, 如果未完成付费交易转移, 就会无
法使用. 某些卖方会提供免费试看的多媒体部份样片或广告片, 甚至会注明欢
迎复制散播, 这类智财物就是给免费试看的, 这些也是有合约宣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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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非法复制" ? 完全都是由买卖或供需双方以合约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
权利与责任, 只是软体类智财权都是在按下 accept 或 拆除包装纸时, 就是已
被视为同意签署合约.
这些事总是以不侵害别人权益为基础, 反过来如果你拥有权益(可以自行制
作或买受)也不应该忽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蚀. 交易的价位跟合约的权责是有关
的, 而合约的内容可以经由协商谈判而得到双方的同意, 不去争取反过来说就是
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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