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urphyWu (雪涛侠隐)
看板ComicHouse
标题[情报] 警署行字第0970143057号(附件)
时间Fri Feb 20 19:10:24 2009
员警查察取缔疑似猥亵出版品之执法手段是否过当疑义
一、关於搜索手段
(一)员警未经当事人同意下,可否迳行搜索?当事人可否拒绝搜索?员警搜获之出
版品可否作为据以移送之证物?
本署意见:
一、员警站在第一线肩负维护社会治安、侦查犯罪职责,面对状况瞬息万变,常需立
即作出决定并采取适当、适法之行动,难免发生时间上不及声请搜索票之急迫情
形,惟为维护人民之基本权利,如有必要无票搜索,自应恪遵刑事诉讼法第 130
条附带搜索、第 131条第 1项对人之迳行搜索、第 131条第 2项对物之迳行搜索
、131 条之 1同意搜索等例外搜索之规定。
二、员警欲执行无令状搜索,事前须自行审酌是否符合上开四种无令状搜索相关法定
要件,如符合始得发动;事後则须循一定程序报请司法审查。个案上如未得受搜
索人自愿性同意,固不得发动「同意搜索」,然如符合其他无令状搜索之法定要
件,仍得发动搜索,依刑事诉讼法第 132条规定并得用强制力。
三、搜索时,如发现可为证据或得没收之物,得扣押之(第 133条第 1项)。对於已
扣押之证物,无论其有无证据能力,依法员警无权迳予发还,且原则上应移送检
查官处理。
(二)员警虽着制服但未出示证件,可否迳行进入营业场所进入搜索?当事人可否制
止员警之行为?
本署意见:
一、依警察职权行使法第 4条第 1项规定,警察行使职权,应着制服或出示证件表明
身分,并应告知事由。其中着制服或出示证件表明身分,二者择一即可;惟为化
解民众疑虑,在未妨碍职权行使前提下,可依民众要求而出示证件。另刑事警察
人员执勤时,均应出示「刑警证」或「刑警徽」。第 2项同时规定,警察未依前
项规定行使职权者,人民得拒绝之。
二、公共场所、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及有违序或违法行为之虞经该管警察机关指定为临
检处所之场所,警察依警察职权行使法自可进入作一般「任意性」(非强制性)
检视,未发现不法情事,即不得对在场民众迳为盘查身分及任意妨碍其营业。至
於进入後对於在场人员之身体、物件、电磁纪录、住宅或场所为搜索、扣押处分
,仍应遵循刑事诉讼法第11章关於搜索及扣押之规定,并依其具体情形,经法院
事前或事後之令状审查。
(三)员警依《刑事诉讼法》第 131条之 1规定进行同意搜索,可否要求当事人事後
签署「自愿搜索同意书」?当事人可否拒绝签署?
本署意见:
「自愿搜索同意书」并非现行警察侦查犯罪手册所附之文书格式,惟其可作为「证明
」同意搜索之方式之一。受搜索人如於事前确有同意之事实,纵然事後拒绝签署此一
文书,亦不必然代表员警违法搜索。例如员警於搜索全程有录音、录影,可看(听)
出受搜索人同意搜索之意思,或有其他在场人可证明。现行之搜索扣押笔录中,「执
行之依据」栏亦列有同意搜索一项,如员警选勾此项,并经受搜索人签名,亦可作为
同意搜索之证明。
(四)对於固定场所、时间开店营业且未有逃亡疑虑之出版品租售业者及店员,是否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131条规定之员警进行迳行搜索要件,可由员警进行迳
行搜索?
本署意见:
参照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5184号刑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 130条规定附带搜索之范
围,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体、随身携带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触
及之处所为限,同法第 131条第 1项所定紧急搜索,其目的在迅速拘补被告、犯罪嫌
疑人或发现现行犯,亦即得以迳行进入人民住宅或在其他处所搜索之对象,在於「人
」而非「物」,故对开设店面摆设疑似刑法第 235条规定之猥亵物品之商店,并非不
能依法声请搜索票後,再持票执行搜索,是以,此类案件自应於事前声请搜索票为妥
。
(五)对於经出版社发印出版、通路商铺货至全国各出版品租售店面之出版品,在无
情况急迫下,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131条规定之「在二十四小时内,证
据有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之虞」之条件,可由员警而非由检察官以迳行搜
索的方式进行搜索?
本署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 128条之 2规定,搜索除由法官检察官亲自实施外,由检察事务官、司
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执行。第 131条第 2项之「对物紧急搜索」,仅授权检察官判断
是否发动。员警若认为个案有符合第 131条第 2项之要件,应即报请检察官指挥,经
检察官同意发动搜索後,於其指挥之下执行本项搜索。
二、关於取缔时间
一般租书店固定营业时间大多自中午开始,警察是否必要「总是」在夜间进行取缔查
察工作,迫使被取缔之当事人必须配合侦讯程序,而被留置於警局过夜?
本署意见:
员警站在依法协助侦查犯罪之立场,自应依民众检举、告诉、告发或执勤中发现等,
随时进行调查处理;至於具体个案是否必要於夜间执行临检取缔,应由当地辖区警察
机关主管长官衡酌实际状况判断。
三、关於使用警铐或其他戒具
员警对於配合留置且无攻击他人、毁损物品之企图,也无自杀、自伤企图之当事人,
是否必要依《警察职权行使法》第20条规定加上警铐或其他戒具?移送过程中亦然?
本署意见:
一、员警依警察职权行使法第20条之规定,得对有该条第 1项各款情形之人使用警铐
或其他经核定之戒具;另由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 2项、第 229条第 2项及解送人
犯办法第 5条第 1项、第 6条第 1款及第11条第 1款规定以观,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现行犯、或接受被拘提或逮补之犯罪嫌疑人,应解送检察官,
而於解送过程中,必要时得施以戒具。
二、另有关员警使用警铐之时机或条件,本署90年12月 4日(90)警署行字第204340
号函颁之「警察机关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铐应行注意要点」中亦有明定,应由执
行员警依具体个案之实际情形判断,不得逾越合理使用程度。
四、关於当事人自行录影、录音
(一)员警於当事人之营业场所内进行搜索时,或当事人於警局接受侦讯时,当事人
可否基於保障自身权益之前提,自行全程录影、录音?此影音资讯是否具证据
力?
本署意见:
一、刑事诉讼法第 100条之 1第 1项规定,讯问被告,应全程连续录音;必要时,并
应全程连续录影。但有急迫情况且经记明笔录者,不在此限;第 2项规定,笔录
内所载之被告陈述与录音或录影之内容不符者,除有前项但书情形外,其不符之
部分,不得作为证据。另第 100条之 2规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询问犯罪嫌
疑人时,准用之。
二、刑事诉讼法第 245条第 1项所规定之「侦查不公开原则」乃侦查程序之基本原则
。针对搜索程序,第 124条亦规定:搜索应保守秘密。按侦查不公开原则一方面
在保护当事人及关系人之名誉,另一方面亦有维持侦查效率的考量,以防止侦查
内容之外泄而导致湮灭证据或勾串、伪证等。因此,对於搜索与侦讯之过程,自
不宜由当事人自行录影、录音。
三、若员警确有未依法执行,可於案件侦查时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告诉或告发,并调阅
录影、录音带内容,以保护自身权益。
(二)员警可否制止当事人自行全程录影、录音?如员警出手制止,当事人可否进行
申诉?
本署意见:
如员警认为当事人对於警方查扣之物证有泄露侦查内容之虞或影响他人隐私之虞,当
然可以限制不得拍摄。另如果执勤员警没有录影、录音,当事人亦可要求其全程录影
、录音,事後要求员警之主官(管)查阅搜索时的录影带,对未依规定执勤部分,依
规定调查处理。
五、关於员警执法态度
员警於执行勤务时,可否制止当事人打电话寻求协助?於未有充分告知当事人之合法
权利、义务下,可否以诳骗方式诱使当事人於笔录上签字?
本署意见:
一、同前说明,如执勤员警认为当事人有泄露警方执行临检查察行动之虞或影响他人
隐私之虞,当然可以制止当事人打电话寻求协助。
二、讯问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依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应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
有罪名、得保持缄默,无须违背自己之意思而为陈述、得选任辩护人及请求调查
有利之证据。」第96条规定「应与以辩明犯罪嫌疑之机会;如有辩明,应命就其
始末连续陈述;其陈述有利之事实者,应命其指出证明之方法。」、第98条规定
「应出以恳切之态度,不得用强暴、胁迫、利诱、诈欺、疲劳讯问或其他不正之
方法。」另依第 100条之 2规定,前揭规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询问犯罪嫌
疑人时,准用之。从而员警於询问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自应遵守前揭相关规定
。
六、关於制作笔录时
(一)员警於制作笔录时,可否要求当事人依员警之指示回答问题?如当事人拒绝依
员警指示回答问题,员警可否中断录影、录音?如当事人要求於笔录中加入有
利於己之内容时,员警可否拒绝?员警可否中断录影、录音?如当事人要求於
笔录中加入有利於己之内容时,员警可否拒绝?
本署意见:
一、依警察侦查犯罪手册规定,询问不得提示、暗示,并应尊重被询人之人格,使能
在自由意志下坦诚供述(第 111点);制作笔录不必拘泥於文句辞藻,应力求通
俗易解,可保留原语气,或记载其所用之土语或俗语,藉以保持真实,使与受询
问人真意相符合(第 131点)。
二、依刑事诉讼法第 100条之 2准用第 100条之 1规定,员警询问犯罪嫌疑人时,除
有急迫情况且经记明笔录者外,原则上应全程连续录音;必要时,并应全程连续
录影。另依检察及司法警察机关使用录音录影及录制之资料保管注意要点第 4点
规定,录音、录影应自开始询问时起录,迄询问完毕时停止,其间应连续始末为
之。
三、综上,以及刑事诉讼法第 2条规定「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就该管案件,
应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第 1项)被告得请求前项公务员,为
有利於己之必要处分。(第 2项)」,如当事人要求於笔录中加入有利於己之内
容时,员警仍应依警讯时实际情形及全程录影录音之内容,核实记载。
(二)如当事人发现笔录中有不符实际情况之内容,当事人可否拒绝签名具结?如员
警以各种手段强迫当事人签名具结,当事人可否拒绝?
本署意见:
依警察侦查犯罪手册第 127点规定,受询问人如拒绝回答或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盖章
或按指印时,不得强制为之,但应将其拒绝原因或理由记载於笔录上,仍可发生笔录
之效力。另依检察及司法警察机关使用录音录影及录制之资料保管注意要点第 6点规
定,受询问人如对笔录内容有异议,而询问人亦认其异议有理由者,应即更正或补充
笔录之记载;如认异议为无理由,应当场播放录音、录影之内容予以核对,并依据核
对之内容,更正或补充笔录之记载或仅於笔录内附记其异议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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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predecease:其实就刑事诉讼法来说,无令状搜索是例外,但警察却把 02/22 01:11
8F:→ predecease:它当原则来适用,只能说警察为了业绩这种鬼话也编的出 02/22 01:13
9F:推 hs80108:同意楼上,基本上他们都会偏袒自己人啦~ 02/22 19:03
10F:→ hs80108:以前我们店也被搜索过,搜索警员的态度差到不行 02/22 19:04
11F:→ hs80108:同事在做笔录时,觉得他根本就是被他们威胁着在做笔录内容 02/22 19:06
12F:推 EMIRU720:事後能掰就掰 看看就好 02/25 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