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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TANet相关管理原则 教育部校园网路使用规范(转载)
发信站bodhi (Sat Apr 17 02:38:3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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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religion 讨论区 】
【 原文由 [email protected] 所发表 】
教育部校园网路使用规范
教育部90电创184016号文
中华民国90年12月26日核定
一、规范目的
为充分发挥校园网路(以下简称网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观念,并提供网路使用者
可资遵循之准据,以促进教育及学习,特订定本规范。
二、网路规范与委员会
各校应参考本规范订定网路使用规范,并视实际需要设置委员会或指定专人办理下列
事项:
(一)协助学校处理网路相关法律问题。
(二)采取适当之措施以维护网路安全。
(三)宣导网路使用之相关规范,并引导网路使用者正确使用资讯资源、重视网路相
关法 令及礼节。
(四)其他与网路有关之事项。
三、尊重智慧财产权
网路使用者应尊重智慧财产权。
学校应宣导网路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财产权之行为:
(一)使用未经授权之电脑程式。
(二)违法下载、拷贝受着作权法保护之着作。
(三)未经着作权人之同意,将受保护之着作上传於公开之网站上。
(四)BBS或其他线上讨论区上之文章,经作者明示禁止转载,而仍然任意转载。
(五)架设网站供公众违法下载受保护之着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财产权之行为。
四、禁止滥用网路系统
使用者不得为下列行为:
(一)散布电脑病毒或其他干扰或破坏系统机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网路传输讯息。
(三)以破解、盗用或冒用他人帐号及密码等方式,未经授权使用网路资源,或无故
泄漏 他人之帐号及密码。
(四)无故将帐号借予他人使用。
(五)隐藏帐号或使用虚假帐号。但经明确授权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窥视他人之电子邮件或档案。
(七)以任何方式滥用网路资源,包括以电子邮件大量传送广告信、连锁信或无用之
信息 ,或以灌爆信箱、掠夺资源等方式,影响系统之正常运作。
(八)以电子邮件、线上谈话、电子布告栏(BBS)或类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诈欺、诽谤
、侮辱、猥亵、骚扰、非法软体交易或其他违法之讯息。
(九)利用学校之网路资源从事非教学研究等相关之活动或违法行为。
五、网路之管理
学校为执行本规范之内容,其有关网路之管理事项如下:
(一)协助网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机制。
(二)对网路流量应为适当之区隔与管控。
(三)对於违反本规范或影响网路正常运作者,得暂停该使用者使用之权利。
(四)BBS及其他网站应设置专人负责管理、维护。违反网站使用规则者,负责人得删
除其文章或暂停其使用。情节重大、违反校规或法令者,并应转请学校处置。
(五)其他有关校园网路管理之事项。
使用者若发现系统安全有任何缺陷,应尽速报告网路管理单位。
六、网路隐私权之保护
学校应尊重网路隐私权,不得任意窥视使用者之个人资料或有其他侵犯隐私权之行为。
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为维护或检查系统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据,怀疑有违反校规之情事时,为取得证据或调查不当行为。
(三)为配合司法机关之调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为。
七、违反之效果
网路使用者违反本规范者,将受到下列之处分:
(一)停止使用网路资源。
(二)接受校规之处分。
网路管理者违反本规范者,应加重其处分。
依前两项规定之处分者,其另有违法行为时,行为人尚应依民法、刑法、着作权法或
其他 相关法令负法律责任。
八、处理原则及程序
各校订定之校园网路使用规范应明定於校规。
前项校规和网路管理单位对违反本规范之行为人,或为防范违反本规范,对行为人或
非特 定对象所采取之各项管制措施,应符合必要原则、比例原则及法律保留原则。
各校对违反本规范之行为人所为之处分,应依正当法律程序,提供申诉和救济机制。
学校处理相关网路申诉或救济程序时,应徵询校内网路委员会或指定专人之意见。
兹就校园网路使用规范第八条第二项所称之比例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之解释如下:
(一)比例原则与必要原则:
比例原则被视为与宪法同样位阶之法律原则,国家为各种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比
例原 则。比例原则可分为广狭两义,广义之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及
狭义之比例
原则:
A.「适当性」是指行为应适合於目的之达成,
B.「必要性」则是指行为不超越实现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达成目的须采影
响最 轻微之手段。
C.「狭义之比例原则」则指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
之损害 应轻於达成目的所获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也就是国家若为达成某目的必须限制人民之权利,而达成该目的手段有
许多种 时,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那一种,此即为「必要性原则」。
而即使是数 种手段中对人民侵害最小的一种,还是必须衡量该手段与目的
的关系,该手段 所造成之损害必须小於其欲达成之目的所获致之利益,此
即为「狭义的比例原则」。
我国行政程序法第七条:「行政行为,应依下列原则为之:一、采取之方
法应 有助於目的的达成。二、有多种同样能达到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
人民权益 损害最少者。三、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
利益显失均衡 」即为学说之明文化。本规范第八条第二项所称之必要原则
及比例原则之意义 即如上所述。
(二)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宪法已将某些事项保留予代表人民之立法机关,须由立法机
关以 法律加以订定,才符合民主原则,如果没有由立法机关所制定之「法律」
授权,行 政机关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为。在法律保留原则下,各种干涉人
民自由权利的 行政行为不能以消极的不违反法律为已足,尚须有法律之明文依
据,故法律保留原 则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
而干涉人民自由与权利之措施并不以「法律」之直接依据为限,即使基於「法
规命 令」亦得为之,但法规命并须有法律之授权,且授权之内容、目的及范围
应於法律 中加以规定。
本使用规范性质属於法规命令,并非严格意义下的「法律」,因此本规范之内
容干 涉人民之自由权利时尚必须由法律授权,且该授权法律必须是授权之内容
、目的及 范围明白加以规定的。
参考资料:吴庚,行政法理论与实用,增订五版,页57、82、86
TANet相关管理原则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MOECC/EDU0865001/tanet/tan-intro/2-1.htmTANet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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