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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Romances 看板] 作者: DARKASUKA (DARKASUKA) 看板: Romances 标题: [心得] 如果有一天,租书店倒光了... 时间: Sun Jun 21 14:08:51 2009 租书店,其实是个里外不是人的行业 对内,我们没有一个能够凝聚的工会,我们的员工没办法循最正规的管道获得劳健保 当书价恣意的涨幅起落时,我们没有声音能够去质疑、去呼吁或是去抗议。 最後只能羊毛出在羊身上,交由牧羊人(店家)自行拿捏。 涨对不起顾客,不涨对不起自己... 至於面对那些惯性倒书客、窃书贼,我们也欠缺了那能够联合抵制借以遏止歪风 的团结性。 对外,每逢过年三假,就需要面对警方自由心证的取缔 明明做好分级却仍旧要抓就抓 要上手铐就上手铐、要跟烟毒犯关在一起就关在一起、要罚钱就罚钱 抱怨的人落落长,官方一句:再讨论~ 就毫无下文的傻傻等到下一次长假,然後眼看一切重复继续... 之前负责筹备的,最新消息是两个月前收到经济部回覆的公文, 内容大致上是说公会不宜成立,反对的理由是讲到着作权法的不明确。 总而言之看那内容,就是出版业工会觉得,书是要用买卖的才合法。 用租的,他们觉得没有很合法,讲来讲去看起来是想搞如同DVD签约授权那套... 板上的诸位 如果有一天,租一本言情小说租金等於一片DVD,对於店家、对於客人而言 会认为这,是个梦想?? 还是个梦魇?? 如果有一天,台湾的租书"店"(某人曾说:因为没有工会所以不配称为业)全部消失了, 想要看到实体书必需只能用买的、去书局罚站。 不然就是剩下网路中,那些无版权或是需付费的... 对各位而言,是否依旧是无所谓? (还是反正,台湾IC代工的电子纸在欧美正夯~就让我们身体力行吧!?(  ̄ c ̄)y▂ξ) 是否工会真的成立无望?当然也不是没有成立的方法, 但是店家必须要团结、真的很团结、二话不说的团结, 并且除了店家,身为消费者的各位也要团结,这样才有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 确保自己的权益。 板上的诸位 如果,您和您常光顾的租书店关系不错,并且也认同他们存在价值的话, 可否请您为了自己也为他们去关心这件事情? 手边有个活动比较近期的 「好书?禁书?谁来告诉我?」出版品分级及管理法令讲座暨座谈会 主办单位: 中华出版伦理自律协会、中华动漫出版同业协进会、台北市政府观光传播局 日期:98年6月26日 时间:13:50~17:00 地点:台北市立图书馆总馆国际会议厅(台北市建国南路二段125号10F) 宗旨: 为缩减出版业者及警察、行政单位双方对「限制级出版品」与「猥亵出版品」 的认知差距,兼顾司法、行政单位执法原则与出版、通路业者之合法权益, 本会特办理讲座暨座谈会活动,并邀请专业人士担任讲师, 协助出版业者了解「限制级出版品」与「猥亵出版品」在法理及管理实务上的差异 并透过座谈活动,使出版相关业者与政府主管单位就出版品管理实务工作进行意见交流。 虽然报名时间已经过了,不过应为是半开放的,所以还是欢迎感兴趣的到场旁听... -- 话说这两天,一直有客人抱怨最近好看的书很少,文笔的平均值也不好 有些书根本贵得没道理... 刚好手边有相关的活动所以顺便来碎碎念一下..囧rz 以上内容若与本版版规不合的话,晚点我会自D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20.180
1F:推 coffeecocoa:拍拍 爆地点 加油~~ 06/21 14:21
gloria3136:是梦"魇"喔~ 三声 原本想用梦___!?....後来想想算了...囧rz
2F:推 hantom:如果都倒光了 那大概只能上图书馆了 orz 06/21 16:55
3F:推 nouveauriche:感觉很白痴...租书店是支持出版业的一大来源吧.. 06/21 18:21
4F:→ nouveauriche:居然想动脑筋到大客户身上...这些出版夜市不想活了똠 06/21 18:22
5F:→ Ruslan:应该问新闻局吧 唉 06/21 18:36
6F:推 paiwrong:唔..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魔高一尺道... 应该是有办法的 06/21 20:39
7F:推 w0421:好久没上刷书手看了...没想到现在状况这麽糟... 06/21 22:26
8F:推 aramaram:少了租书店 我就少了很多书可以看 06/21 22:44
※ 编辑: DARKASUKA 来自: 123.193.20.180 (06/21 23:03)
9F:推 juneday:租书店如果想要理直气壮的大声讲话 只能透过修法来解决了 06/22 00:45
10F:→ juneday:因为着作财产权的内容的确有包括「出租」这项权利 06/22 00:46
11F:→ juneday:意即 买书回来再转卖没问题 但用租的就有法律上的疑虑 06/22 00:47
想引用法条前,建议最好是请先确认解释内容喔~(>.~) 因为~ 根据着作权法 第60条第一项 原件或合法重制之出租物着作原件 或其合法着作重制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该原件或重制物。 但录音及电脑程式着作,不适用之。 用白话文说: 就是根据这一条,只要你是合法取得 (包括购买、二手、三手、n手、在地上捡到, 送去警局宣告半年无人认领所以变成你的) 你就可以出租, 但是不包含录音跟电脑程式。也就是说,书籍、画册、漫画等~ 是可以於合法购买後,再"出租"的。 但是唱片(属於录音)跟电脑程式 是绝对不行的。 问题是就拿DVD来说 美国的DVD发行是没有在分出租与销售版本的。 但是到了台湾却有分成了出租与销售的权利, 一片DVD的这两项权力在台湾是分开的, 销售版本是权利卖断,所以也可以用来出租! 可是出租版本却只能使用在出租的营业项目。 那问题来了, 第一点: 根据着作权法, 正版的影片到底属不属於录音? 影片当然是包含声音跟画面。所以,"如果将影片里的声音视为录音", 那正版影片的所有人 就不可以根据着作权法第60条第一项将光碟作出租使用了 但是"可以当2手品转卖。" 第二点: 在正版影片的外包装及影片画面的开头都有警语 本影片仅授权供家庭拨放使用,除版权所有人书面批准外, 不得以任何形式翻录烧烤出租...等bala~bala~警语 如果要将这一段警语视为版权所有人(片商)对消费者的附带条件买卖契约 那消费者购买正版影片的举动,理论上就可以视为同意版权所有人的附带条件, "只买到正版影片的在家庭私人场所观赏的权利,其他出租、 转卖转让的行为都不被允许。" 如果是这样的话,第一个歧点是, 站在消费者的立场,这契约应该很不划算。并且有失公平交易的比例原则。 (公平交易委员会~上阿!?) 也有另一种说法是认为,如果将这样的声明警语视为是属於定型化契约类型的话, 那其片面效力更是有所争议的。因为这会与着作权法第59条之1及第60条抵触 所以应属无效。 第二个歧点是, 那如果警语真的属於无效, 那衍生出的论点是 只要是消费者合法买到的正版影片,就可以将之出租、转让、转买 也就是说 如果这警语是无效的 -- 今天问题是在於,部分出版商"眼红"影事业的商机,也想要在实体书这块这样子搞 把权利分成出租与销售的权利, 电子纸很好,问题是每本电子书,既不能传阅也不能分享(要授权需另付费) 还要吃电...跟实体书相比,你会觉得哪一种比较划算? 而他们如果想修法更改这样玩的话,今天第一线挡在面前的就是出租店家 因此这些年来,他们总是死活都不会让租书店成立工会,成为一个"行业"... 如果按造他们的目标这样玩下去 最後会变成就好比说 今天如果一个店家把你手上,原本是跟他买来的棒棒糖(书)抢回去 只还你根棒棒糖(书)的棍子(电子档),说是现在起, 之前的定价只够买根棍子(电子档), 那棍子上还刻满了使用条件: "从现在起,你要只看我一个,阅读我,不准删我,答应我的每一件事都要做到 对我说的每一句话都要真心,不可分享我、另存我、要付钱给我 人家欺负我你要第一时间过来帮我,我到期,你要为我续期。我收费,你要为我付费。 永远要觉得我最美,做梦时要梦到我、在你的电子纸中只有我" (真...贴切!!囧rz...) 上面的糖(拥有权)要吃,需要另外付"授权费"...你会作何感想?? ※ 编辑: DARKASUKA 来自: 123.193.20.180 (06/22 1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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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20.180
12F:推 kojiro0531:我自己也是漫画出租业 推你的文~~ 06/24 15:48
13F:推 Anail:有心 推一个 06/25 00:08
14F:推 slang:的确,有公会当然好很多,看到恶意倒书客就很赌烂 07/13 17:23
15F:推 b8702005:推一个 10/24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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