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edecease (抓不完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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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租书店遭受警察临检
时间Wed Feb 18 03:54:36 2009
刑法235条的公然陈列散布猥亵物品罪
在最近春安工作期间闹的风风雨雨的
我女朋友是一家漫画店的加盟业者,听说有其他加盟店已经被扫了
情形是这样的
警察穿着制服以临检的名义,并在架上拿了几本有贴限制级标签的书籍
告诉店家说违反了刑法235条的公然陈列猥亵物品罪
然後把店家负责人带去做笔录,并移送检察官,虽然检察官最後以不起诉处分
但经警察这样一折腾,生意都快不用做了,
所以总部写信告诉我们最近要多加注意
因为我本身自己是法律系的,我女朋友有点害怕,问我该怎麽办?
我查了一些实务见解後,发现其实实务对猥亵这标准还是有相当大的分歧
尽管大法官在617号解释作出来後,警察更是有恃无恐的拿着大法官解释到处扫荡租书店
使得许多租书店都快做不下去了,更有甚者成为了其他店家竞业攻击的对象
而常常会有其他店家看人家租书店生意太好,就假装是客人向警局告发陈列猥亵物品
警察三不五时就去临检一下,自然会影响人家生意
而为什麽警察只能用临检,而不是搜索呢?因为搜索要用搜索票啊,
而搜索票确切的来说,现在核发权已经回到法院手上,
也就是搜索票要声请已经不是那麽容易,所以警察常常只好规避法律用临检或同意搜索来
回避没有搜索票的窘境
但若是临检的话,依据大法官释字535号解释
重点1:
「临检之规定,并无授权警察人员得不顾时间、地点及对象任意临检、取缔或随机检查、
盘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警察人员执行场所之临检勤务,
应限於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处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为之,
其中处所为私人居住之空间者,并应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
且均应遵守比例原则,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重点2:
「临检进行前应对在场者告以实施之事由,并出示证件表明其为执行人员之身分。
临检应於现场实施,非经受临检人同意或无从确定其身分或现场为之对该受
临检人将有不利影响或妨碍交通、安宁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进行盘查。
其因发现违法事实,应依法定程序处理者外,身分一经查明,即应任其离去,
不得稽延。」
换句话说,警察要临检一定要
「在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处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为之」
所以你可以反问警察,我们租书店哪里发生危害了
在他要求你拿身份证确认时,依照535解释你可以反临检,也要求他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而且临检是在确认人的身份,一旦确认好身份,警察就不该再限制你就该让你离开
这时候你还可以请求警察马上离开,若他不离开,
他可能就会有刑法306二项受退去而仍留滞罪问题
若警察跟你说我接获线报,或有客人跟我们说你们这里有陈列猥亵物品
依照刑事诉讼法228条第一项规定
「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开始侦查」
而再依228第二项规定前项侦查得限期命司法警察调查
换句话说 警察因为有人告发,来你店里,其实就已经是发动侦查了
而只要是发动侦查,来店里的任何动作,就有可能是搜索范围
不会再是临检,这时候只要有警察说有人告发要来查案
你就一定要请他出示搜索票,没有搜索票一定要坚持不让他搜
当然警察可能会威胁利诱你签下「同意搜索」
记住千万别签,签了就等於是他们有了一张搜索票,当然他们就能去搜你的漫画店
所以你见到警察不要慌,一定要坚持住自己的立场,若被他们牵着鼻子走
只会让你自己更不利
最贱的是
警察最厉害的一招,因为你公然陈列猥亵物品,而且现在还在陈列架上,为现行犯
所以依刑事诉讼法88条逮捕你,我看过实务案例,还有员警当场给老板娘上手铐
就跟前几天有个妇人偷摘两棵波斯菊,被员警上手铐一样
法律赋予人人有逮捕现行犯的条件,但并不代表逮捕现行犯,就不需要比例原则啊
像这种是否是猥亵物品都还难以认定的情况下,或是两棵价值不到两元的波斯菊
确用这麽强烈的拘束人生自由手段,实在难说合乎比例原则啊
听说波斯菊案件惹的整个分局长因此下台了
我的意思是当他依现行犯要逮捕你时,我查了一下,还真的只能乖乖跟他回警局作笔录
否则他会用刑法135条妨害公务来恐吓你,但你要坚持不能让他铐手铐,
若他铐了就有可能有刑法302妨害行动自由罪,但警察一定会以刑法21条
依法令的行为,来抗辩阻却违法
不过你也可以抗辩:依法令的行为仍须合乎比例原则,若不合乎比例原则,
就没有阻却违法可言
总结来说,遇到警察用现行犯这一条来找麻烦,你真的只能乖乖配合
但是一定要注意笔录内容
因为他们说不定除了给你刑法235条的罪,
还会多送你一条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9条
「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
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他加了这一条,你绝对不能在笔录上签字,因为你并没有促使他人为性交易的资讯啊
警察常常为了业绩乱搞,半调子的懂法律去欺负不懂法律的人
难怪我的老师一直主张就算在侦查中,也要强制律师到场
这的确有必要,因为半懂法而玩法的警察太多了,你看检察官就不会这样
因为检察官有受过法律的专业训练啊
接下来案子跟你的人就会被移送到检察官那
当然我查了许多案例,最後都是被饬回,不起诉处分
严重一点的,就是缓起诉,但缓起诉有风险
如果你在缓起诉期间,警察又来扰乱,又来一次刑法235条
检察官很有可能就会撤销缓起诉
撤销缓起诉後你就会继续被侦查或直接被起诉到法院
而法院审理这类案子真的也是纷乱不一
不过近年来的判决多半是判无罪较多,因为近年来法官对於猥亵的定义,已经较为宽松了
只要有符合617号解释,设有专区专柜摆放18限的书籍,并有设置警告标语或加封模
而且还要内容与暴力、性虐待、人兽交无关,大抵都会是无罪判决
不过说真的收到这种无罪判决,通常都已经过了一年多左右了,
当事人要为这种事担惊受怕一年多
更惨的是有人接到无罪判决後没多久,警察就又上门了,然後为了警察业绩,
你要一直不断的上地检署,法院,一直在循环
其实有问题的是,整个法条的不确定法律用语,究竟什麽是猥亵
根本就没有客观标准,警察只要认为你这是猥亵物品,根本就不管你什麽大法官解释
就是要带你回警局作笔录,反正他们这样就有业绩,不管检察官起不起诉,跟他们无关
近年来是否有改我不知道,以前只要警察移送给检察官就有绩效积分,
不用管检察官起不起诉,所以造成警察常常乱移送,检察官收烂摊子的情形
但好像有造成争议,听说最近有改成要经检方起诉才有绩效积分
说真的,无辜的小店家,常常成了警方的靶子,甚至有些一生都没犯过罪的人
就因为开了一家漫画店,而有了前科纪录,而且罪名是「妨害风化」
说真的警察握有这麽强大的公权力
就应该要更受节制,毕竟我们又不是警察国家
套句审理赵建铭那名法官说的一句名言:「公权力被你们这些官给玩完了」
我更要说的是「人权被你们这些警察给玩完了」
难怪社会上对警察的观感还是这麽差
我不知道版上是否还有相关的店家,是否有跟我们有同样的情况
或者是你们已经有被做笔录,甚或不起诉,缓起诉
我希望能够有多一点的资讯可以收集
以便想想有什麽对策,能对抗这些邪恶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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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4.136.218
1F:→ xien721:先前去年刷书手就有一串这种相关的讨论,可以去申请帐号 02/18 10:41
2F:→ xien721:在那边爬一下文 我记得那边有位店长,把来临检该处理的应 02/18 10:42
3F:→ xien721:对,写的很清楚 02/18 10:42
4F:推 MurphyWu:晚一点看我能不能把今年1月最新的警署行字0970143057号函 02/18 11:23
5F:→ MurphyWu:key上来,网路上好像查不到,这份有很多执法细节资讯 02/18 11:24
6F:→ predecease:谢谢版大,这几天为了找相关资料,头痛的很 02/18 17:20
7F:推 MurphyWu:想不到最近居然忙到key不完……只好等有空再来谈一下 02/20 19:14
8F:→ MurphyWu:延误了时间,真是不好意思 02/20 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