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urphyWu (雪涛侠隐)
看板ComicHouse
标题[情报] 跟老板沟通要理性
时间Sat Jan 7 09:19:32 2012
不要因为一时情绪而失控。
该还的书和逾期金还掉,有些话不要轻易说出口,多数租书店都不可能拿你怎麽样。
最後走到这一步,其实没什麽好处。
(老实说,会走到这一步还真不容易,现场情况可能真的有点混乱)
以下人名、店名已全数马赛克。
资料来源: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裁判字号】 100,审简,397
【裁判日期】 1001031
【裁判案由】 侮辱罪
【裁判全文】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刑事简易判决 100年度审简字第397号
公 诉 人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0 年度侦字第1445
5 号),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认宜简易判决处刑,爰不经通常审
判程序,迳以简易判决处刑如下:
主 文
○○○公然侮辱人,处罚金新台币伍仟元,如易服劳役,以新台
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实及理由
一、○○○因向○○○所经营,址设○○县○○市○○路○○号
之○○租书坊(下称租书坊)租书逾期未还,而经○○○多
次催讨後,竟因此心生不满,乃於民国99年12月4 日下午 7
时30分许,在租书坊尚在营业之际,至不特定多数人得以共
闻共见之租书坊内,拍打柜台桌子并以「你们店是黑店吗?
」、「你们老板是流氓吗,是开流氓店?」,及其会出去宣
传租书坊是黑店这件事等语,公然侮辱○○○。
二、上开犯罪事实,业据被告○○○於本院讯问中坦承不讳,并
核与告诉人○○○於警询时之指诉,及证人即租书坊店员○
○○、○○○分别於警询及侦讯时之陈述、证述大致相符,
足徵被告之自白与事实相符,而可采信,是本案事证明确,
被告犯行洵堪认定,应依法论科。
三、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309 条第1 项之公然侮辱罪
。爰审酌被告仅因租书纠纷,即对告诉人为公然侮辱,所为
实不足取,惟兼衡本案所生危害之轻重,及被告於犯後终能
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易服劳
役之折算标准。
四、依刑事诉讼法第449 条第2 项、第3 项、刑法第309 条第 1
项、第42条第3 项,刑法施行法第1 条之1 第1 项、第2 项
前段,迳以简易判决处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决,应於判决送达後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
,上诉於本院合议庭。
中 华 民 国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苏昌泽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官 石晓芸
中 华 民 国 100 年 10 月 31 日
附录本案论罪科刑依据之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第309 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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