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ltawai (delta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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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设计] 99年度优良公用频道节目奖励活动
时间Mon Aug 23 15:27:36 2010
活动网址: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62464&ctNode=4111
详细内容:
一、 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
为充实公用频道内容,鼓励学生及社会人士制作优良公益性、艺文性、社教性节目於公
用频道播送,以推广接近使用媒体观念、发挥社会教育及公共服务之功能,特订定本要
点。
二、 本要点所称公用频道,
系指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依有线广播电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免费供政府机关
、学校、团体及当地民众播送公益性、艺文性、社教性等节目之专用频道。
三、 本要点经费由
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有线基金)相关预算支应。
四、 奖励名额及方式:
(一)学生组:分为大学(含研究所)组、高中(职)五专组,每组之奖励名额及方式
规定如下:
1、特优:一名,颁给奖状一面及奖金新台币十五万元,得从缺。
2、优等:三名,各颁给奖状一面及奖金新台币十万元,得从缺。
3、佳作:五名,各颁给奖状一面及奖金新台币七万元。
(二)社会组:
1、特优:一名,颁给奖状一面及奖金新台币二十万元,得从缺。
2、优等:三名,各颁给奖状一面及奖金新台币十五万元,得从缺。
3、佳作:五名,各颁给奖状一面及奖金新台币十万元。
(三)得奖之节目,如系二人以上共同报名参赛者,各颁奖状一面,奖金平均分配。
(四)本局得视立法院审议有线基金预算结果,酌减奖励名额或停止奖励。
五、 参赛者资格:
(一)学生组:
1、大学(含研究所)组:限就读於中华民国境内合法设立之大学及研究所学生报名参赛
;其为共同参赛者,人数不得逾五人。
2、高中(职)五专组:限就读於中华民国境内合法设立之高中(职)五专学生报名参赛
;其为共同参赛者,人数不得逾十人。
(二)社会组:
凡领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且年满二十岁之自然人,均可报名参赛;其为共同参赛者,
人数不得逾五人。
(三)参赛者应拥有参赛节目之着作财产权。共同参赛者,亦同。
六、 参赛节目应具之条件:
(一)曾报名参赛优良公用频道节目奖励活动之节目,不得报名参赛。
(二)已获其他机关(构)奖金之节目,不得报名参赛。
(三)学校所制作或商业性质之教学节目,不得报名参赛。
(四)参赛节目规格:
1、制作完成之节目,其片头与片尾不得有非参赛者之识别标识。
2、应为DVD VIDEO格式且解析度为720x480以上画素。
3、长度应为十分钟以上六十分钟以下。
(五)参赛节目之内容(含脚本),除音乐外,均应由参赛者自行创作。参赛节目使用
之音乐,除自行创作外,应取得合法授权。
七、 参赛件数规定:
(一)每一参赛者报名件数以三件为限。违反者,应全部不予受理。
(二)每一参赛节目仅得择一组别参赛。违反者,应全部不予受理。
八、 得奖节目着作权相关规定:
(一)得奖者同意无偿授权本局就得奖节目於非营利用途下,自中华民国(以下同)九十
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於网际网路、有线电视之公用频道、自制
频道及数位频道公开传输、公开播送,次数不限。得奖者并同意本局为前开利用目的,
得重制得奖节目,并於得奖节目片头或片尾加注所获奖项相关资讯。
(二)得奖者应担保第三人就得奖节目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如有涉及他人着作财产权或
其他权利争议时,概由得奖者完全负责,与本局无涉。得奖者违反本款担保责任致本局
无法利用得奖节目时,得奖者应赔偿本局新台币二十万元。因而致本局涉讼时,得奖者
应无条件辅助本局於该诉讼系属中,主动为诉讼参加。如最後经和解或法院确定判决,
本局应赔偿该第三人时,得奖者并应赔偿本局所受之一切损害(包括但不限於和解金、
诉讼费、律师费、对第三人之赔偿)。
(三)得奖节目有利用他人音乐着作时,应取得各该音乐着作之着作财产权人同意其音
乐着作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於得奖节目中利用(包括
但不限於重制、公开传输、公开演出、公开播送及其他之利用)之书面授权文件。其有
涉及着作财产权争议时,应由得奖者负责,概与本局无涉,因而致本局涉讼时,得奖者
应无条件辅助本局於该诉讼系属中,主动为诉讼参加。如最後经和解或法院确定判决,
本局应赔偿该第三人时,得奖者并应赔偿本局所受之一切损害(包括但不限於和解金、
诉讼费、律师费、对第三人之赔偿)。
(四)前二款得奖者之责任及赔偿义务不因本奖励活动之完成而终止。
九、报名日期:(99.8.4公告修正)
(一)自公告日起至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逾期报名者,不予受理。
十、每一报名参赛节目应检附之资料、文件(文件均应以直式A4纸张双面印刷,格式为
横书由左向右编排):
(一)报名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身分证明文件:
1、学生组参赛者,应检送学生证影本或在学证明一份、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一份(格式如附件二);其属外籍学生参赛者,应检送学生证影本或在学证明一份及在
台居留证明文件影本一份。未满二十岁之参赛者,并应检附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参赛并
承诺承担得奖者依本要点应负责任之同意书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2、社会组参赛者,应检送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三) 参赛节目DVD一式六份,光碟封面标示节目名称、参加组别及节目长度。但DVD如
有无法播送或播送状况不佳等情形,本局得通知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全者,
不予受理。
(四) 参赛节目内容及创意理念简介(一千字以内)一式六份(格式如附件四)。
(五)参赛节目内容利用他人着作情形之切结书(格式如附件五)。
(六)综合切结书一份(格式如附件六)。
前项各款检送之文件、资料,除第(三)款规定外,无补正之机会,文件、资料不全或其
内容违反本要点规定之一者,本局应不予受理。
参赛者检送之文件、资料,不论是否受理或获奖,均不归还。
十一、递件方式:(99.8.4公告修正)
(一)邮寄者:应以挂号为之,并应於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含)前寄至台北市中正
区天津街二号行政院新闻局广电处三科(以邮局章戳为凭)。
(二)亲自送达者(含委托他人):应於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十七时三十分前,送至
台北市中正区天津街二号一楼「行政院新闻局收发室」(以收件登记为凭)。
(三)逾时送达者,本局均不予受理。
(四)信封封套正面应注明「参加九十九年优良公用频道节目奖励徵选活动」。
十二、评选作业:
参赛者检附之文件、资料,经本局形式审查符合第五点至第七点、第九点、第十点规定
者,即进入评选作业。
评选作业由本局遴聘学者、专家,组成评选小组办理。评选标准及评分方式由评选小组
另订之。
十三、得奖者请领奖状及奖金之程序:
得奖者应於本局指定期间内,检送下列文件予本局,经本局审查无误後,本局始核发奖
状、奖金:
(一) 奖金领据。
(二) 符合第八点第(三)款规定之音乐着作着作财产权人授权同意书影本。得奖人应於
每页影本注明「与正本相符」,并由得奖人签名或盖章,得奖者未满二十岁者,并应由
其法定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得奖者违反前项规定者,视同自动放弃得奖资格。
十四、得奖者应於得奖後一个月内,
将完整之得奖节目分段剪辑(每段节目内容以十分钟为上限)为720×480以上画素之影片档
案,并汇入「国家影视产业资讯平台」(
http://TAVIS.tw)。
十五、得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应撤销其得奖资格,得奖者应於本局指定期限内无
条件缴回已领之奖状及奖金,且於其应缴回之奖状及奖金未完全缴回前,本局应不受理
其申请本局任何奖励、补助:
(一)以虚伪不实文件、资料得奖。
(二)违反本要点规定之一者。但本要点另有规定者,并应依其规定办理。
十六、本要点有关本局之权利,
因组织法规变更,由承受本要点业务之行政机关概括承受。
本要点如有疑义或其他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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