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urphyWu (雪涛侠隐)
看板ComicHouse
标题[情报] 警署行字第0970143057号
时间Fri Feb 20 18:47:07 2009
内政部警政署 函
(省略联络专员电话与电子信箱等资料,如果确定能公开再公开)
受文者:中华出版伦理自律协会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8年 1月17日
发文字号:警署行字第0970143057号
速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说明三
主旨:有关员警查察取缔疑似猥亵出版品之执法过程是否过当等情疑义 1案,复如说
明,请 查照。
说明:
一、复贵 协会97年12月23日中华伦协总字第971204号函。
二、对大法官释字第 617号解释文所明示「猥亵物品」,各警察机关目前具体作为如
下:
(一)下述 2种情形均该当刑法第 235条散布、贩卖猥亵物品罪责:
1.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兽性交等而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之猥亵
资讯(归类为硬蕊资讯),一概禁止传布、制造、贩卖、持有。
2.其他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慾,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於众或不能忍受
而排拒的非硬蕊(或称软蕊)猥亵资讯,未采取如附加封套、警语或限於
依法令特定之场所等适当安全隔离措施等。
(二)为避免执法过当,造成扰民甚至违失情事,员警查处色情光碟、录影带,应
确实依照前揭大法官释字第 617号解释文意旨,判断是否属猥亵资讯或物品
,有无排除刑法第 235条该当罪责,如属软蕊者,并应衡酌具体案情,判断
个别案件所采取隔绝措施是否「适当、安全」,即应就「采取适当之安全隔
离措施」情形,一并注意予以蒐证。
(三)执行时视案情需要,声请搜索票执行,并应遵守比例原则,同时对是类案件
移送(报告)书应详加审核,避免发生误用法律或程序不当情事。
三、至来函所提员警执行搜索手段、取缔时间、执法态度与使用警铐或其他戒具、制
作笔录及当事人可否自行录影、录音等项质疑问题,汇整如附件。
正本:中华出版伦理自律协会〔106 台北市大安区新生南路 1段 133之 6号〕
副本: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台北县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局、台
湾省各县市警察局、金门县警察局、福建省连江县警察局、本署法制室、行政
组(均含附件)
署长:王卓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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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21.104.177
※ 编辑: MurphyWu 来自: 211.21.104.177 (02/21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