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yzentins12 (..)
看板ComicHouse
标题Re: 我要投书…(请问几个关於这次分级的问题)
时间Fri Dec 17 02:43:38 2004
※ 引述《leerey (牧纸)》之铭言:
: ※ 引述《dyzentins12 (..)》之铭言:
: : ˋ(′~‵")ˊ
: : 这是依照可否归责或是否善尽善良管理之义务而定
: : 依的是个案!个案啦!!
: : 无论是上游的出版供应或下游第一线的零售或出租业者都有分级的责任
: : 上游是否有责,就端赖於是否在出版时就善尽好分级作业
: : 倘若零售商或出租店存心为了让销路更好,而把上游分好的部分故意略去而被查到
: : 难道这也要算在出版商身上?
: 简略回一下。
: 当然我相信这条法律是合理的,
: 出版社妥善分级,租书店却擅自将已分级的限制级图书提供给读者,
: 应该是与出版社无关。
: 但,如今众人担心的是,
: 出版社自律分级,柯南为普遍级,结果舆论譁然,
: 租书店提供柯南予未成年人,於是有人提告,指店家提供不当刊物给未成年人,
: 法官会怎麽判?
: 我们担心的就是,在现今的图评会判断下,会影响法官判决,使柯南变为限制级!
: 那麽租书店有罪,出版社有罪。
: 当然柯南一词仅是举例,你不必再拿柯南来论说「新闻局已澄清其为普遍级」,
: 租书店现在普遍自动调高分级标准,
: 许多店家自行将出版社为列入的书籍也一并贴上限制级标签,
: 你要说店家过度恐慌吗?这份恐慌是谁给的呢?
: 被判一次,业者的生意就完了,还要背一个猥亵前科,谁敢?
: 租书店自行提高分级,影响读者权益多重?
: 「为何租书店照着出版社给的分级表进行分级,却还是有被罚的可能?」
: 这是不是罚则过重呢?租书店无罪啊!
-->来人啊!!赶快把这孩子拖出去法治再教育一下.......气死我了
不光是我讲的这麽多,就连诸位先进也在板上po出不少正确的见解
原来您的核心问题就在这里喔!枉费我悉心诊断您哪里不解
就连刑事罚和行政罚构成要件都还雾萨萨?!(到底懂不懂啊)
限制级等於逾限吗?限制级可以招来一个猥亵罪吗?
行政法院只会在意裁量是否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则,是否有过当裁量?
绝不是一般刑事法院所在意的是罪行成不成立
您还是把观念糊在一块看,误认为限制级就该受公诉罪规范?
这是绝不容许的误解!!麻烦您自己用功一点看仔细,做个笔记分辨清楚
再有问题我真的帮不了您了~~
: : 但执行上更在乎个案认定及罪行法定主义!!
: : 这是要依个案审酌,怎麽这样就可认定并且二分呢?!
: : 举这种例子,无法在通案立论上说服!!!
: : 更何况''立法从宽,执法从严''或''立法从严,执法从宽''另有他的申论基础
: : 在这里您应该举猥亵罪的例子来讨论最为适当,怎麽会''牵拖''到着作权法呢?
: 事实上,我并不在乎法律到底抓不抓顾店工读生(知情状态),
: 我只是意欲藉由两个举例,
: 衬托对照出「立法从宽,执法从严」,「立法从严,执法从宽」的两者差异。
: 就请不必对举例的内容在进行讨论了。
: 我承认我的举例或许有於法不正确的地方(有没有我根本不知道),
: 但用意在衬托对比上应能达成效果。
: 或者,可以请阁下再帮忙解释
: 「立法从宽,执法从严」,「立法从严,执法从宽」的申论基础?
: 抱歉,我不是学法律的,我只是以我自身认定的常理去解释一切。
: : 想必阁下把刑法公诉罪及儿福法行政罚认定的标的行为给弄糊了
: 或许我真的弄糊了,毕竟我不是学法律的,
: : (猥亵出版品只要被认定就是触及了刑法235的猥亵物品罪,
: : 案子经移送侦办并提公诉
: : 而唱片的例子您指的是市府新闻处依据分级办法稽查,
: : 把告发单签收给业者周知
: : 实际处分认定还是移交社会局判断并开立处分裁决书
: : 两者呢算是独立行为,您把他糊在一起看,其实已经不是第一人这样做了~~)
: 其实整段不是看得很懂,尤其「其实已经不是第一人这样做了」这句更是不了解,
: 如果方便,可否请再为详加说明?感谢~
: : 两者各可以以连坐方式看待?!您不妨再举实例验证看看!!
: 我没有其他的案例了,那麽或许上面那段应该改成「执法:12/1至今没有纪录。」?
: 那於我的论点是相同的,仍然是「执法从宽」的意义。
: : 呵呵,这样说只有一种情形啦
: : 那就是不肖员警逮到''真正''有供应猥亵书刊之店家,却故意把案子给吃了
: : 业者为了不希望被真正起诉,就私下给予不肖员警好处予以通融
: : 这种案子您都可以把他视做事通案来讨论,我看根本就是执法风纪出了问题
: 就一句话吧,「你相信台湾的执法风纪吗?」
: : 不要说他拿这个标准来压人,甚至还可以拿其他罪状取缔藉此包山包海通吃
: : 这样就可以怪法律定成这种样子?
: 我怪「执法从严」这档子事。
: 出版社的罪,租书店应该无罪,
: 为何租书店却要因为这样过严的法律而活在「被不良警察威胁的恐惧」中?
-->若是执行查察猥亵书刊的话,还是有这般死角存在,吃案的照样,可以买无码的,依旧~
这事涉查案绩效问题待改进,我不是之前就讲过了?
-->但行政执行,警方可主导这次稽查任务吗?
并非如此,警方的角色是以管区内,会同稽核人员查察
目的是维持公权力是否执行顺畅,真正的认定还在於地方新闻处,社会局或社会科的官员
认定则依循办法中标准或之後的行政函示,
如我所看到的,罚责过重官员除非有十足把握否则根本开不下手
将来必须透过立委修法改良罚责........
: : ˋ(′~‵")ˊ
: : 老话一句,解决之道请施加压力给立委诸公提儿福法修正案
: : 特别对罚责设计上可加列头次取缔施予警告,或再把单一取缔罚责减轻
: : 要不然就给他虚掉不就得了?干办法何干?
: 等游行一成,就是施加压力了。
: 不然大夥儿每天在BBS打嘴泡,能给他们什麽压力?
: 我无权无势,能给他什麽压力?
-->关键是您要给谁压力?是立院?还是行政机关?
: : 还是您一直把公权力的裁量过度妖魔化,才会有这般联想?
: 我承认,至今大家恐慌,也是因为公权力的裁量被妖魔化了,
: 图评会那样搞,当然大夥儿怎麽想都没办法不把他们看成「妖魔」。
-->就是因为没有市场淘汰机制,才会生出没有担当又过於保守的图评会,
这是小众出版业者,所始料未及的吧~~
: : 难道您把他想成正传公司的案例吗?在相关法律并未废除之前
: : 那时候市政府新闻处的裁量可是非黑即白,毫无比例原则般的直接查禁喔!
: (其实我不知道这个典故……)
: : 但是,当时可以跟现在比吗?
: : 那时候有所谓的公权力节制机制吗?没有吧!
: : 那时候的行政法体系(行政程序法,诉愿法,行政诉讼法,国赔法)等已经建立完备了吗?没有吧!
: : 现在的公权力行使有被批评毫无节制吗?或许有...但可透过行政救济解决争议呢?有吧!
: : 现行公务员是否可以随心所欲任意定夺裁量,而不考量百姓死活呢?应该不致於吧!
: : 想要学正传在那时去做出版自由的烈士?现今恐怕还难上加难吧........
: : 因为公务员实在担不起执法错误而被行政法院裁定过度裁量而撤销无效後,
: : 移送公惩会还不够,被害业者究此还可依法申请巨额国赔! ......
: 哗~哗~哗~
: 就是叫我们相信现在的政府,相信现在的法律机制?
: 虽然说我们除了相信这个,也没有别的东西可以相信啦。
: 但是看看上面那些高官教给我们的,我们实在很难信任这些问题都可以寻正道解决。
: 你要让一家出版社花上四年五年打这场官司?
: 让一家租书店老板花上四年五年打这场官司?
: 我不知道要说什麽。
-->唉~~您曾在公家机关实习过吗
您不知道很多案件顶多到部会的诉愿会,就已经排解掉不少法律认定上的争议?
剩下的都是极其特殊,且根本在法律上无解,程度已达个案中的个案
这类才会由行政法院法官着手想办法裁定,但这种机率,已经低到不行.....
看来,您还是多虑了
: : 可见您太多虑了......
: 对这句只是有些不以为然。
: : 我始终不信他们真的是因为办法宣导太急促才采保守策略以度过这段磨合期
: : (商人重视的是一点风吹草动的讯息,而且一得知必须马上反应)
: : 反而视作为台湾商人本色:赶快趁机将挑战尺度的存货清掉,然後故意不告知
: : 等到26日再提出行动,这样存货也清的差不多,又不会因提早告知下,
: : 为避免麻烦而被吓退的退货订单导致滞销而损失惨重,
: : 但这纯属臆测啦,毫无根据...
: 清得掉吗?
: 再说如今他们也是要回收市面上的书回去贴标签,
: 丢多丢少,卖书的速度也还是那样,当初丢越多,还不是回收时更麻烦?
-->有些是不回收要零售商或业者自行负责的喔
但是一开始若告知办法上路,进书时就会有预期心态
越逼近期限,就越抵制这类的量,因为谁也不想碰这烫手山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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