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ceheart (好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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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请问各位学长姐
时间Fri Feb 14 23:29:44 2003
国立台湾大学电机工程学系招收转系生办法
88.10.14 88学年度第一次系务会议修正通过
88.10.8谘议会通过
84.3.4系务会议通过授权谘议会于84.3.17修正通过
第一条 申请转入本系学生之资格如下:
一、在本校每学期平均成绩均应在七十五分(含)以上者。
二、一年级学生以平转二年级为限。
三、二年级学生,以降转二年级为限,但修满电机系二年级必修学分三分之二以上,
且在本校总成绩平均达八十五分(含)者,可转入三年级。
四、三年级学生,以降转三年级为限,但必须修满电机系二年级全部必修学分及必选
学分六学分,且在本校总成绩平均达八十五分(含)者。
第二条 一、大学入学考试成绩优於原本系录取标准,且在学期间曾获书卷奖或每学
期平均成绩排名均在该系前百分之二十者,得经谘议会审核後迳予录取。
二、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者外,一律参加当年本系为申请转系、辅系及双主修者所
举办之『物理』及『微积分』考试。考试时间为每年七月下旬。
第三条 录取名额与辅系及双主修生录取名额合计总共人数,以不超过本系原核定新
生名额及教育部分发新生名额总和之二成为度。除第二条第一款之学生外,成绩评定方
式如下:
一、『物理』及『微积分』之考试成绩各占25%,两科共占50%。
二、在本校历年之学业成绩总平均占25%。
三、『普通物理学甲』及『微积分甲』之成绩(上、下学期平均)各占12.5%,
两科共占25%。
第四条 未修『普通物理学甲』及『微积分甲』者必须参加暑修,其暑修第二学期成
绩若未及并入转系考虑时,以其转系考试成绩计算之。
注:二年级学生具备第一条第三款之资格可转入三年级者,报名时其第一志愿可填电
机系三年级,第二志愿可填电机系二年级。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加修电机资讯学院
电机工程学系为双主修审查办法
89.12.8 八十九学年度第一次系务会议通过
本系84.3.4系务会议通过
授权谘议会于84.4.21订定
第一条:国立台湾大学电机资讯学院电机工程学系(以下简称本系)为确立外系学生
加修本系为双主修审查标准,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系学生加修本系为双主修之审查,由本系谘议委员会处理之。
第三条:外系学生申请加修本系为双主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本校大学部学生修毕「普通物理学甲」(上、下)及「微积分甲」(上、下),
各该科上下学期平均成绩分别达八十分(含)以上者。
二、本学年每学期学业平均成绩达八十分(含)以上或成绩名次在该班学生人数前
百分之十以内者。
以上成绩以小数点後第一位四舍五入计算。
第四条:符合前条资格之学生,须报名参加当年本系为申请转系、辅系及双主修者所
举办之「物理」及「微积分」考试。考试报名期间为当年七月上旬,考试时间为当年
七月下旬。
第五条:成绩评定方式如下:
一、「物理」及「微积分」之考试成绩各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在本校历年之学业成绩总平均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普通物理学甲」及「微积分甲」之修业成绩(上、下学期平均)各占百分之
十二点五。
第六条:当年录取名额与转系生及辅系生合计总共人数,以不超过本系原核定新生
名额及教育部分发新生名额总和之二成为度。
第七条:录取名单於当年八月中旬公告。经录取者始得於本校规定之期限内向本校
提出申请加修本系为双主修。
第八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悉依本校所订各学院系修读双主修办法处理之。
第九条:本办法经本系系务会议通过并报请本校核备後施行,修改时亦同。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加修电机资讯学院
电机工程学系为辅系审查办法
89.12.8 八十九学年度第一次系务会议通过
本系84.3.4系务会议通过
授权谘议会于84.4.21订定
第一条:国立台湾大学电机资讯学院电机工程学系(以下简称本系)为确立
外系学生加修本系为辅系审查标准,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系学生加修本系为辅系之审查,由本系谘议委员会处理之。
第三条:外系学生申请加修本系为辅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本校大学部学生修毕「普通物理学甲」(上、下)及「微积分甲」
(上、下),各该科上下学期平均成绩分别达七十五分(含)以上者。
二、本学年每学期学业平均成绩达七十五分(含)以上或成绩名次在该班
学生人数前百分之二十以内者。
以上成绩以小数点後第一位四舍五入计算。
第四条:符合前条资格之学生,须报名参加当年本系为申请转系、辅系及
双主修者所举办之「物理」及「微积分」考试。考试报名期间为当年七月
上旬,考试时间为当年七月下旬。
第五条:成绩评定方式如下:
一、「物理」及「微积分」之考试成绩各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在本校历年之学业成绩总平均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普通物理学甲」及「微积分甲」之修业成绩(上、下学期平均)各
占百分之十二点五。
第六条:当年录取名额与转系生及双主修生合计总共人数,以不超过本系
原核定新生名额及教育部分发新生名额总和之二成为度。
第七条:录取名单於当年八月中旬公告。经录取者始得於本校规定之期限
内向本校提出申请加修本系为辅系。
第八条:辅系课程规定如下:
一、获准加修本系为辅系之外系学生应加修以下所列本系所开专业(门)
必修目二十四(含)学分以上。本系指定专业(门)必修科目如下:交换电路
与逻辑设计、工程数学(机率、微分方程、线性代数、复变)、电路学(一、二)
、电磁学(一、二)、电子学(一、二、三)、电工实验(一、二、三)及
八选三电工实验等四十二学分。
二、如已修习非本系所开之课程中有与前项辅系指定必修科目相同者,或即使
科目名称不同,但授课内容相同者,均不得再选前项指定科目作为辅系科目学分。
三、如因第二项规定致使虽修毕第一项所列合於规定之科目後尚不足
廿四学分者,可以选修本系所开之必选科目或选修科目抵算。
第九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悉依本校所订各学院系设置辅系办法处理之。
第十条:本办法经本系系务会议通过并报请本校核备後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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