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ultani ( )
看板Competence
标题[其它] 流行音乐创作竞赛
时间Thu Jul 14 17:06:25 2005
http://www.2005mib.com.tw/
music competition
『初赛』
1.参加资格:
凡领有中华民国身分证之国内大专院校在学学生(含应届毕业生、研究生)之个人或团体
(2-6人)均可报名参加,每人(组)参赛作品以一件为限,如词、曲分属不同人,应由参
赛者取得其他词(曲)创作者之同意後,始得报名。
收件日期: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止,逾时不予受理。
2. 作品型式:
a. 参赛作品可以国语、闽南语、客语、原住民族语之任一或混合语系(含外语)创作为原
则 ,曲风不限。
b. 歌词演唱部份以二至五分钟为限。
c. 参赛作品须同时包含词与曲之创作,单以词或曲参赛,将不列入评选。
d. 参赛作品可以个人演唱、重唱或乐团等任何型式(择一)呈现。
3.收件方式:
本项比赛采线上报名方式;参赛者可依线上报名按各项指示及报名表格详填後,以规定格
式上传档案参赛(如为原住民族语参赛者,应以罗马拼音及中文意思并列方式表达,且加
注为何族语言),如有填写不实者,经查证後取消参赛资格。
4.前三十组入围名单公布日期: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将於「作伙搞音乐」专属网站上公
布,并将其作品建置於「作伙搞音乐」网站上供浏览人员试听。
5.承办单位会以专函及专人电话通知【初赛】入围者,入选者应亲自参加【复赛】演出,
如无法亲自参加则视为弃权。
music competition
『复赛』
1.复赛日期: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09:00~17:00。
2.复赛地点:国立台湾师范大学综合演讲厅(台北市和平东路一段129号2楼)
3.【复赛】演出时,每组上台演出以10分钟为限,演出顺序依照报名标号排序,.无法参
加【复赛】视为弃权,并依【初赛】成绩依序递补至十组。
4.【复赛】演出後,依评审成绩选出前十组创作音乐,入围者须与<创业经营团队>共同
参加【研习营】,经各项评比与媒合,於十五组<创业经营团队>中择一经营团队为其音
乐产品进行改造,由<创业经营团队>为其作品做创业计画、宣传、行销、包装之创意改
造,并於决赛中演出,依评审遴选出各奖项。
5.无法参加【研习营】视为弃权,并依【复赛】成绩依序递补至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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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赛』
1.决赛日期: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2.决赛地点: The Wall这墙音乐艺文展演空间(台北市罗斯福路四段200号B1)
3.呈现方式:
a.经【研习营】配对,依【创意产品化】阶段实作之後,<流行音乐创作组>与<企业经
营团队组>一同展现实际成果。
b. <流行音乐创作组>与<企业经营团队组>并於现场设立摊位已展示成果作品。
4.决赛评审:
进行实际表演,由评审委员及现场参与民众分别进行创业计画书及表演之评选及投票
专业管理人:音乐创作人、专业经理人等。
(评分占比重85%)
现场民众:亲友团,以青少年、大专生为主要投票者。(评分占比重15%)
5.评选方式:
聘请相关「流行音乐专业制作人、流行乐界创作人、流行音乐唱片界代表及文化界代表」
等学者专家担任评审。
6.注意事项:
(一)参赛作品须属参赛者本人创作,未曾出版或未曾得奖之作品,且不得有抄袭之情事;
如为翻译作品,亦不予受理。
(二)凡违反前款规定者,取消参赛资格;如果违反情事在颁奖後始为主办单位知晓者,主
办单位除追回已颁授之奖金、奖盃外,并对违反人求偿专辑修正及销毁之费用。
(三)入选作品嗣後如涉及着作权纠纷,损害第三人权利者,由参赛者自负法律责任;一经
法院判决败诉确定者,取消其入选资格。
(四)得奖作品之着作财产权归创作者本人享有,但主办单位得无偿利用该得奖作品於国内
外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及公开发表等非商业性用途。
(五)入选者除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须配合参加主办单位所举办之相关宣传活动。
(六)本活动颁发之奖金将依所得税法扣缴15%。
(七)所有徵选作品恕不退件 ,请创作者自留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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